㈠ 四年級有60名同學參加體育活動。有35人參加了跳繩,有22人參加了踢毽子,這兩項活動都參加的有6人
圖望採納
㈡ 四年級有60名參加體育活動,有35人參加跳繩,有22人參加踢毽子,這倆項活動都參
35+22-60=-3,也就是說35人只參加跳繩,22人只參加踢毽子,就還有3人什麼活動都沒有參加專,因為屬有22人參加踢毽子,35人參加跳繩,所以,最多有22人這兩項活動都參加,這樣最多隻有35人參加了活動,還有25人就沒有活動可以參加
㈢ 下面是四年級同學參加體育活動的情況統計表: 足球 排球 乒乓 籃球 男生 20 14 18 30
(1)作圖如下;
(2)從統計圖上可以看出男生喜歡籃球的人內最多,女生喜歡足球的人最少.
(3)數學問容題:喜歡籃球的男生人數比喜歡籃球的女生人數多多少人?
30-12=18(人);
答:喜歡籃球的男生人數比喜歡籃球的女生人數多18人.
故答案為:籃球,足球.
㈣ 四年級有六十名,同學參加體育活動。有35人參加跳繩,有22人參加踢毽子,這兩項活動都參加的有六人。
只參加跳繩的自:35-6÷2=32人
只參加踢鍵子的:22-6÷2=19人
兩項活動都沒參加的:60-(32
+19+6)=3人
解:因為一個年級總計60人參加了活動,而35人參加跳繩,22人參加踢鍵子,其中兩項都參加的6人,問題就在這6人上;
所以,除了參加跳繩的人數和踢鍵子以外,額外有6人兩項都參加了的?60-(35+22+6)=-3人,總共才60人,難道要借3個人或學孫悟空變出3個人,這思路明顯不成立。那麼只有一種可能,兩項活動都參加的6人,只能是由參加跳繩的人和參加踢鍵子的人中各抽出3人參加,得出實際參加跳繩單項的只有32人,參加踢鍵子的19人,而60人中兩項都沒參加的只有3人。
㈤ 四年級小學生在校上體育課自由活動時不慎從單杠摔落,致右胳膊兩處螺旋性骨折,找學校理賠,學校聲稱無自
問:四年級小學生在校上體育課自由活動時不慎從單杠摔落,致右胳膊兩處螺旋性骨折,找學校理賠,學校聲稱無自己責任,責任在學生自己,只賠償了1000元,家長給孩子治療現在已經花費了8000多元,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辦。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構成要件是指具備哪些條件才構成對人身的侵害並承擔責任。在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完全是圍繞責任構成的要素進行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般由四個要件構成:1、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它是指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行為。但是,有些情況,有些賠償案件不能把違法行為作為人身損害賠償的必備要件。比如,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傷,雖然致害人達到國家的排污標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損傷的,排污單位不能以其排放量達到標准而行為不違法予以免責。又如,幼兒園老師帶幼兒外出,發生幼兒人身損傷,雖然,老師的行為不違法,但她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2、損害事實。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必備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權行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觀事實。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為受到實際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請求法律上的補救。而行為人也只有在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時,才有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無損害即無賠償。3、因果關系。責任自負原則要求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沒有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沒有行為人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分清因果關系是否存在,不能將過錯和原因混為一談,一起事實,首先要看有無行為和損害,在看行為和損害有無因果關系,後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不能把損害結果發生的條件認定為原因。4、主觀過錯。指主觀上的故意和未充分盡注意義務的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
㈥ 小珠做了一個調查,讓全部四年級同學從下面四項體育活動中選一項最喜歡的項目. 她的調查結果如下:(每
如圖:
(1)共調查了:36+5+26+30+10+40+30+2=179(人);
(2)因為36>30>26>5,所以男生最喜歡回籃球,有36人;答
因為40>30>10>2,所以女生最喜歡羽毛球,有40人;
(3)籃球相差:36-10=26(人);
羽毛球相差:40-5=35(人);
乒乓球相差:30-26=4(人);
足球相差:30-2=28(人);
因為4<26<28<35,
所以乒乓球運動最喜歡人數男女相差最小;
(4)女生喜歡足球的人數最少,是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