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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學用書征訂

發布時間:2021-01-28 19:09:15

1. 我想開個書店 需要那些手續主要是賣教輔的

開書店需要以下手續: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5、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7、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需要的執照: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3、經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

(1)小學教學用書征訂擴展閱讀

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

(二)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中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選定的中小學教科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發行任務,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受到影響的,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所在地出版行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四)不得在中小學教科書發行過程中擅自征訂、搭售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出版物;

(五)不得將中小學教科書發行任務向他人轉讓和分包;

(六)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證書;

(七)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費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違反規定收取發行費用;

(八)做好中小學教科書的調劑、添貨、零售和售後服務等相關工作;

(九)應於發行任務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中小學教科書發行情況。

中小學教科書出版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依法確定的中小學教科書發行單位足量供貨,不得向不具備中小學教科書發行資質的單位供應中小學教科書。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

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等活動,應當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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