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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班就讀教學計劃表

發布時間:2021-01-24 01:11:31

㈠ 高中可以轉學嗎

可以轉學。

一、轉學條件

1.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

2.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

4.具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以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二、辦理材料

1.《中小學生轉學申請登記表》(附件4);

2.學生學籍基礎信息表(由轉出學校從全國學籍系統列印並蓋章確認);

3.《居民戶口簿》、實際常住地居住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經核查後留復印件);

4.對於戶籍信息沒有發生變化的,需提供轉學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5.學生就學期間有留級、休學等學籍變動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流程

1.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上述轉學材料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需有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簽字);

2.轉入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學校學位空餘情況,認真審核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對證明材料有疑問的,應到相關部門核實確認;

3.對於同意接收的,由轉入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學申請並核辦(需上傳相關轉學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不符合條件的,學校要做好解釋工作;

符合條件,但學校因學額不足無法接收的,學校要指導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統籌解決;

4.轉入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出學校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6.轉出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全國學籍系統中核辦;

7.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8.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通過全國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全國學籍系統將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四、辦理期限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轉學。

(1)隨班就讀教學計劃表擴展閱讀

第五章轉學

第十九條中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可辦理轉學。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轉學學生的具體條件和要求提交的審核資料,由市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制定。

普通高中學校接收本省內轉學學生的具體條件、需提交的審核資料及其他操作細則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及當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轉入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填寫《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7)。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審核實行相關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二級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審核一般程序為:轉入學校審核→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出學校審核→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普通高中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轉入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見附件8)。

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審核實行相關學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三級管理(市級、省級直管的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審核實行相關學校、市級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二級管理),跨省轉學審核由省教育廳委託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代為辦理。

由外省轉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須具有我省戶籍,必須持有轉出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已由該省教育主管部門授權代理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我省戶口本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普通高中學生在地級以上市內轉學,經轉入(出)學校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高中學生在地級以上市之間轉學,經轉入(出)學校、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審核一般程序為:轉入學校審核→轉入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入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轉出學校審核→轉出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出地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在每學年開學後1個月內將本地區外省轉入的普通高中學生名冊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同意轉學的中小學生,應盡快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轉學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一)家長持已辦理審核手續的轉學申請表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學校將轉學申請表掃描後上傳到電子學籍系統,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二)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三)轉出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四)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六)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電子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七)轉出學校按照與學生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個人學籍檔案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二十三條電子學籍系統以外學生辦理轉入的,可參照新生注冊的辦法建立學籍檔案,對轉入年級的確定方式,由學校考核並與家長商定的方式,確定入讀年級。

第二十四條學校不得接收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轉入的轉學學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有正當轉學理由的學生辦理轉學手續以及移交轉學學生檔案。

第二十五條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轉學和普通高中學校之間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第二學期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校之間的學生轉學以學校等級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高一上學期和高三年級不接收轉學學生。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由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要求,提出具體條件,制定實施意見。

普通高中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轉入手續按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要求辦理,轉出程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辦理。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須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通過普通高中學校組織的學力測試。

並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適當年級就學,轉入程序按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辦理,轉出手續按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要求辦理。

省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家長商定。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要求轉入其他學校的,按一般轉學程序辦理。學校應按年級銜接原則將其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批准招收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其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需轉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或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社會組織向轉入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按一般轉學程序辦理。

學校應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徵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

㈡ 學校不讓孩子上學,我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學校不讓孩子上學,可以起訴學校。

《青少年保護法》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2)隨班就讀教學計劃表擴展閱讀: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㈢ 隨班就讀個別化教學計劃一單元教學目標表格怎麼填

首要的任務是要擺正復師生以往制不平等的關系,創設寬松和諧的教學氛圍。特別在中學,由於中學生的心理發展還極不成熟,教師的言行對學生的影響會產生很大的正向作用,所以在課堂上,教師不能擺著「師尊」的「架子」,語言應該友善親切,態度應該和藹可親,一改自上而下的傳授方式,無論是講授知識還是與學生交談,輔導學生時,都應充分尊重和熱愛學生的一切需要,努力成為學生學習的引路人。

㈣ 怎樣為隨班就讀的智力殘疾兒童制訂個別教學計劃

怎樣為隨班就讀的智力殘疾兒童制訂個別教學計劃
配合學校對智殘兒童進行缺陷矯正補償。
           
    對智殘兒童缺陷的矯正和補償,進行得愈早愈好,如能在入學前對智殘兒童智力、語言進行開發訓練,不良行為進行矯正,入學後就要順利得多。

智殘兒童隨班就讀期間,家長要配合教師有計劃地對智殘兒童的缺陷矯正補償,

進行感知訓練、活動訓練,有文化的家長可以參照智力測驗題的內容,或利用一些學具、玩具對子女進行智力訓練。
           
    協助教師對智殘生進行必要的輔導。
           
    智殘學生學習中困難比較多,

學習的知識也難鞏固,對他們的輔導是必不可少的。家長應配合教師進行輔導,不能把責任都推給教師。

家長一方面要對子女的家庭作業督促和檢查,另外還要盡其所能給以幫助,根據教師的要求,

對他們進行一些學習技能的訓練,並指導他們把所學的知識技能應用於實踐,在實踐中、活動中進一步鞏固知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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