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教育廳關於加強義務教育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的介紹
為加強全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食堂(簡稱「食堂」)財務管理,規范經營服務行為,保障廣大師生權益,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地研究執行。
2. 義務教育階段關於休學和復學有哪些規定
以浙江省為來例,根據《浙江省義務自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
1、休學
(1)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
(2)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3)經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
(4)學校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復學
(1)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
(2)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
(3)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
(4)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2)浙江省義務教育教學管理最新規定擴展閱讀:
休學辦理流程
(1)學生由於生病原因,經校醫院提出病情診斷意見和休學建議,由學生所在年級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休學申請表;
(2)年級領導審批後,報送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3)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對符合休學條件者,開出離校通知單;
(4)學生憑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5)學生憑已全部周轉完的離校通知單到教學辦領取休學證明回家休養;
網路-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3.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的第二章 學生
第九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後,應當按規定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考試、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
第十一條 具有本省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劃分學區,確定和調整公辦學校就近招生的范圍和人數,並向社會公布。
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不得違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招生。公辦學校不得跨學區、區域組織招生。
第十二條 持有本省居住證的人員,與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憑居住證到居住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就讀;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學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學生復學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不得決定退學或者開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學。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報送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師資和經費保障、課程設置以及教學計劃等,並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4. 教育新政的五項規定
江蘇省《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意見》的五項規定
省教育廳 省委組織部 省委宣傳部 省監察廳
2009年6月12日,省委辦公室、省政府辦公室轉發省教育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監察廳《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意見》,對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作出「五嚴」規定。
一、嚴格禁止下達高(中)考升學指標。
堅持正確的教育政績觀和質量觀,按照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的教育教學考核評價和質量監測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達高(中)考升學指標,不得以高(中)考升學率或考試成績為標准進行排名和獎懲。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高(中)考成績、升學率等情況,不得炒作「高(中)考狀元」。
二、嚴格控制學生在校集中教學活動時間。
堅持「健康第一」,切實保證師生法定休息權利。小學、初中和高中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分別不得超過6小時、7小時和8小時。不得組織非住校學生上晚自習,住校生晚自習在每天不超過2課時,小學中高年級、初中和高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分別控制在1小時、1.5小時和2小時以內。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保證學生每天睡眠時間,小學、初中和高中分別不少於10小時、9小時和8小時。嚴禁中小學組織任何年級學生在節假日(含雙休日和寒暑假)集體上課,或以補差、提優等形式變相組織集體上課。
三、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
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編制標准配齊配強中小學各科教師,督促所有中小學全面實施國家課程計劃。各中小學要按照國家課程計劃開齊開足全部課程,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不得隨意調整課程難度和教學進度,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有違教育規律的競賽和不當競爭。學校課表要上牆、上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高一年級必修課結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四、嚴格規范考試和招生管理。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規范考試科目和考試次數,從嚴控制考試次數。小學、初中不得組織市、縣(市、區)統一的文化課考試。小學每學期考試原則上不超過1次,科目不超過3門;初中每學期考試不得超過2次。嚴禁組織高中學生參加各種形式的統考、聯考或月考。嚴格規范招生管理,普通高中學校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錄取學生,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加強對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加快建立全省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網路管理平台。加快高考招生社會化改革步伐,盡快推行網上報名,高考成績由招生考試機構直接發放到考生本人。各市、縣(市、區)和學校、班級不得統計、公布考生個人或集體的高考成績、名次、上線率等信息。
五、嚴格制止義務教育學校違法辦學行為。
深入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以各種名義設重點學校、分快慢班,已經舉報的要清理取消。任何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轉制為民辦學校,原有體制改革學校要按規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頓。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不得違規提前招生和舉行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不得以學科競賽成績、特長評級作為錄取依據。
5. 義務教育的法律法規
附: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生
第三章學校
第四章教師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6.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或者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製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或者以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考評學校、教師的單一標準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考試、測試,或者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的;
(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公辦學校跨學區、區域組織招生的;
(四)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決定退學、開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學的;
(五)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六)未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七)安排學生每天體育鍛煉的時間少於一小時的;
(八)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或者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變相組織學生進行補課,或者組織、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一)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
(二)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7.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的第三章 學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依法保障義務教育需要的建設用地。
新建居民區根據城鄉規劃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配套建設的學校應當同步移交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管理。
因建設需要拆遷學校的,拆遷單位應當按照學校布局調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補償。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被拆遷學校師生、員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防颱、抗震以及防禦其他自然災害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工程設計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和管理,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改善寄宿制學校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學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衛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九條 盲人學校的設置由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聾人學校(班)的設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培智學校(班)的設置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和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具體設置、辦學和建設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普通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學校實施義務教育和矯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機構和未成年人強制性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各學校之間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均衡配置。學校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校產權登記制度,明確產權關系,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學校應當加強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學校土地使用性質,不得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經依法批准轉讓、出租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處置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所得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本級財政部門統籌用於義務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學校校園及周邊安全,為學生、教師和學校提供安全保障,創造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和處置。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依法聘任,並依照學校章程對學校實施管理。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制度,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家長、社區的聯系制度,建立家長委員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對涉及學生利益的重要決策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並接受其監督。
8. 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的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進行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置、考試、招生和評價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義務教育質量監測體系和教學研究及指導體系,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不得以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評價或者考核學校、教師的單一標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加強愛國主義、公民意識、社會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為規范等教育。
學校、家庭、社區應當相互配合,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應當合理科學安排學生的課業,保證學生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煉的時間不少於一小時。
學校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進行補課,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文藝、科技和社會綜合實踐等活動,參觀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場館和歷史文化遺跡、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素質教育實踐基地等,開展與其身心特點相適應的社會公益和社會體驗活動。
學校應當重視和支持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以及學生社團開展工作,發揮其在素質教育中的作用。
各類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支持學校開展素質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社區為學生校外活動提供非營利性服務。
第三十八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學生在非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並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配合學校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管理。
地方課程使用的教科書應當經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出版、選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校、教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及報刊雜志。
9. 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准(試行)的解讀二
推動義務教育學校依法辦學科學管理 ——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負責人就《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准(試行)》答記者問
教育部制定印發了《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准(試行)》(以下簡稱管理標准)。為什麼要制定管理標准?管理標准有哪些主要內容?如何推動管理標準的貫徹落實?對此,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負責人6日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明確學校管理內容
問:請您介紹一下教育部為什麼要給學校管理工作制定標准?
答:制定管理標準是實現管理育人、構建和諧校園的迫切要求。當前,一些學校管理水平不高,問題較為突出。2014年5月,北師大基礎教育質量監測協同創新中心發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積極心理環境指數」,顯示我國11%的中小學校處於「心理環境預警線」之下,在學校紀律秩序管理、師生關系、同學關系、學生自主發展等軟環境指標上存在突出問題,說明學校基本管理的各個方面都急需指導和改善。制定管理標准,有利於指導學校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科學管理、民主管理,發揮管理的育人功能,構建和諧的校園文化,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制定管理標準是規范辦學行為、推進科學治理的現實需要。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是義務教育發展的重要任務。當前,不同地區、不同學校之間管理水平存在較大差距,有的學校在管理上還有不少薄弱環節,辦學行為不規范,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如亂招生、亂補課、亂收費,存在安全隱患等。制定管理標准,基本可以回應解決學校管理「管什麼」的問題,為學校依法辦學、科學管理提供參考和依據,有利於地方教育部門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提高學校管理水平。
分類指導 分步實施 逐步完善
問:請問各地各校如何貫徹落實管理標准?
答:管理標準是對學校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適用於全國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鑒於全國各地區的差異,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管理標准和本地實際提出實施意見,細化標准要求。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逐步完善,促進當地學校治理水平的提升。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培訓機構要將管理標准作為校長和教師培訓的重要內容,結合當地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使廣大校長和教師充分了解基本要求,掌握精神實質,指導具體工作。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照管理標准修訂完善義務教育學校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和標准,開展督導評估工作,促進學校規范辦學、科學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校長和教師要按照管理標準的要求規范自身的管理和教育、教學行為,把標準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未來2年將在我國7地實驗
問:據悉,近期教育部啟動了管理標准實驗區工作,請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有關情況。
答:在地方主動申請的基礎上,我們按照學校管理工作基礎較好、有主觀意願的原則,經過認真討論和反復斟酌,從全國范圍內初步擬定北京市海淀區、山西省呂梁市孝義市、江蘇省泰州市、山東省威海市、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四川省成都市蒲江縣、貴州省貴陽市7個地市、區縣為管理標准實驗區。
實驗時間初步定為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7個實驗區在地域上涵蓋了華北、華東、華中、西南四個大區,在經濟社會發展上涵蓋了東中西部,在行政級別上包含了地級市、市轄區(縣)、縣級市,共有約1600所義務教育學校,佔全國義務教育學校總數的千分之六,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0. 浙江試點義務教育學校城鄉同步課堂工作安排是怎樣的
2018年8月5日,為進一步促進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浙江省教育廳印發《浙江省義務教育學校「城鄉攜手、同步課堂」試點工作方案》,確定22—30組學校先行試點。
(二)確定試點學校、制定試點方案(2018年8月-9月)
1.確立實驗學校(2018年8月-9月初)
全省確定22-30組學校先行試點,每組試點由縣域內結對的城鄉2所學校組成。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分別確定小學、初中各2組學校試點,其他設區市分別確定小學、初中各1組學校試點。鼓勵各設區市增加試點學校。
2.制定試點方案(2018年8月-9月初)
開展前期研究,分別制定「城鄉攜手 同步課堂」管理工作指南、教學工作指南和技術環境建設指南(試驗稿)。
召開試點工作動員會議。召集試點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下屬教研機構、教育技術部門負責人會議,研究制定各個試點方案。
3.教師培訓和完善技術環境(2018年9月)
培訓各試點學校開展同步課堂的學科教師,指導各地完善試點學校開展試點班級的技術環境。
(三)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10月-2019年6月)
各試點學校正式開展「同步課堂」教學實驗,積累實驗資料,總結試點經驗。
試點領導小組加強日常工作指導,涉及試點的所有縣(市、區)均落實省、市教育部門兩級聯系人員,每月定期到點上指導試點工作。試點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聯系試點學校,加強統籌協調;縣(市、區)教研機構和教育技術部門要落實試點學校聯系人,加強業務指導。各試點學校要成立由校長牽頭的工作小組,建立城鄉試點學校協調聯動機制,每周召開試點工作例會,總結工作進展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總結和推廣試點經驗(2019年6月-9月)
召開試點工作總結會議,推廣成功案例,制定出台《關於浙江省義務教育學校「城鄉攜手、同步課堂」工作的指導意見》。召開現場推進會議,開展種子學校校長、教師培訓。2019年9月在全省全面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