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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發布時間:2021-01-26 07:07:34

① 教育部要求全面恢復教學秩序意味著什麼

教育部要求確保安全開學、正常開學、全面開學。”8月27日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說。目前,30個省份所有或部分地市已確定秋季開學時間,各地中小學、幼兒園在9月1日左右開學,與往年秋季開學時間大致相同。高校根據新老生、不同年級、不同地域分批次在8月下旬至9月開學。

王登峰強調,要建立常態化精準防控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組建應對學校突發新冠肺炎疫情應急工作隊伍,加強技能培訓,做好應急演練,一旦發現疫情,第一時間隔離、第一時間報告。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組織領導,確保人員到位、設備到位、設施到位、物資到位、制度落實到位,加大對條件薄弱學校改善衛生基礎設施和防疫物資配備支持力度,加強對學校防控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督導檢查。針對教育管理、教學改革、心理援助等重點問題,細化方案,做好應對。及時排查師生心理狀況,把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切實提高心理疏導服務的針對性、實效性。

② 大學考試無故缺考有什麼後果

1、如果沒有及時跟學校說明緩考,則本科目僅有平時成績分,為掛科。

2、掛科之後開學後進行補考考試,如果補考考試未通過,則本科目成績為零。

3、需要重修這門科目才可以達到畢業學分,否則影響畢業。

(2)全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擴展閱讀:

影響

由於大學中的考核的方式與中學有所不同,大學生的學習狀態也較高中有所下滑,所以大學生掛科可認為是一種正常的現象,更有人戲言:「沒有掛科的大學便不是完整的大學。」話雖如此,掛科對於大學生的影響卻是不容小視的。

1、掛科最嚴重的影響就是可能造成大學生沒有學位證,畢業證,無法畢業。一般高校對學生都有規定的學分要求,學生只有修到相應數目才能拿到學位證並順利畢業。

學分是以學生考試科目的成績進行計算的,即某一科通過考試,則獲得相應的學分;不通過(即掛科)則無學分,需要下次重修或補考。

若掛科太多,重修不過,學生就會因學分不夠而被學校留級或勸退。進而會使學生有上面所說的無學位證或無法畢業的危險。這樣等於說大學白念,絕對得不償失。(關於掛多少科目就會無學位證的問題,不同的高校的規定是不同的)。

2、掛科會直接影響到大學生的成績排名,使其與獎學金、助學金、競選班幹部、入黨、保研、推薦工作、出國留學等等好事全部失之交臂。

3、掛科還會對大學生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傷害,例如會造成大學生有羞愧、恐懼、痛苦、自暴自棄等不良情緒。一般大學生得知他們掛科都是在期末考試後的暑、寒假裡,這樣掛科會對他們進行長時間的身心折磨。

4、掛科對於大學生的就業也將造成十分的嚴重影響。一般用人單位看到應聘畢業生有掛科經歷後,再考慮錄用他的可能性就降低了。

5、當然掛科在某種程度上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很多大學生都會在大一時因為過了與高三截然相反的學習生活而掛科,所以之後他們便忍辱負重,重找學習狀態,從而挽回了自己恐將荒廢的大學生活。這里掛科就起了一個警示鍾的作用。

③ 學校全面恢復教學正常秩序,在校生封閉管理還是自由出入

學校全面恢復教學正常秩序,但很多學校還是實行封閉管理,從學生進校的那一天開始,進行14天隔離,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是不準離開校園的,必須有輔導員批假,拿請假條方可出校,所以這段時間對於大學生而言還是比較難熬的,好不容易上學了,卻不能出校,確實讓人很郁悶。

所以疫情防控絲毫不能懈怠,尤其是學校這種人群密集場所,這不僅僅是學校規定,而是省教育廳以及防控組織嚴厲要求,雖然在短時間內限制了我們的出行和自由,但是卻讓我們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我們要給予理解,犧牲這一點點的時間,換取以後更大的快樂是值得的。

當然,在校園需要加強個人防控工作,出門佩戴好口罩,及時做好個人消毒情況,只有當大家都做好了自己的疫情防控,那麼離解封的時間就不遠了,所以在校這段時間還可以沉下心來好好學習,或許更多的知識,同時也增進一下寢室之間的感情,或許還能有意外的收獲,比如找到男朋友或者是女朋友。

④ 中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哪些責任

學生意外傷害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它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它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的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學生從事不宜未成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制論壇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委,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
任應當按有關法制論壇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
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附說明:
教育部最近發布第12號教育部令,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范。該《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國的大中小學共有兩億多名在校學生,是一個相當龐大的社會群體,保障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是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教育教學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長期以來一直受到學校、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注。近年來,教育部已經相繼頒布了10多項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規定,此次出台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推動教育領域的法制建設,構建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辦法》共分為:總則、事故與責任、事故處理程序、事故損害的賠償、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以及附則等6章40條。主要目的在於指導和幫助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辦法》出台後,將有力地促進學校提高自身的責任觀念和預防意識,促進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生人身安全的保護;將有利於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妥善、正確處理,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將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環境和制度框架,為學校適應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促進學生身心的全面發展,創造必要的外部條件和有力的保障機制。

⑤ 全國學校全面恢復教學正常秩序了

是的。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22日介紹,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中小學均已分批開學。目前全國在校學生總數為2.42億,占學生總數近90%。,已經實現了秋季學期安全、正常、全面開學,學校已經全面恢復了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表示:因為部分高校新生還沒有報到,錯峰分批開學的最後批次有的是安排在十一以後,所以這樣一個比例,這標志著教育系統經受住了一次歷史大考。

(5)全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擴展閱讀

新生報到,疫情防控不放鬆

9月19日至20日,泉州師范學院東海校區、南安校區和鯉城校區3個校區迎來了全國各地的5000多名2020級本科生和研究生。為順利迎接2020級新生,泉州師院為新生們提供了各項溫馨服務,包括24小時接站服務、學生志願者「一對一」服務等。

20日,記者在泉州師范學院校門口看到,這里醫療點、消殺區、隔離帶一應俱全,新生在工作人員和志願者的引導下,佩戴好口罩,有序進行行李消毒、體溫檢測、八閩健康碼查驗、入校資格核查等。進入校園後,志願者幫助新生搬運行李,引導他們乘坐學校提供的擺渡車前往各二級學院報到點報到。

早在15日,黎明大學就順利完成第一批省外返校學生的核酸檢測工作,所有學生的檢測報告皆為陰性。學校提前制定了相應的工作方案,合理劃分人員編組,確保同時只有兩個學院在不同地點進行核酸檢測,錯時錯峰引導學生進行檢測。

⑥ 我國現在哪些學校已經恢復了正常教學秩序了

我國江西的大學,例如南昌大學,江西財經大學等已經全面解封,而北京、上海地區的學校也已經恢復了正常教學秩序,湖南和湖北的大學也漸漸開始邁入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的行列。

⑦ 在全面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的背景下,學生上課還需戴口罩嗎

新冠疫情迅速在整個世界蔓延,很多國家都遭受到嚴重的損失,很多群眾感染了新冠病毒,很多國家的經濟也嚴重的下滑,在大家一起努力防控之下,目前疫情形勢取得了好轉,國內已經聯系好幾天沒有本地新增確診患者,而在全面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的背景下,學生並不需要佩戴口罩,只需要隨身備好口罩就行。

雖然學生在學校上課不用佩戴口罩,但是依然要做好防護措施,出門在外的時候要佩戴好口罩,不要隨便和陌生人接觸和說話,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時候,配合相關人員進行體溫檢測,做好室內的通風,取消國外的旅遊計劃,讓自家孩子處於一個干凈整潔的環境之中。

⑧ 文革後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的高中是哪一年

文革後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的高中是1976年。
1977年,由於文化大革命的沖擊回而中斷了十答年的中國高考制度得以恢復,中國由此重新迎來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春天。
1977年9月,中國教育部在北京召開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決定恢復已經停止了10年的全國高等院校招生考試,以統一考試、擇優錄取的方式選拔人才上大學。
這是具有轉折意義的全國高校招生工作會議決定,恢復高考的招生對象是:工人農民、上山下鄉和回鄉知識青年、復員軍人、幹部和應屆高中畢業生。
會議還決定,錄取學生時,將優先保證重點院校、醫學院校、師范院校和農業院校,學生畢業後由國家統一分配。

⑨ 全國學校全面恢復教學正常秩序,返校學生有多少

9月22日上午,在來教育部新聞自發布會上,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介紹,根據各地教育部門的匯總,截至9月18日全國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大中小學均已分批開學,目前全國在校學生總數是2.42億,返校學生占學生總數將近90%

她表示,這樣一個比例也標志著教育系統經受住了一次歷史大考,已經實現了秋季學期安全正常全面開學,「也就是說學校已經全面地恢復了教育教學的正常的秩序,這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

續梅提出,下一步要鞏固來之不易的成果,繼續以務實的精神和態度,毫不鬆懈地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下各項教育教學工作。

(9)全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擴展閱讀:

開學防疫意識不能少

全國學校全面恢復教學正常秩序,也表明在疫情背景下能開學那就非常的不容易,這次開學,防疫依然是一個重要的任務,我們也注意到,當教育部強調是全面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包括疾控專家也認同進學校要被口罩。

但全國范圍內師生人員流動非常大,這也是對防控工作的一種很嚴峻的考驗。如何科學合理地安排好教學計劃,平衡好教學活動與防疫抗疫的關系,這一點十分考驗各級各類學校的校長們。

⑩ 全國學校全面恢復教學正常秩序,還有學生未到校嗎

全國學生基本都已經恢復了正常的教學秩序,小學中學基本是沒什麼問題的,因為都是地區性的,一個地區之內整體的環境是足夠穩定的,那小學中學就能正常開學,關鍵是大學以及研究生全國各地的都有,這個是有很大的風險的。

疫情的防控還是應該提高警惕的,要有防護的意識,在學校裡面可能比較安全,因為真正返校的都是提錢做過核酸檢測的證明確實是沒問題的,所以學校裡面可以不戴口罩,但是如果可以出去的話,去商場人流量比較大的地方,一些公共場所還是要戴口罩的,畢竟你是稍微麻煩一點,但是你保證了自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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