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教育教學理論,方式,方法和價值觀的認識和應用.急!!!感激涕零!!
1.1. 政治、思想、道德素質
政治思想道德素質,從根本上講,就是一個人的政治態度、思想道德水準和社會責任感,就是把自己的事業與祖國的前途、人類的文明、社會的進步融為一體的品格。在建立市場經濟過程中,擁有「祖國的利益高於一切」和「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政治品格,顯得尤為重要。新世紀的人才首先要有實事求是、敢於堅持真理的精神。其次要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從更高層次上要求,則應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政治、思想、道德素質是人生發展的原動力,是高素質人才的基本點。
高等學校是科學、文化、知識的創造基地,也是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場所。創造和傳播科學、文化知識的高等學校肩負著培養莘莘學子的任務,其主要的任務也是在於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學、文化知識水平及素質。科學的問題是嚴肅的問題,來不得半點的虛偽。嚴肅認真、一絲不苟、孜孜以求,這才是科學素質的體現。中華文化源遠流長,世界文化博大精深,一個具有良好文化素質的專門人才,不管是學什麼專業的,必須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深厚的文化底蘊,高雅的文化氣質。有的學者認為,知識是一種資本,是發展經濟的生產要素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這就是說知識素質在知識經濟時代具有極端重要性。
1.2.思維、創造、能力素質
知識產生於思維和創造之中,良好的思維素質,能促使人不斷地追求新知。思維素質首先表現為勤於思考,其次表現為善於思考,要運用辯證的思維方法進行正向思維、反向思維、多向思維,才能在思維中有所收獲。創造素質,主要是指要有豐富的想像力和構建力,能舉一反三,聞一知十,觸類旁通,能發現別人忽視的東西,並給予重視;能尋找新的生長點,興趣廣泛,思路開闊,有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慾。隨著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僅僅掌握知識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具有運用這些知識的能力。能力是人類學習和運用知識的一種智能,是科學技術人員品質的核心,也稱為智能。高素質人才除了提高使用學科專業知識能力之外,也要提高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還要有良好的表達、組織、創新能力。當前,科技領域相互滲透、交叉的趨勢增強,重大攻關項目依靠「大兵團作戰」,因此,對高素質人才的領導能力、合作能力、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心理、身體素質
伴隨著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型,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由此也導致了人們心理的極大改變。當代大學生作為「最為敏感的群體」,他們的心理變化更是驚人的。大學生心理素質如何,直接關繫到他們能否健康生活、能否成長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從大的方面和長遠觀點看,關繫到21世紀中國的建設和民族的興旺。中國要贏得21世紀,就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大競爭力度,充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而激烈的競爭向人們的心理素質提出挑戰。總的來說,良好的心理素質是大學生身體生理健康的重要條件,是成才的內在動力,是人格健全的重要標志。
2、提高大學生素質教育的途徑
當代大學生思想活躍,容易接受新觀念,伴隨著主觀意識的覺醒,出現了價值取向多樣化和價值追求的復雜性,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大學生素質結構是一個多要素系統,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質、專業素質、文化素質及身體和心理素質等,要提高大學生素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2.1. 思想道德素質教育是前提
思想道德素質教育的目標是教育大學生如何做人,樹立崇高理想,培養高尚情操。以此為核心,從根本上扭轉人生觀與價值觀上發生的偏差,圍繞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市場經濟需要的合格人才這個中心,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以及國情教育,使學生認識到國家前途與個人命運息息相關,增強社會責任感。
2.2. 專業素質教育是主體
21世紀是高科技發展的世紀,21世紀的時代特徵決定高等教育必須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鄧小平同志多次強調學習和掌握科學文化知識的重要性,他指出:「只靠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沒有真才實學,還是不能實現四個現代化,無論在什麼崗位,都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因此,筆者認為,專業教育應稱為專業素質教育,同時應當確立專業素質教育在大學生素質教育中的主體地位,這種專業素質教育不應只是專業知識、技能的傳授,而是培養基礎扎實、知識豐厚、能力全面、素質優良的新型人才。
創新素質也是專業素質教育的一個重點。創新是民族進步、國家興旺發達的動力源,一個重大的科技創新甚至能帶動整個世界的迅猛發展。因此,我們要加強學生創新素質的教育,改變目前的教育觀念,在教育學生加強基礎理論學習、打下扎實的理論基礎的前提下,掌握科學的研究方向,提高創新能力。同時教育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和社會主義事業,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獻身精神,不斷追求新知識,具有實事求是,獨立思考、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
2.3.文化素質、身體和心理素質教育是必要補充
加強文化素質教育,使學生具有健康的審美能力,能夠正確處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的關系。因此,我們必須在強調專業素質教育過程中不斷滲透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藝術鑒賞等內容,給學生提供多層次、多側面、多角度的思想文化陶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使當今社會來自各方面的挑戰越來越多,大學生不僅需要面臨學習壓力和學業的竟爭,還需要面臨就業等方面的挑戰。只有具有健康的體魄,才能保持充沛的體力和精力,迎接嚴峻的挑戰。據報導,我國有20%的大學生存在心理障礙,事實上,學生表現出的許多心理問題,並非思想政治問題,也不能等同於道德品質問題,作簡單的說教或嚴厲的批評是不能奏效的,甚至會適得其反,因此,要求我們教育工作者具有超常的愛心和耐心,認真研究青年人的心理特點,科學地加強心理教育,不僅要學會做事,更要學會怎樣面對失敗挫折的考驗。
在高等教育中,怎樣把各種基本素質教育融合起來,使大學生的素質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這是高等教育者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課堂教學是素質教育的主陣地,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必須以現代化教育觀念的知識、能力、素質結構為出發點,遵循教學規律,進行教學法內容改革,在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上力求有所創新,在抓好課堂教學的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和正確引導校園科技文體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在活動中使學生既加深理論知識、鍛煉實際能力,又豐富和發展了個性,為素質教育創造一個積極向上的氛圍。同時,進一步深化學生社會實踐,積極開展社區援助和青年志願活動,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發揮學生的專業優勢,培養提高他們所學知識為社會服務的能力和素質。
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現代化社會的全面進步,使人們對現代人才的需求有了新的認識,國家提出的「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要求高校培養和造就一批跨世紀人才,這些人才除了具有扎實的知識基礎和較強的能力,還要有全面的素質,堅持知識、能力、素質的辯證統一,這樣才能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B. 論述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關系
聯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規的依據。教育法律、法規是將教育政策具體化。
區別:教育法律、法規是任何政黨或集團組織無論執政與否,都可制定的,而教育法律只有統治階級才能制定。實施的手段不同,政策是通過學習,教育實施的,而法律是通過國家強制力實施的。
拓展資料: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行動准則。
教育法規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
所以,我認為教育法律、法規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規范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規的依據。
所謂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時空下需要教育政策來進行管理的事務或活動沒有相應的政策來規范和引導。我們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應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問題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才考慮政策制定。一方面,問題從潛隱到顯現、從輕微到嚴重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後,從頒布到實行、從實行到起效也存在時滯問題。這個從無到有、從存在到有效的過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現象不僅僅表現為教育政策的供給不足。有的時候,政策過多、過剩也是一個問題,同樣會擾亂或限制教育實踐的良性發展。
特性
內容具有多層次性、廣泛性、調整對象的多樣性、法律後果的特殊性。
另解
教育法規作為一門課程,是我國各級師范院校,師范類考生的必修課程之一。《教育法規》與《課程與教學論》、《教育史》、《德育》一起被視為師范生最重要的四門基礎課程。
C. 教育理論基礎知識包含什麼內容
《教育基礎知識》復主要包括教育學制基礎知識、教育心理學基礎知識和教育法規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教育學基礎知識。考試內容主要有:教育學概論、教育與人的發展、教育與社會的發展、教育目的、教育內容、教育途徑、學校以及教師與學生。
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學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教育心理學概論、學習心理、品德心理、教學心理和差異心理的基本知識。
第三部分:教育法規。主要包括:教育法概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D. 教育理論基礎知識包括什麼
《教育理論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教育學基礎知識、教育心理學基礎知識和教育法規三個部分。
教育學基礎知識
考試內容主要有:教育學概論、教育與人的發展、教育與社會的發展、教育目的、教育內容、教育途徑、學校以及教師與學生。
1.教育學概論包括教育學的研究對象和任務,教育的起源、發展、本質和基本規律,教育勞動的特點及教育思想的歷史演進。
2.教育與人的發展包括人的發展的理論構建基礎、人的身心發展及其規律、人的發展的主要影響因素。
3.教育與社會發展包括現代教育的功能、教育優先發展、教育現代化以及未來社會的發展與教育等。
4.教育目的包括我國和國外的教育目的。
5.教育內容包括我國的教育內容和教育內容的科學規范。
6.教育途徑包括教學過程、教學環境、綜合實踐活動等八方面內容。
7.學校包括學校的教育制度。
8.教師與學生包括教師的職業、角色、特點、心理品質、威信、基本素質,教師職業專業化,教師教育,學生和班主任。
教育心理學基礎知識
主要包括:教育心理學概論、學習心理、品德心理、教學心理和差異心理的基本知識。
1.心理學概論包括心理學與教育的結合、教育心理學的任務與研究方法和教育心理學發展簡況。
2.學習心理包括學習概論、學習動機、知識的掌握、技能的形成等八方面內容。
3.品德心理包括品德形成的心理學理論、品德形成過程的心理成分、學生品德培養的心理分析、優秀學生的心理特點與教育、品德不良學生的心理特點與矯正五方面內容。
4.教學心理包括課堂教學概述、課堂教學的人際交往。
5.差異心理包括智力差異、人格差異。
教育法規
主要包括:教育法概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教育法概論包括教育法及教育法的基本涵義、教育法的體系和教育法律的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E. 心理學教育學,教育法律法規,這三個與教育理論綜合知識是一樣的意思嗎
現在很多書都把前兩門或者這三門都綜合到一本書了,可能應該還有一門教育心理學,你買書可以翻到目錄看下應該都有明確分章節
F. 教育教學基本理論都包括哪些
1、教來育學、教育心理學、教學法等的源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及與教育相關的法律知識;
2、專業(學科)理論知識與技能內容。包括專業(學科)理論知識和技能、與本專業(學科)相關聯的實踐能力、對本專業(學科)教學大綱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等;
3、教育教學實踐能力內容。包括分析教材、確立教學目標、設計教學方案、選擇教學方法、運用教學語言、使用現代教育技術、開展教育教學研究能力等;
4、基本教育教學素質內容。包括儀表舉止、口語表達、思維能力、心理素質等。
描述或說明人和動物學習的性質、過程和影響學習的各種因素的學說。教學理論是「在某種意義上的約定俗成的通例,它闡明有關最有效地獲得知識與技能的方法規則。
從規范性和處方性角度考慮,教學理論關心的是促進學習而不是描述學習。具體地說,教學理論主要研究「怎樣教」的問題;學習理論主要是在描述和說明「學習是怎樣發生的,以及學習開始後會發生一些什麼情況」的問題。
G. 教師招聘中要求考教育教學理論與應用及教育法規,具體是哪一門
你是哪裡的呀?要根據你們本地教育局指明的書復習
當然,要是沒指明,只告訴了書名 就按在學校學的就可以了 教育法規考的不是太多,也就一個人人都知道的問題
H.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8)教育教學理論與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I.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