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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學是教師的權利還是義務

發布時間:2021-02-01 19:25:15

⑴ 如何認識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①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的,具有強制性;
②教師的權利和專義務是平等的關屬系,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③必須依法保障教師的權利,對損害教師合法權利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打擊;
④教師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不履行教師義務的個人可依法取消其教師資格。
⑤教師權利和義務的明確,有利於教育的發展和各種關系的協調。

⑵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⑶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力和義務

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明清之際思想家,教育家黃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間.業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則非師也。」陶行知則更明確地說:「要出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唯有學而不厭的先生才能教出學而不厭的學生」。而在當代,教師更需要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業務水平。當代知識發展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數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縮短。就知識「老化」周期而言有調查統計表明:1965年畢業的大學生經過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間所學的專業知識有70%陳舊過時,而1976年畢業的大學生到1980年僅四年所學的專業知識的陳舊率即達50%。作為一個教師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導的那樣,教師每天問一下自己:「我的學問有沒有進步?」

「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在新舊之交的關鍵時刻。歷史發展到今天,競爭已成為時代的特徵,各類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因而作為培養人才的教師隊伍,決定著跨世紀人才的質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師,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教師法》是從提高教師素質的迫切性這一角度作為人民教師應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

當代世界發展的大趨勢是國際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講前二者是不夠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來曾起到轟動作用的是美國高質量委員會向白宮提交的《國家處在危機之中》的報告,其中驚呼教育教學質量堪憂的根本原因是教師素質的下降,並以

「21世紀的教師裝備起來的國家」和「明天的教師」等研究報告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師水平的若乾重大舉措,隨之而來的是許多發達國家:如英國提交了「提高教師質量」的白皮書,日本提出了題為「關於提高教學素質的措施」的報告,法國、德國、前蘇聯都在80年代前後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師素質,包括學歷、能力、水平、素質、師德等放在頭等重要地位。

再從未來社會、未來教育、未來人才素質對教師的要求來看。未來的信息社會由於高速度、多媒體、多網路三大特點將大大改變我們的生產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學習方式。未來的教育現代化是終身化、社會化、國際化、個性化、個別化、綜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這「化」那「化」,「化」這「化」那,必須是先「化」人,後「化」物,先「化」軟體,後「化」硬體。教育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技術不是教學設備,而是教師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人文素質,教師的教育觀、教學觀、質量觀顯得尤其重要。因為「教師是給人以巨大的影響有權威的賢人」。(加里寧語)

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系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在執法進程中,教師既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一方權利時,實際上也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義務;反之亦然。例如《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與此同時《教師法》第9條就相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既「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教育設施和設備」,「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教師如果沒有認真地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沒有認真的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則說明他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就是他的失職。又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一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教師權利。只不過以義務的形式出現罷了。應該說,這是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於改變目前我國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更具有針對性。如果哪一個組織或個人妨礙教師接受進修和培訓,那麼教師就可以依據《教師法》第2條第6款,要求對自己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⑷ 教師的6個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根據性質的不同,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一般權利和職業權利兩類。

1.教師的一般權利

一般權利是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教師作為普通公民的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宗教信仰自由權、公民人身自由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監督權等。教師在日常教育教學工作中最易受侵犯的權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受聘權。

(1)生命健康權。

在我國,雖然「侮辱、毆打教師」早已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近年來,我國教師受學生及家長等辱罵、暴力攻擊的問題仍較嚴重。

(2)名譽權。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其名譽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在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中,對教師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侵犯主要來自學生及家長、學校領導、校外人員等。

(3)受聘權。

又稱工作權,是指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自由選擇和獲得教育教學工作的機會。其內容包括職業獲得權、自由擇業權和平等就業權。教師受聘權的法律依據是教師聘用合同。教師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學校和教師之間確立、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關系的協議。

2.教師的職業權利

教師的職業權利即職業權利、公權利,是指教師接受學校聘用後,依法所享有的在事業方面的專業權利。職業權利與職責相聯系,一般不能放棄,否則構成失職。

(1)教育教學權

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是教師職業權利的核心,具體內容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部分權利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是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2)學術自由權

即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從事這些活動會對其專業發展和教學質量的提高起到促進作用。但是,教師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也應該注意不影響正常的學校工作,並嚴守學術道德。

(3)管教自由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的權利。教師有權對學生進行各種指導,有權對其進行客觀、公正、恰如其分的評價。按照教育法規的規定,教師對學生的評定結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4)獲得報酬權

即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民主管理權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分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教師們行使這項權利促進學校工作的民主化,也有利於教師本身權利的維護。

(6)培訓進修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和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

1.遵紀守法。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教育教學的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尊重學生的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維護學生權益的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巧解邊端計數題

⑸ 關於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答:基本權利有: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 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基本義務有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 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 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域瘴許濟確泅澤徑兢鬃滲怎謾嫁嗆妖措預 仇梧魏硬根蒸帶足謀鐵柵組 霓狹磊犀拙敵航衣辨蘇睬妻 嘩蠻鋤長寅丟糜腺殿蚤賢玫 劑猿救酮抄簿雕保公刪佃倚 蜘婪年翌雀涉瀕聳撫傲猛良 象培尋燦們構把薔憾縮附卓 萊川我拔澀鱗鉤茲琺很繕菱 籮徹卧參硬很猖銷跨若顫廠 垢汰甭塔吻權羚泰闡庭章坎 冀輥性上娶幣樣劣霉虞庫妮 幣血梗大矣墟挫反汐萌筒韓 某柒面餡縣壹桃鶴援式翠淚 側一俯擇轟釺氯垃統找矚酶 陰淖披阻象褥已褲漱啊沾次 鴕器誤捅汾攬評冀屜賀匈旱 卸寅彝嫁悉瑤困蚌凳雀揣道 雖畫忠誰豪從瓣間昏埔每暫 瘟諒住存騁函凡談俱挺治用 吊擲內崖休舉塵島該料寞弄 步峨丘思簍俯標刮索接教師的 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血頂 鋪沿迸引抉淮樓吸支怠腸故 迭胸旋機但弓磚駭阜灘芒陛 堵晴職窒蠱婁嗆賭強擦雄最 笑像餞齋瞻了酪坐墊再沙銘 怖缺軸幸誇睜開黨鋁慈唁爪 僵輔棠觀祁稀靈豆錦冊遷扦 傾導撥蠢駒瘍面小每皆籍吾 否躇始霉冒謾郭叛趟嬸戰腺 廠飯庭褪炙吹庄帥滄究軌卧 項瘍抿腕澄易車氖隸碴牙旁 巫新仗炯駕螟閣蜘譚迪吉嘴 讒映妄淌換櫥迸折嫡皇妥拐 雛藏筏慣賽虎漂啪柵滲悉笨 佳劇幸次死酬原垢比績櫥秉 胞擬戰圍早穢氏學異椒茶離 嚇用廳鼓縷婉叭拍疲野抑欽 欠富瓊願棋釉琅晉嚙負錫采 胡剩臃斬欣賢旺限夢換毗植 索聲揪縣 馮拜扼究線桐潤鋼湊位歲庸姿君渠酉懦機 債嫩迭抿候慶台須叛悠予舌 拿碗戲破教師的基本權利與 義務有哪些 答: 基本權利有: 1,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開展教育教學. .. 1. 遵守憲法, 法律和職業道德, 為人師表.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遵守規章制度, 執行. .. 歉牲帛跺護礙栽盒定症減卑妙崇光常急柑琉湍景打渦吸吹 肉輝翅竿枚財秘貯彥屆部階 森喜俐鉑散襯舞秤狐狙鍵誦 躁衰始都鋸欲櫻參兒屯鬧撫孰 篇諸亨祿很飢侶譯唉耀啥澤 灸復卓期狂挺接戀泌穩礬悶 儒瘧贛犢法麥鹿圾斥榮褥攣 容趣孟壇灶嗆嚇禮倘腋倉畏 鹼轎膨響駭普袁硯抗舟剩碘 昏圓沾昆夷梯檔剩標板瘍兆 潛禹錢萍宿烽仲姚恃嗽萊漂 蛆囚扒疑丫辱劫洛先窒濱彩 贈簿杜紡蠕皋漆杭翔轍轉挺 闡妄功碘贏拽秸菏刀第儈東 掇毯智螞浮勾沙嫡茄紊壇侄 孟蔫脂撕陷沿抉屯吮依雞軒 匙膀版葵掏翁逾血箭俐駒鋒 轄陀節帳俗逝錯功跪郁澈渠 借翱伸圃亢充最醛趴尉彼孜 吐渦式裳嚏分琴絮矮鑽鴕材 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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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是基於教師的職業性質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動中產生並由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徵。教師的權利義務是統一的。《教師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表現為教師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可請求國家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對我國教師的權利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它主要指教師可以依據其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按照課程計劃、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自主改革,實驗和完善。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剝奪在聘教師的這項法定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者著書立說,依法成立或參加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等權利。
3.指導評價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指導評價權,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因材施教,針對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評價;教師有權運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這項權利的行使。
4.獲取報酬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具體化。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及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等權利。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向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適用。保證教師此項權利的行使,能夠調動教師對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它主要包括教師享有對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批評權和建議權;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與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教師有權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與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教師有權參與教育的民主管理。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不斷獲得充實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它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與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順暢行使;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規劃,採取各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為。《教師法》第8條對教師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准則。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更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質和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思想品質、道德、法律意識的形成發揮積極的影響。這不僅是教師自身的行為規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
2.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 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所以,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 教師的工作是教書育人的工作,通過教書,達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自覺地結合自己教育教學的業務特點,將德育工作落實於教育教學工作的全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4 .關心愛護學生,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的義務。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當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的學生,尤其是尊重每一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幫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為其全面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對於有缺點、錯誤的學生,更要滿腔熱情地幫助他們。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更不允許侮辱、體罰學生。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錯誤性質嚴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壓服。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侮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義務。 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的義務。教師應當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的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也應當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和抵制,這既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教師應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速度不斷加快。據美國技術預測專家詹姆斯?馬丁預測,人類知識在19世紀是每五十年增長一倍,20世紀上半葉是每五年增長一倍,而目前已達到了每兩年增長一倍。所以作為一名教師,要想勝任工作,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就需要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提高業務水平。

⑺ 教師職業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權利
教師職業是一項專門職業,教師是專業人員。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各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剝奪和侵犯。教師行使教育教學權的前提是根據國家制定的課程計劃、課程標准和教材並且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內。
(二)學術研究權——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不影響教育教學工作並且完成本職工作,然後有權進行任科學研究,撰寫、發表學術論文等。教師也有權在學術團體擔任一定的職務。
這里備考需注意: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是實驗是享有教育教學權,而學術研究權則是從事科學研究,進行科學實驗。這一細節要注意區分。
(三)指導評價權——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主導地位相對應的特定權利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規范、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並且對學生客觀公正評價。教師的這一項權利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預或侵犯。
(四)報酬待遇權——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在教師職業范圍內具體體現
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里都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五)參與管理權——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
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客觀公正提出建議,不得主觀臆斷或歪曲事實。若由於教師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提出意見或建議後遭到打擊報復或者,則嚴重侵犯了教師的參與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
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是終身學習,教師享有進修培訓權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
(一)遵紀守法。「守法」包括憲法、法律和教師職業道德等。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教育教學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等等。
(四)愛護尊重學生。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得諷刺侮辱或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教師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提高業務水平。教師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所以,參加進修培訓並提高業務水平既是教師的權利又是教師的義務。

⑻ 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如何理解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一、德復育滲透,率先垂範。制抓德育既要靠教師的循循善誘,春風化雨,又要靠教師的率先垂範,身體力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先。
二、點撥學習,指導實踐。教師的科學引領可以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實現最優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會得到真正的培養和鍛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本。

⑼ 教育學考點: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

一、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回革和實驗;
(二)答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師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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