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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學事故案例範文

發布時間:2021-01-30 22:11:34

A. 學校里安全事故的事例

1、學校集會造來成學生被擠死擠傷源案

陝西省某縣城關小學1989年12月28日清晨舉行周會。7時許,在學校廣播和鈴聲的催促下,教學樓上千名學生爭先恐後奔往學校操場集會。學校副校長楊某未將教學樓西邊樓梯鐵柵門打開,使得二、三、四樓七百多名學生只得全部湧向東樓梯口。學生們下到二樓和一樓樓梯拐彎處時,因樓道電燈末開,跑在前面的學生摸黑與少數上樓放書包的學生相遇,造成雙方擁擠,個別身材小的學生跌倒後引起上下樓梯受阻,造成嚴重擁擠,釀成特大傷亡事故,死亡6至11歲的小學生28人,傷59人。

B. 誰有小學生校園安全事故的案例啊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級學生李某午飯後來到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上玩耍,他右腳跨在走廊欄桿上,不慎失手墜落至一樓,因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墜落的教學樓系1970年修建,走廊欄桿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強、張英夫婦認為該欄桿沒有達到建設部1986年頒布的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1.1米之高,遂起訴至縣法院請求判令一完小賠償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由被告一完小賠償原告李強、張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8493元。
嚴禁教師體罰學生

案例:小學五年級學生軍軍因迷戀上網已逃學兩天。班主任唐老師了解實情後,利用自己上語文課的時候,罰軍軍站在講台邊。但軍軍站在那裡並不老實,竟故意伸出舌頭,左右搖晃腦袋,逗得下面的同學忍不住笑出聲來。唐老師見狀很是氣憤,上前推了軍軍一把,導致軍軍摔倒在地,右手腕關節處移位,花醫療費3200多元,還不得不休學一年。經教育局調解處理,學校賠償了軍軍致傷的全部損失。

安全管理要嚴格

案例:趙某剛滿10歲的兒子小波在某小學讀4年級。前不久,學校組織小波班上的同學到郊區野炊,小波在一高坎邊拾柴時,腳下一滑,滾落至坎下,導致左肩關節脫位。小波共住院治療近兩個月,花醫療費6800多元。學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醫療費後,以經費困難為由拒付。趙某認為小波是學校組織野炊時受傷的,所有損失應由學校承擔,遂起訴至縣法院要求依法解決。經法院調解,趙某與學校達成如下協議:小波摔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學校負擔80%,其餘趙某自負。

:及時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

案例:大坪小學二年級學生劉穎用扎頭發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彈弓。一天課間休息時,劉穎邀上同班同學華小剛在操坪里射彈弓,他倆用彈弓上的橡皮夾住小石子,對著不遠處的一個礦泉水瓶不停地射擊。劉穎在射擊時,華小剛站在他的右前方對他進行指點中,射出的小石子竟擊中華小剛右眼。華小剛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6天,花醫療費3408元。其傷情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球視網膜挫傷。經鑒定,華小剛構成七級傷殘。由於華小剛父母就兒子的損害賠償問題與劉穎父母及學校爭議較大,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劉穎父母和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劉穎父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學校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自負一定責任。

C. 小學生用電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10年月2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機場路小學兩名小學生課間在校園內先後觸電,其中一名五年級男孩小鵬(化名)觸電身亡,一女孩觸電受傷。
據死者的親屬介紹,當天下午第一節課下課後,該校的學生統一做眼保健操,班主任發現小鵬沒有認真做操,隨即處罰他擦洗教室的課桌。小鵬拿著抹布到洗手池洗抹布,經過洗手池附近的一處金屬告示牌時不幸觸電。下午3時40分許,小鵬的父親王士謙接到校方電話,學校老師稱小鵬已被送往河北省人民醫院救治。當王士謙趕到醫院時,小鵬已經死亡。公安部門經過初步調查後認為,該學校教學樓二樓的一根掉落的電線搭在告示牌上,而這可能就是導致小鵬觸電身亡的原因。

據了解,當天該校還有另外一名四年級的女生在同一地方觸電。

案例二
2010年3月14日,山西省朔州市應縣城鎮二小發生一起重大觸電傷亡事故,造成在校小學生兩死兩傷。
據了解,當天晚上8時27分,應縣城鎮二小住宿部發生學生觸電事故,兩名分別就讀於該校六年級和一年級的男生經搶救後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具體原因初步認定為:學生後排宿舍從東數第三間和第四間宿舍的電線與金屬隔斷處有磨破搭接現象,導致金屬隔斷整體帶電,第四間學生宿舍鐵床又與金屬隔斷用金屬螺栓固定,連帶學生鐵床帶電,從而引發兩名學生觸電身亡。

案例三
據台灣媒體報道,2009年9月26日,高雄鳳山中正小學一名學生在學校水池玩水時,不幸觸電身亡。
據了解,事發當天,該校六年級學生許同學與弟弟在學校的景觀水池玩耍時觸電身亡。事故原因初步認定為:水池旁的投射燈疑似漏電。許媽媽得知兒子觸電的消息後心急如焚,趕到醫院卻只能看到兒子的一雙鞋。經過10個月的調解,死者家屬選擇原諒校方,雙方和解。當地檢方認為,校方沒有盡到監督的責任,決定起訴學校總務主任。至於惹禍的投射燈,則已經被拆除,水池旁也加了警告標語,希望別再有意外發生。

寶貝兒子的命已經挽回不了,許媽媽雖然悲痛,但選擇原諒校方,雙方達成和解,希望時間能夠撫平喪子之痛,也希望學校能更加註意學童安全,讓兒子的命沒有白白犧牲。

案例四
2008年5月31日晚,安徽省和縣烏江鎮中心小學學生小林(化名)路過鄰居張某家建房工地時,不慎被工地上攪拌機的電線電擊致死。
據了解,事發當晚7時30分左右,小林到自家新樓房洗澡,父親吳某見兒子遲遲未回,就從租住屋到新樓尋找時,卻發現小林被電擊倒在鄰居張某家的工地沙灘上。吳某立即呼喊「救命」,並與聞訊趕來的家人將兒子送往烏江醫院。小林後又被轉送至和縣人民醫院,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D. 小學生上學路上事故的案例

12月6日清晨,順義區木林鎮12歲的高美上學時,在離學校500米的人行橫道上被撞成重傷,版肇事車逃逸。前權天,接受了頭部手術的高美仍然生命垂危,她的家人正在苦苦尋找事故目擊者。高美是順義區木林中心小學6年級的學生。她的小姨王女士說,12月6日早上6點10分,高美騎車出門。半個多小時後,她的父母突然接到高美的班主任的電話,被告知高美在離學校500米的人行橫道上出了車禍,肇事車逃逸。高美被送至順義醫院時失血過多,頭部和內臟傷勢嚴重,目前已經做過一次頭部手術,仍在重症監護室觀察。據了解,高美的家人在事發現場沒找到目擊者。交警根據現場遺留的擋風玻璃碎片,推測肇事車可能是一輛藍色農用車。高美的家人正在附近走訪,希望有目擊者能夠提供車禍的線索。目前,順義交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追查逃逸車輛。

E. 小學生交通事故案例,越短越好

少年張王輝9歲時因電擊致雙手和左腿截肢,當時責任方未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使他生內活得不到保容障,而就在這時,唯一能照顧他生活的父親因車禍去世,張王輝處於走投無路的境地。2004年,當接到他請求法律援助的電話後,市法律援助中心當即指派吳小林律師承辦此項援助。吳律師一面走訪有關部門和事發現場,掌握證據,全力為張王輝傷害索賠,同時又積極為張王輝父親交通事故處理提供法律幫助。經過近半年艱苦細致的工作,張王輝終於獲得賠償12萬余元,同時當地政府還給了他享受終身低保的待遇。
5年前,小學生廖惠因在上學時受到同學毆打,致大腦受傷,經多次治療效果都不佳。廖惠父母均為下崗職工,無力承擔繼續治療的費用,眼看唯一的女兒將受到終身影響,他們心如刀絞。在多次找校方和學生家長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去年,他們提出了援助申請。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後經過律師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近半年、數十次協調、取證和有關部門的配合,終於同學校、學生家長達成了賠償協議。

F. 小學生教育典型案例

姓名:張某

性別:男

年齡:八歲

二年級學生

二、問題及行為表現

1、學習缺乏主動性。能完成作業,但不刻苦,缺乏毅力,沒有鑽研精神。

2、性格倔強、固執。與人相處辦事,不計後果,缺乏自製力,責任感淡薄

3、處事情緒化,易沖動。遇事不冷靜,有逆反心理,虛榮心較強。

4、生活自理、自主能力較差。有依賴和惰性心理,聰明但不愛多動腦。

5、主要原因是由於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

三、有關資料的調查

張某同學今年八歲了,由於頻繁轉學而成為問題學生。在家裡是獨生子,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從小在爺爺奶奶呵護下長大,由於是男孩,更是得到奶奶無微不至的關懷和溺愛,誰也不能碰他一下,誰也不能罵一句,,再加上家庭優越的物質條件,使他養成了固執、偏激、倔強的性格,辦事不愛動腦,我行我素,不計後果,出了問題又缺乏責任感,表現出逆反心理。學習缺乏自覺性,老師布置的作業完成了事,多一點也不想做,沒有毅力克服學習上的困難,根基打得不牢,使學習成績處於下游。做了錯事,不接受批評,不讓人家說,表現出較強的虛榮心和反抗心理。

四、個案分析

針對張某同學的個性心理特點,經調查了解,我認為他的個性問題來源於家庭環境的影響和學校教育的影響兩個方面:

1、鑒於他從小嬌生慣養,被捧為掌上明珠,凡事隨心所欲,被家庭主要成員所溺愛,過於放縱,使他過著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生活。缺乏自理自立能力,養成了依賴別人和惰性心理。

2、在班級里,一則年齡大,二則學習成績不好,又缺乏認真、刻苦的學習精神,對較難的問題不願意動腦筋,又不肯問別人,不懂裝懂,長期發展下去,知識掌握不牢。就產生了自卑心理。認為反正也就這樣了,甘拜下風,自暴自棄,致使成績下降,凡事總覺得自己對,對自己認識不清,出現情緒不穩定現象。

五、採取的方法和實施過程

1. 根據張某的實際情況,我認為他的本質是好的,如果與家長配合共同對他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和幫助,他是會有改變的。於是我與其父母取得聯系,讓他們勤與孩子打電話交流溝通。並讓他的爺爺奶奶一定要改變對孩子的教育態度,與老師更好的配合,嚴格管教孩子。

2. 他經常犯錯誤,出問題的方面,我則耐心指導,認真幫助他分析錯誤原因,讓他自己找出錯誤所在。同時,沒有放鬆對他的教育,用愛心去關懷愛護,用愛心去嚴格要求,使他真正理解教師對他的關愛,有利於形成他良好的行為規范。

3. 針對張某惰性強的缺點,激發他熱愛生活,熱愛勞動的熱情,值日生工作他認真做,就給予鼓勵;主動幫助教師拿教具等則給予肯定,經與家長溝通得知,他在家中能幫助父母干力所能及的家務,我則耐心幫助他建立起熱愛生活的信心。

六、教育效果

經過近半年的了解及教育,張某有了一定的進步,正如人的性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變的一樣,它具有穩定的特點,要徹底改變是要經過長時間的努力。現在,張某對教師尊重,學習目的有了明確的認識,能堅持上滿上好各門課程,成績逐步提高。他對生活也滿懷信心,情緒較穩定,沖動事件逐漸減少,對勞動有了初步認識,值日主動、熱心肯干,犯了錯誤能認識到錯誤在哪兒。任性、固執得以緩解,辦事能有目的性,逆反心理在減弱,他現在仍缺乏刻苦學習的精神,對較難的問題易放棄,缺乏堅強的毅力,抗挫折能力較弱,對於他今後的教育仍是長期的,我希望他會成為堅強、有知識的身心健康的人才

G. 小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級學生李某午飯後來到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上玩耍,他右腳跨在走廊欄桿上,不慎失手墜落至一樓,因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墜落的教學樓系1970年修建,走廊欄桿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強、張英夫婦認為該欄桿沒有達到建設部1986年頒布的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1.1米之高,遂起訴至縣法院請求判令一完小賠償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由被告一完小賠償原告李強、張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8493元。
嚴禁教師體罰學生

案例:小學五年級學生軍軍因迷戀上網已逃學兩天。班主任唐老師了解實情後,利用自己上語文課的時候,罰軍軍站在講台邊。但軍軍站在那裡並不老實,竟故意伸出舌頭,左右搖晃腦袋,逗得下面的同學忍不住笑出聲來。唐老師見狀很是氣憤,上前推了軍軍一把,導致軍軍摔倒在地,右手腕關節處移位,花醫療費3200多元,還不得不休學一年。經教育局調解處理,學校賠償了軍軍致傷的全部損失。

安全管理要嚴格

案例:趙某剛滿10歲的兒子小波在某小學讀4年級。前不久,學校組織小波班上的同學到郊區野炊,小波在一高坎邊拾柴時,腳下一滑,滾落至坎下,導致左肩關節脫位。小波共住院治療近兩個月,花醫療費6800多元。學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醫療費後,以經費困難為由拒付。趙某認為小波是學校組織野炊時受傷的,所有損失應由學校承擔,遂起訴至縣法院要求依法解決。經法院調解,趙某與學校達成如下協議:小波摔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學校負擔80%,其餘趙某自負。

:及時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

案例:大坪小學二年級學生劉穎用扎頭發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彈弓。一天課間休息時,劉穎邀上同班同學華小剛在操坪里射彈弓,他倆用彈弓上的橡皮夾住小石子,對著不遠處的一個礦泉水瓶不停地射擊。劉穎在射擊時,華小剛站在他的右前方對他進行指點中,射出的小石子竟擊中華小剛右眼。華小剛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6天,花醫療費3408元。其傷情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球視網膜挫傷。經鑒定,華小剛構成七級傷殘。由於華小剛父母就兒子的損害賠償問題與劉穎父母及學校爭議較大,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劉穎父母和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劉穎父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學校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自負一定責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學舉辦春季運動會,三年級學生俞某與其他同學一起觀看鉛球比賽。李某是參加這次鉛球比賽的運動員。在李某之前的運動員投擲完畢後,擔任裁判的教師到鉛球著落地點丈量投擲距離,俞某等幾位同學隨該老師進入落地區內觀看丈量結果。在老師和觀看的同學尚未撤離運動區域時,李某接著投擲出的鉛球,砸中尚未退出運動區的俞某的頭部,致其頭部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額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療費用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俞某稱:被告中心小學對運動會組織管理不嚴密導致原告受傷,明顯具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因此,要求學校賠償損害。被告中心小學辯稱:原告頭部在運動會期間被鉛球擲傷是事實,願意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但俞某違規進入鉛球落地區域,李某擅自投擲鉛球,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李某辯稱:原告頭部被其投擲的鉛球所傷是事實,但其是參加學校組織運動會的運動員,經老師同意後投球,且球未擲出投擲區域,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學校負賠償之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於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具有保護、管理的職責,學校在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進行集體活動時,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生。當俞某隨裁判老師進入運動區時,在場老師無人加以勸止,進入後又未及時將其勸退,從而導致原告受到傷害。對此,學校應承擔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採取防範措施的過錯責任。李某在學校組織下參加運動會,參加投擲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作為未成年鉛球運動員,在裁判員未加制止的情況下投擲鉛球,無法預料到投擲行為帶來的後果,應由小學承擔疏於組織管理的過錯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學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在受傷後,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傷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學賠償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失費。對小學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評析】

1.本案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於好奇或是看熱鬧而隨老師進人鉛球運動區,這一行為本身不能說明其主觀上有過錯。而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本身就負有防止他人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責任。鑒於本案原告進入運動區域老師未加阻止,亦未及時將其勸退,故該項目主持老師有一定過錯。對於原告的行為,學校負有過錯責任。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呢?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在學校運動會期間不可能到現場進行監護,而且原告參加運動會受傷是由於學校未盡管理職責,未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被告李某在參加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所參加的運動會是由小學組織舉辦的,他在投擲鉛球的指定區域內投擲鉛球時,在場的該項目的裁判老師既未將場內的非運動員勸離至安全區,又未對鉛球這一運動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賽區有閑人的情況下投擲鉛球。因為裁判員是學校的老師,又是在學校的授權下負責該項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擲鉛球致傷他人的責任應由小學負擔。

3.學校應承擔民事責任,作適當賠償。基於學校這個主體具有公益性、非營利、資金有限等特殊性考慮,適當是指與其履行能力相適當。從主體上說,學校一經批准設立,就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並履行應盡的民事義務。從法律責任上講,我國規定了實際賠償原則。所以這里的適當應該是指與過錯責任相適當,小學應根據其過錯責任的大小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該小學對傷害事故的發生具有疏於管理的過錯責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於法有據。

不知道你滿意不?

H. 介紹幾個小學生在校發生的事故案例

小學二年級學生甲某(10歲),下午放學後在學校操場玩耍,不甚自己從單杠上摔下,導致右手摔斷,事發後周圍學生未報告老師,學校保安,老師等沒有把學生送往醫院,也沒有通知家長。後是一同學的母親通知了家長,才將孩子送到醫院,這已是事發兩小時後了。請問學校是否有責任?有什麼責任?是否需賠償?賠償多少?依據哪些法律條款?如果不同法律條款有沖突,又怎麼辦?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I. 小學生群體事故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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