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制定合理的教學計劃
教學計劃,可以幫助你有計劃實施自己的想法,並能合理完成教學任務,同時也便於以後總結自己的教學情況,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積累經驗,發現不足提供可能條件,制定教學計劃有必要。 從學科教學來看,根據本學期的教學內容,結合班級的學生情況,有目的的研究教學思想、教學方法,明確教學任務,教學的重點難點等方面,以此來制定自己的教學計劃,顧名思義,就是要明確自己每天、每周、每月都應該做點什麼,怎麼做,為什麼這樣做,要做到什麼程度………… 一份好的教學計劃,要務實,可操作,學生習慣,學習方法,思維能力等方面真正受益,將每個想法落到實處。 一、學期教學計劃的構成大至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對學生情況的簡要分析。2、本學期教學的總目標和總要求。3、對本學期教材內容、對教材的簡要分析、學期教學重點和難點。4、提高本學期課堂教學質量的主要措施。5、教學課題的課時分配及進度。 二、制定學期教學計劃的要求 首先,教材分析要符合課標的要求,要做到概括性強,條理清楚,知識點全面。 第二、在教學目的要求方面:要強調教學的結構,強調通過教學使學生達到的標准,目的要切實可行。要做到「突出綱目,啟智導學」。教學計劃要簡明扼要,對應傳授哪些知識、技能,培養什麼能力,解決哪些問題、主要步驟等,要清楚地列出綱目。不要長篇大論,連篇累牘。 第三,在教學的重點和難點方面:重點、難點要分開。可依據課標和教學參考書制定教學重點和難點。另外,在教學中,教學難點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因此要依據對學生的了解確定不同水平學生的學習難點。 第四,在教學措施方面:教學措施建立在教師對課標、教材和學生「三熟」的基礎上,教學措施要體現教師對課標、教材的准確把握和對學生情況的深入分析,既要「依綱扣本」,又要「有所創新」。應注意巧妙、新穎、精要的「三結合」。教書育人和培養學生的知識能力是教學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 第五,在課時和進度方面:一般應根據課標的規定進行安排。
B. 學校教學工作如何制定教學計劃
(1)計劃前,年級備課組所有教師要做到三個熟悉。
熟悉教學大綱:明確回本科教學目的任務,答了解教學內容的安排,弄清本科教學應遵循的原則。
熟悉教材:通讀教材,理解教材的內在聯系,明確各章節在整體中所處的地位,明確本學期的教學要求和教學重點、難點。
熟悉學生:主要熟悉學生「雙基」、「能力」、「學風」、「方法」四個方面的情況。
(2)教學計劃要具備以下內容:
①對教材內容、實驗的補充、刪減或改進意見。
②提出落實教學任務要求,提高質量的改進措施和意見。
③教學進度,課時安排。
④「尖子學生」「學困生」的跟蹤培養措施。
C. 如何制定教育教學計劃
如何制定教學計劃:
教學計劃,可以幫助你有計劃實施自己的想法,並能合理完成教學任務,同時也便於以後總結自己的教學情況,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積累經驗,發現不足提供可能條件,制定教學計劃有必要。
從學科教學來看,根據本學期的教學內容,結合班級的學生情況,有目的的研究教學思想、教學方法,明確教學任務,教學的重點難點等方面,以此來制定自己的教學計劃,顧名思義,就是要明確自己每天、每周、每月都應該做點什麼,怎麼做,為什麼這樣做,要做到什麼程度…………
一份好的教學計劃,要務實,可操作,學生習慣,學習方法,思維能力等方面真正受益,將每個想法落到實處。
一、 學期教學進度計劃的構成大至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 本學期教學的總目標和總要求
2、 對學生情況的簡要分析
3、 對本學期教材內容、對教材的簡要分析、學期教學重點和難點
4、 提高本學期課堂教學質量的主要措施
5、 教學課題的課時分配及進度
二、 制定學年、學期教學進度計劃的要求
首先,教材分析要符合大綱的要求,要做到概括性強,條理清楚,知識點全面。
第二、在教學目的要求方面:要強調教學的結構,強調通過教學使學生達到的標准,目的要切實可行。要做到「突出綱目,啟智導學」。教學計劃要簡明扼要,對應傳授哪些知識、技能,培養什麼能力,解決哪些問題、主要步驟等,要清楚地列出綱目。不要長篇大論,連篇累牘。
第三,在教學的重點和難點方面:重點、難點要分開。可依據大綱和教學參考書制定教學重點和難點。另外,在教學中,教學難點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因此要依據對學生的了解確定不同水平學生的學習難點。
第四,在教學措施方面:教學措施建立在教師對教學大綱、教科書和學生「三熟」的基礎上,教學措施要體現教師對大綱、教材的准確把握和對學生情況的深入分析,既要「依綱扣本」,又要「有所創新」。應注意巧妙、新穎、精要的「三結合」。教書育人和培養學生的知識能力是教學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
第五,在課時和進度方面:一般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安排。
附1:制定學年、學期教學進度計劃技能評價量表(表5---4)
評價標准
評價等級
權重
得分
A
B
C
D
1、概括性強、條理清楚
0.22
2、教學目的要求切實可行
0.16
3、重點、難點准確
0.20
4、著重培養學生能力
0.16
5、課時分配適度合理
0.14
6、整體評價
0.12
合計得分
附2:學期教學進度計劃範例(表5—2 )
表(5---2) 北京某中學1998—1999學年第一學期教學進度計劃
學科
代數
周學時
3
任課年級
初二
任課教師
***
本
學
期
教
材
分
析
九年義務教育三年制初級中學代數第二冊包括以下內容:因式分解、分式、數的開方、二次根式
1、 因式分解是代數式中一部分重要內容,它與前一章整式和後一章分式聯系極為密切。因式分解的教學是在整式四則運算的基上進行的。因式分解方法的理論依據是多項式乘法的逆變形。因此,在教學中對這部分內容給予足夠的重視。
2、 分部分的學習是學生將來學習函數和方程等知識的重要基礎
3、 學生通過查表求出平方根和立方根,並了解無理數和實數的概念
教
學
目
的
要
求
1、 使學生了解因式分解的意義及其與整式乘法的區別和聯系
2、 使學生正確了解分式和有理式的概念,掌握分式的基本性質並能熟練地進行通分和約分
3、 使學生掌握分式四則運算的法則,能夠進行簡單的分式運算
4、 了解平方根、算術平方根和立方根的概念,並能用根號表示它們;能用平方與立方運算求某數的平方根和立方根
5、 使學生了解無理數的意義,會按要求對實數進行分類,了解實數的相反數和絕對值的意義,了解實數與數軸的點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了解有理數的運算定律與運算性質在實數范圍內仍然成立
本
冊
教
學
重
點
難
點
教學重點:
1、 因式分解的四種基本方法
2、 分式的四則運算
3、 平方根、算術平方根的概念與求法
教學難點:
1、 掌握分解因式的諸多方法和技巧,理解因式分解的理論
2、 分式的四則混合運算
為完成教學任務,根據學生採用的措施教學法
1、 在教學時要按照要求進行教學,防止隨意拓寬教學內容,加深題目的難度,對因式分解應採用對比的方法,從多項式乘法出發,根據相等關系,得出因式分解公式和方法
2、 關於分式四則的混合運算,在教學中,除了要講清關鍵內容——分式的概念和分式的基本性質,以打好基礎作好准備外,對多項式的因式分解、項的符號、系數、字母、指數以及分式四則運演算法則、運算順序等,都應結合講解和練習,進行必要的復習和詳盡的分析,以求突破這個難點
3、實數概念比較抽象,初二學生較難掌握。因此在教學時要把握住要求,對實數及其有關概念採用淺顯、直觀的描述講法,力圖通過後面知識的學習逐步加深對它們的認識。本章概念較多,要抓住主要概念,並運用對比的手段弄清有關概念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D.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法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
第四條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舉辦高等學校,並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七條國家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高等學校的實際,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國家採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條 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在高等學校中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事業組織之間開展協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
第十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採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准:
(一)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
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准,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章程;
(四)審批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
(三)辦學規模;
(四)學科門類的設置;
(五)教育形式;
(六)內部管理體制;
(七)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八)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審批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委託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並、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修改章程,應當根據管理許可權,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於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高等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四十一條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高等學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條高等學校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十六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四十七條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高等學校的教師取得前款規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系統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三)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四)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條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高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國家保護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改善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五十五條 國家設立獎學金,並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的專業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並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准予畢業。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六十條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條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准和籌措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准和籌措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校籌措辦學經費的基本依據。
第六十三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備以及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或者轉讓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得的收益,用於高等學校辦學。
第六十四條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於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 【新教師教學工作指南】如何編制各種教學進度計劃
教學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一定的教學任務,就必須進行精心的安排和周密的計劃。如果教學無計劃或計劃性不強,教學工作就會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教學質量則將成為一句空話。因此,每位教師都應當認真負責地制訂好教學計劃。教學計劃是完成教學任務的具體實施方案,通常包括學期教學計劃、單元(或課題)教學計劃、課時教學計劃(簡稱教案)。制訂教學計劃,要在熟悉本學科教學大綱和教材、了解學生學習情況的基礎上,再根據學校與教研組的工作計劃要求和學校的具體條件進行制訂。只有這樣才能制訂出符合實際並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一、學期教學計劃學期教學計劃是指對一個學期教學內容作一個總體安排,使教學工作能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學期教學計劃一般應在學期開始前制訂好,最遲也應在開學一周內完成。教師在寒暑假期間就應開始對學期教學計劃的制訂做好准備工作(也叫學期備課),如鑽研教學大綱、通讀教材、了解學生情況及學校的具體條件等。不要都等到開學初才匆忙准備,因為開學初工作特別多,會影響教學計劃制訂的質量。學期教學計劃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學生情況的簡要分析 如班級、學生人數、男女生比例、原學習成績分布以及學風情況等(必要時要對上學期期終考試試卷進行全面分析),特別對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要做詳細分析。若是起始年段還應分析學生的來源情況。2.對教材的簡要分析 要通過通讀全冊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掌握本學期所要教學的教材內容有哪些?其地位與作用如何?教材的重點是什麼?難點是什麼?教材的編寫意圖是什麼?各單元教材之間有何聯系?等等。3.明確本學期教學總任務及目的與要求 如「雙基」教學要達到哪些目的與要求?「智能」培養要達到哪些目的與要求?思想品德教育要達到哪些目的與要求?4.提出提高教學質量的主要措施 提出備課、上課、改作業、輔導、考查學生學業成績等有哪些措施?在幫助優秀生更上一層樓、幫助學習困難生上新台階方面有哪些打算?等等。5.進行教學課時數的分配及進度安排 全學期授課時數、復習考試時數及進度,要根據大綱和教學參考書的總體安排,結合學生實際進行恰當的分配處理,並排出進度表。進度表內容應包含周次、教學日期、課時數、教學內容安排、備注等欄目。6.其它 如新學期准備開展哪些教學專題研究與教改項目實驗,學科課外興趣小組活動與學科競賽活動如何開展等等。二、單元教學計劃單元教學計劃指的是各冊教材中一章(大單元)、一節(小單元)或一組課文教學的安排。各科教材都是根據本學科教學內容的特點、由若干個單元(或課題)所組成的。教師擬出學期教學計劃後,在單元教學之前還要認真制訂好單元教學計劃。單元教學計劃內容應包含本章節教學的主要內容、教學目的與要求、教材的重難點及教學注意點、採用的教學方式與方法、教具准備、教學時數的安排等。制定單元教學計劃的五個步驟與方法1.確定教學目標 單元教學目標是某一單元教學所要達到的目的要求和學生通過本單元學習後達到的程度。單元教學目標的確定應依據學期教學目標,它是學期教學目標的進一步細化和具體。同時它又是課時教學目標的綱領。它具有紐帶作用。在新的課程標准下,單元教學目標應包括:知識目標、技能目標、體能目標和情感目標(情意合作與表現和社會適應)四個部分。知識目標為通過本單元的學習,學生要了解或知道、掌握的體育與健康的知識或有關本單元的體育知識。技能目標為通過本單元的學習,學生所要掌握和運用的運動技術和能力。體能目標為:本單元學習過程中,所要鍛煉或發展的身體素質與運動能力。情感目標為:在本單元學習過程中所要貫徹的思想教育滲透及學生的情感體驗。2.分析重難點在單元教學計劃中,本單元的教學重點與難點應根據教材內容和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技術和體能的分析來確定,並把重難點分配到教學課時中去,通過課時教學的重難點突破來完成單元教學重難點的突破。3.制定教學方法與學習策略第一,教學方法是教師教授的手段與措施,在該單元的每節課中是採用全班教學還是採用分組教學,在分組教學中是採用同質分組還是異質分組,是預先分組還是隨機分組都要事先設計好。第二,學生的學習策略是提供學生學習、練習的方法,是學生自主選擇練習還是根據學習目標讓學生創新練習,都要在每節課中設計好,為課時教案的制定提供直接依據。單元教學計劃還應根據教學實際及時調整。單元教學完成後,要進行單元終結評價,因此,在單元教學計劃中應制定單元4.准備單元教學資源①在單元教學目標的統領之下,准備單元教學資源,為實現單元教學目標服務。②單元教學資源使用要有利於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為培養學生的終身學習奠定 基礎。③充分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與不同需求,確保每一個學生在學習本單元後都受益。5.設置課時數單元教學課時的多少直接影響學習內容的廣度與深度以及單元教學目標的達成度。在分配單元課時次數時要充分依據學期教學計劃與學期教學目標,合理設置單元課時數,並根據單元課時數的設置合理分配重難點與教學內容。對於學生興趣大、又有利於增強學生體能、培養學生終身體育意識的單元可以大一些,教學內容可以廣一些、深一些。對於那些與實際生活聯系少、學生又不太感興趣的單元,可以設置課時數少一些,讓學生做到了解或基本掌握即可。三、課時計劃課時計劃就是具體一個課時教學計劃(教案)的設計過程,它課教學的基本依據,也是檢查課與評估課的內容和依據之一。一個好的課時計劃通常是高質量課堂教學的保證。編寫課課時計劃對於任何教師來講,都是不能省略的必要工作。 我們可以把課時計劃設計分解為若干主要環節。在課時計劃設計主要環節時,需要明確以下問題:怎樣正確設置教學目標選擇怎樣教學方法如何開展教學活動如何進行課程評價和課堂總結如何開發利用教學資源無論哪種教學計劃的制訂都要具備如下幾點:①法規性。就是要符合大綱要求;②科學性。就是要符合教材要求;③針對性。就是要符合學校與學生實際情況;④可行性。就是要可操作、可檢查;⑤創造性。就是不千篇一律、不照搬照抄。根據以上要求,教學計劃制訂完備後,還要送交學校或教研組審查批准以後才能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對計劃做必要的調整時,也應向學校或教研組匯報,教師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教學計劃。一個階段、一個學期結束時,要對教學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對照檢查,總結得失,以利今後教學及計劃的制訂。
F. 簡述課程計劃,課程標准,課本三者有什麼關系
課程主要表現為課程計劃、課程標准、教材(教科書是其主要部分)。
三者關系見圖中表格
拓展資料:
課程計劃是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由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有關學校教育和教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它具體規定了教學科目的設置、學科順序、課時分配、學年編制和學周安排。其中,開設哪些科目是課程計劃的中心和首要問題。
課程標準是課程計劃中每門學科以綱要的形式編寫的、有關學科教學內容的指導性文件,是課程計劃的展開。它規定了學科的教學目標、任務,知識的范圍、深度和結構,教學進度以及有關教學方法的基本要求,是編寫教科書和教師進行教學的直接依據,也是衡量各科教學質量的重要標准。
教材是根據學科課程標准系統闡述學科內容的教學用書,它是知識授受活動的主要信息媒介,是課程標準的進一步展開和具體化。教材可以是印刷品,也可以是聲像製品。教科書是教材的主體,是學生獲取系統知識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師進行教學的主要依據。
「課程」一詞在我國始見於唐宋期間。唐朝孔穎達為《詩經·小雅·巧言 》中「奕奕寢廟,君子作之」句作疏:「維護課程,必君子監之,乃依法制。」但這里課程的含義與我們今天所用之意相去甚遠。
宋代朱熹在《朱子全書·論學》中多次提及課程,如「寬著期限,緊著課程」,「小立課程,大作工夫」等。雖然他對這里的「課程」沒有明確界定,但含義是很清楚的,即指功課及其進程。這里的「課程」僅僅指學習內容的安排次序和規定,沒有涉及教學方面的要求,因此稱為「學程」更為准確。
到了近代,由於班級授課制的施行,赫爾巴特學派「五段教學法」的引入,人們開始關注教學的程序及設計,於是課程的含義從「學程」變成了「教程」。
在西方英語世界裡,課程(Curriculum)一詞最早見於英國教育家斯賓塞(H.Spencer)《什麼知識最有價值?》(1859)一文中。它是從拉丁語「Currere」一詞派生出來的,意為「跑道」(Race-course)。
根據這個詞源,最常見的課程定義是「學習的進程」(Course of study),簡稱學程。這一解釋在各種英文詞典中很普遍,英國牛津字典、美國韋伯字典、《國際教育字典》(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Ecation)都是這樣解釋的。
但這種解釋在當今的課程文獻中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Currere」 一詞的名詞形式意為「跑道」,由此課程就是為不同學生設計的不同軌道,從而引出了一種傳統的課程體系;而「Currere」的動詞形式是指「奔跑」,這樣理解課程的著眼點就會放在個體認識的獨特性和經驗的自我建構上,就會得出一種完全不同的課程理論和實踐。
解放以後,由於凱洛夫教育學的影響,到80年代中期以前,「課程」一詞很少出現。
G. 比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它們之間的關系
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學期授課計劃和教材是學校教學和教師授課的主要依據。它們之間既相互獨立,又密不可分,構成學校完整、科學的教學體系。現就它們之間的關系和如何在教學過程中把握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