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中山大學校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校或學生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紀律處分分為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能主動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錯態度好,真誠悔改,有立功表現;
(二)在集體違紀事件發生後,能及時報告、交代事實真相,協助學校查清違紀事件,主動檢舉揭發其他違紀人員;
(三)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
(二)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誣陷他人;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四)故意拖欠賠款退贓;
(五)以前受過處分或有違紀行為,再次違紀;
(六)賄賂違紀處理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違紀處理工作;
(七)作為集體違紀事件組織策劃者;
(八)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
(九)其他應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則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校園秩序,維護安定團結。違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或帶頭罷課,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張貼、投遞、散發非法宣傳品,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視聽,製造混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團,從事非法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組織開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依法判處管制、拘役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以各種手段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者(物品價值按當時市場價計),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為具有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行為者,雖未獲得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非法佔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搶奪、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動手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持械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勾結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從重處分;因打架斗毆致人傷殘者,需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違反社會風紀,情節嚴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 非婚同居發生婚外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騷擾、猥褻異性,或有其他流氓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觀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聚眾觀看淫穢書畫、網頁、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塗寫、張貼淫穢文字畫像,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校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宿舍區哄鬧,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宿舍秩序,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不按學校安排的宿舍居住或擅自租房居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網路管理規定,危害網路安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開設代理伺服器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開DHCP(動態主機配置協議)導致其他用戶不能使用IP或盜用他人IP地址等網路資源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或信息系統,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網上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使用郵件炸彈,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冒用校園網伺服器地址,蓄意攻擊或掃描伺服器以及各種網路設備,造成網路(服務)癱瘓或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在網路上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參照《學生宿舍上網違規處罰暫行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大學生行為准則和公民道德准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偽造證件、證明或成績單,假冒他人簽名,盜用印章,提供虛假材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轉借學生證、公費醫療證、圖書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誣陷、誹謗他人以及嚴重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擾亂課堂、飯堂、圖書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酗酒鬧事並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蓄意違反有關就業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犯有考試作弊、曠課等違紀行為者,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在違紀調查中,干擾事件調查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包庇、縱容違紀人員,使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做偽證,或幫助違紀人員毀滅證據,給調查造成困難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可參照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章 處分程序及學生權益
第二十一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許可權、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並做出決定,報學校備案。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復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可提請由保衛處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完畢後將有關資料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
(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院(系)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有關院(系)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校可責成該院(系)重新審議。
(六)違紀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學生時,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負責與有關院(系)協調處理。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紀處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時解除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者,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於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做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三)處分生效後,由院(系)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
(四)處分決定視情況在全校、院(系)或班級范圍內公布,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決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的本科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受處分的研究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違紀學生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和機會:
(一)在違紀事件的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重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意見。
(二)在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擬做出前,應給予學生充分的申辯機會。
(三)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如有意見,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作出復查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中寫有「以上」或「以下」情況的條款,除特殊註明外,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學生處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共同負責解釋
㈡ 中山大學為什麼不在中山,而在廣州
因為中山大學最初創立的時候就在廣州市,原名國立廣東大學。1925年3月12日,孫中山逝世後,廖仲愷提議將廣東大學更名為中山大學,10月獲國民政府批准。是為了紀念孫中山先生,故改名為中山大學,不是因為中山市這個地方。
截至2018年底,中三大學有廣州校區、珠海校區、深圳校區三個校區、五個校園:
1、廣州校區南校園
通訊地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135號。
佔地面積:1.239平方公里。
院系設置: 中國語言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社會學與人類學學院、博雅學院、嶺南學院、外國語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數學學院、物理學院、地理科學與規劃學院、生命科學學院、逸仙學院、體育部。
2、廣州校區北校園
通訊地址: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二路74號。
佔地面積:0.208平方公里。
院系設置: 中山醫學院、光華口腔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護理學院。
3、廣州校區東校園
通訊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學城外環東路132號。
佔地面積:0.989平方公里。
院系設置: 法學院、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管理學院、心理學系、傳播與設計學院、資訊管理學院、工學院、化學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電子與信息工程學院、數據科學與計算機學院(國家保密學院)、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土木工程學院、葯學院。
4、珠海校區
通訊地址:珠海市香洲區唐家灣。
佔地面積:3.571平方公里。
院系設置: 中國語言文學系(珠海)、歷史學系(珠海)、哲學系(珠海)、國際金融學院、國際翻譯學院、國際關系學院、旅遊學院、數學學院(珠海)、物理與天文學院、大氣科學學院、海洋科學學院、地球科學與工程學院、化學工程與技術學院、海洋工程學院、中法核工程與技術學院。
5、深圳校區
通訊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區。
佔地面積:3.143平方公里。
院系設置: 將建設11個學院,包括: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深圳)、葯學院(深圳)、材料學院、生物醫學工程學院、電子與通信工程學院、智能工程學院、海洋工程與技術學院、航空航天學院、文學院、理學院。
(2)中山大學課堂教學十不準擴展閱讀
中山大學的辦學歷史:
1924年,孫中山先生親手將廣州地區實行近代高等教育模式的多所學校整合創立國立廣東大學,並親筆題寫校訓:「博學、審問、慎思、明辨 、篤行」。孫中山先生逝世後,學校於1926年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
今日的中山大學,由1952年院系調整後分設的中山大學和中山醫科大學於2001年10月合並而成,是一所包括文學、歷史學、哲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教育學、理學、醫學、工學、農學、藝術學等在內的綜合性大學。
中山大學和中山醫科大學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及學術傳統。魯迅、郭沫若、馮友蘭、傅斯年、趙元任、顧頡剛、周谷城、俞平伯、陳寅恪、戴鎦齡、商承祚、容庚、梁方仲、姜立夫、高由禧、蒲蟄龍、高兆蘭等蜚聲海內外的專家學者都曾在中山大學任教。柯麟、梁伯強、謝志光、陳心陶、陳耀真、秦光煜、林樹模、周壽愷、鍾世藩等著名醫學專家曾在中山醫科大學任教。
㈢ 中山大學對非211,985的學生是不是很鄙視
考研不存在這樣的情況,起碼每年考研究生考上中山大學的也有不少是非211和985的,內學校招生容一般來說是能力為主,在同等能力的情況下,才會優先考慮錄取本科學校更好的。另外保研的話就對本科學校有一定的要求,這個所有大學都是這樣的。
㈣ 中山大學對學業水平成績有什麼要求。。
在學抄校的學生在學完每項課程的時候就要考試的,考試成績就分優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所以學生的成績用檔次表示的話就是對A為優,B為良,C為及格,D為不及格。對學業的水平的考試就不是用分數來橫量的,是橫量整體學生的掌握的程度的,對學校而言的就以ABCD來區分的檔次的。
㈤ 中山大學網路教育好不好
中山大學是國家批准認可的遠程教育高校,也是很不錯的學校,網路教育和面授肯定是有不同之處的,網路教育是通過網路學習的,學習時間地點都由自己選擇,比較自由,因此比較適合在職人員的報考。另外學校不是我們最重要的選擇,專業才是最重要的,一定要選擇合適的,自己喜歡的。
如何選擇合適的專業(http://www.125e.com/zbk/yuancheng/nan/201507/782c86359.html)
遠程網路教育作為一種新的教育模式,同傳統教育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教育對象的不同
學校傳統教育中的教育對象具有大致相同的年齡和知識程度,並且是充滿朝氣的青少年,而遠程網路教育系統的學生在年齡和知識程度上會有很大的差異,這就要求遠程網路教育在教學內容和形式上要更豐富、更靈活,以滿足不同層次的不同需求。
二、教育目的的不同
學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讓學生在掌握基本知識、基本技能之外培養高尚的品德和完善的個性,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既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又學會做人。遠程網路教育系統當然也有這兩方面的目的,但更偏重於知識的學習,特別是新知識、新技術的學習,以滿足人們的知識更新的需求。
三、教育的要求不同
學校教育以學歷教育為主,即學生在規定的學習時間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考試合格後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而在遠程網路教育中除了學歷教育外,更多的是繼續教育、職業培訓和終身學習。學生接受遠程網路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這種快捷的學習方式來獲取新的知識,他們所關注的是學習效果,學到的內容能否很快的應用於生產實踐。這就要求遠程網路教育的學習內容必須緊密聯系實際,根據社會需要來確定遠程網路教育的教學內容是一個必須要遵守的原則。
四、教育手段的不同
在學校教育中,教學的手段是課堂教育,即師生面對面的連續進行教學,它的特點當然是教師與學生處於同一物理空間,基本通信媒介是教師的語言,其間,教學這種「服務」是同其「產品」的「消費」同步進行的。師生間直接面對面的交流接觸,可以實現相互激勵,能有更好的學習效果。同時,它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弊端,主要表現在: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差,課堂教學中以教師為中心,學生只是被動的聽教師的講授;教學資源不能共享,由於受教學空間的限制,無論多麼優秀的教師,每次有機會聽他授課的學生的人數卻非常有限,不能實現優秀教學資源的共享。同時,課堂教育中由於有幾十個學生在聽課,各個學生的基礎和學習興趣是不盡相同的,教師不可能照顧到每個學生。遠程網路教育中的教師和學生是分離的,沒有面對面的教學過程,它的特點是師生不處於同一物理空間,師生間的通信交流主要是藉助於各種媒介來實現的,教學這種服務是在與它被「生產」出來的不同的時間和地點被「消費」的,而為了將這種服務送到學習者,必須經過包裝、運輸、儲存和發送,盡管師生間的交互可能因通過媒介而變得不那麼親切,但是教學手段已引起了教學的革命,體現了遠程網路教育中教學是以學生為中心、學生自主主動學習的主體地位。教學的焦點由「教」轉向「學」,由「結果」轉向「過程」,由「知識」轉向「能力」。
㈥ 中山大學,今天和明天需要上課嗎
中山大學今天和明天,
不需要上課。
可詢問學校辦公室、教務處。
以學校的說法為准。
㈦ 關於中山大學的問題。
醫學院現在情況比較復雜,中山醫學院5年制大一在東校區(大學城),大二至大五在版北校區(越秀權區);中山醫學院八年制前兩年在南校區(海珠區),後年六年在北校區。現在還有中山大學醫學院,學生主要是在深圳校區(建設中),目前暫時在北校區上課,估計深圳校區開始啟用後會去深圳。
㈧ 中山大學有哪些教授的課是值得你翹課去蹭
【關於南校嶺院的優質好課】
1.郭凱明老師的宏觀經濟學課
先簡短的介紹一下郭凱明老師
郭凱明,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領域包括結構轉型、經濟增長、人口發展和中國宏觀經濟等。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2007.09-2012.07,獲經濟學博士學位
南京大學商學院,2003.09-2007.07,獲管理學學士學位
職業經歷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2017.01-現在,副教授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2013.09-2016.12,講師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2.07-2013.08,主任科員
郭老師把課程內容講得淺顯易懂,即使是宏觀經濟學這種偏學術類的學科也讓學生很好接受,老師在宏觀經濟的課堂上也要求我們多去中國國家統計局、中國財政部等找數據,每周進行分析。其他專業的同學想來旁聽的話是非常推薦的,其實宏觀經濟學在經濟學里是相對基礎的課程,難度不會太大的。
此外,中美貿易戰開始時,郭凱明老師還特地額外的開講座,向全嶺院學生講述其背後的原理以及發生的原因,是比很多課程都還要實用的講座,受到大家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