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教育大全 > 教師的權利教育教學權和

教師的權利教育教學權和

發布時間:2021-02-11 17:42:04

A.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力和義務

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明清之際思想家,教育家黃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間.業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則非師也。」陶行知則更明確地說:「要出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唯有學而不厭的先生才能教出學而不厭的學生」。而在當代,教師更需要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業務水平。當代知識發展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數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縮短。就知識「老化」周期而言有調查統計表明:1965年畢業的大學生經過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間所學的專業知識有70%陳舊過時,而1976年畢業的大學生到1980年僅四年所學的專業知識的陳舊率即達50%。作為一個教師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導的那樣,教師每天問一下自己:「我的學問有沒有進步?」

「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在新舊之交的關鍵時刻。歷史發展到今天,競爭已成為時代的特徵,各類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因而作為培養人才的教師隊伍,決定著跨世紀人才的質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師,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教師法》是從提高教師素質的迫切性這一角度作為人民教師應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

當代世界發展的大趨勢是國際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講前二者是不夠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來曾起到轟動作用的是美國高質量委員會向白宮提交的《國家處在危機之中》的報告,其中驚呼教育教學質量堪憂的根本原因是教師素質的下降,並以

「21世紀的教師裝備起來的國家」和「明天的教師」等研究報告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師水平的若乾重大舉措,隨之而來的是許多發達國家:如英國提交了「提高教師質量」的白皮書,日本提出了題為「關於提高教學素質的措施」的報告,法國、德國、前蘇聯都在80年代前後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師素質,包括學歷、能力、水平、素質、師德等放在頭等重要地位。

再從未來社會、未來教育、未來人才素質對教師的要求來看。未來的信息社會由於高速度、多媒體、多網路三大特點將大大改變我們的生產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學習方式。未來的教育現代化是終身化、社會化、國際化、個性化、個別化、綜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這「化」那「化」,「化」這「化」那,必須是先「化」人,後「化」物,先「化」軟體,後「化」硬體。教育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技術不是教學設備,而是教師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人文素質,教師的教育觀、教學觀、質量觀顯得尤其重要。因為「教師是給人以巨大的影響有權威的賢人」。(加里寧語)

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系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在執法進程中,教師既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在賦予法律關系一方權利時,實際上也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義務;反之亦然。例如《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與此同時《教師法》第9條就相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既「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教育設施和設備」,「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教師如果沒有認真地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沒有認真的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則說明他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就是他的失職。又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一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教師權利。只不過以義務的形式出現罷了。應該說,這是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於改變目前我國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更具有針對性。如果哪一個組織或個人妨礙教師接受進修和培訓,那麼教師就可以依據《教師法》第2條第6款,要求對自己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B. 教師法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法定權利所謂教師的權利,是指法律對教師在履行國家教育教學職責時,必須享有的權利,是得到法律的許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師法》第7條(共6款)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①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教書育人是教師的職業特點和根本職貴。只要教師沒有違反國法校視,任何人都無權隨意剝奪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權利,那種讓教師靠邊站,甚至對教師實行專政與勞動改造的歷史悲劇決不能重演!②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及[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這是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在《教師法》中的具體體現。它不僅有利於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而且鼓勵教師參加學術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也是提高教師業務素質的途徑之一。③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條規定充分肯定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尋地位,使教師能在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指導下,自主組織教學內容和迭擇恰當教育教學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學任務。④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待遇問題直接關繫到教師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須在教師的工資收入及住房、醫療、退休金等福利待遇方面給予根本的

C. 教育教學權是與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為什麼是錯的說法

教育教學權的表現形式應該是不拘一格、多種多樣的。從課內到課外,從校內到校外,只要是存在教育教學資源的地方,都可以成為教師行使教育教學權利的用武之地。由此,我們說教育教學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一、德育滲透,率先垂範。抓德育既要靠教師的循循善誘,春風化雨,又要靠教師的率先垂範,身體力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先。二、點撥學習,指導實踐。教師的科學引領可以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實現最優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會得到真正的培養和鍛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本。三、開展活動,總結收獲。豐富多彩的團隊活動是學生學習生活的精神文化食糧,通過活動促團結贏合作出成績,是大有可為的。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基。四、表揚批評,綜合評價。學生在校內外的各種表現都是教師可以用來評價的依據,客觀公正而又不失藝術性的評價可以對學生起到極大的激勵作用。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魂。五、交流合作,齊抓共管。成功的教育離不開水平一流、團結協作的師資隊伍,也離不開學生家長的信任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教師工作影響力的積極作用下實現全社會共同關心扶持教育,是教育發展的最佳境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高。參考資料:旗開教育

D.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E.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來享有下列權利:

(一)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F.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6)教師的權利教育教學權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如何理解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一、德復育滲透,率先垂範。制抓德育既要靠教師的循循善誘,春風化雨,又要靠教師的率先垂範,身體力行。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先。
二、點撥學習,指導實踐。教師的科學引領可以使學生的學習效果實現最優化,學生的實踐能力在這個過程中會得到真正的培養和鍛煉。教師的教育教學權,當以這種表現形式為本。

H. 教師最基本的權利是

教師最基本的權利是教育教學權,即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除此之外,教師還具有科學研究權、獲得報酬權、指導評價權、進修培訓權以及民主管理權。

I. 教師職業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權利
教師職業是一項專門職業,教師是專業人員。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各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剝奪和侵犯。教師行使教育教學權的前提是根據國家制定的課程計劃、課程標准和教材並且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內。
(二)學術研究權——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
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不影響教育教學工作並且完成本職工作,然後有權進行任科學研究,撰寫、發表學術論文等。教師也有權在學術團體擔任一定的職務。
這里備考需注意: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是實驗是享有教育教學權,而學術研究權則是從事科學研究,進行科學實驗。這一細節要注意區分。
(三)指導評價權——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主導地位相對應的特定權利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規范、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並且對學生客觀公正評價。教師的這一項權利具有較高的專業性,他人不得非法干預或侵犯。
(四)報酬待遇權——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在教師職業范圍內具體體現
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里都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五)參與管理權——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
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行使這項權利的前提是客觀公正提出建議,不得主觀臆斷或歪曲事實。若由於教師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提出意見或建議後遭到打擊報復或者,則嚴重侵犯了教師的參與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
教師專業發展的不竭動力是終身學習,教師享有進修培訓權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
(一)遵紀守法。「守法」包括憲法、法律和教師職業道德等。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教育教學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等等。
(四)愛護尊重學生。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得諷刺侮辱或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教師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提高業務水平。教師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所以,參加進修培訓並提高業務水平既是教師的權利又是教師的義務。

J. 教師的權利和責任是什麼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責任: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閱讀全文

與教師的權利教育教學權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有趣的水語言教案反思 瀏覽:926
蘇教版高中語文pdf 瀏覽:49
幼兒觀察能力教案反思 瀏覽:927
托班音樂教案紅燈籠教學反思 瀏覽:232
怎樣讓學生愛上語文課培訓心得 瀏覽:404
山西統考2017語文試卷 瀏覽:805
三年級下冊語文半期考試jian參考答案 瀏覽:455
舞蹈課教學計劃表模板 瀏覽:682
2013小學體育教學工作計劃 瀏覽:393
快速波爾卡音樂教案 瀏覽:430
初高中語文語法 瀏覽:942
縣域課堂教學改革 瀏覽:349
何其芳秋天的教學設計 瀏覽:832
故事教學法在小學語文教學中的教學策略研究 瀏覽:795
朝陽區20152016期末語文 瀏覽:521
天勤教育教學點 瀏覽:534
語文九全課時特訓答案 瀏覽:679
戶外活動教案跑 瀏覽:977
2016重慶語文中考答案 瀏覽:885
大班音樂活動小白船教案及反思 瀏覽: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