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重要公共建築」的條文解釋里「較大規模的教學樓」怎麼確定,多大面積算「較大規模」
按照規定,使用人數超過500人的中小學校或者其他未成年人的學校,使用人數超過200人的幼兒園就屬於重要公共建築!
『貳』 醫院分幾個等級都是怎麼劃分的
醫院分三個等級每級再劃分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級醫院增設特等級別,因此醫院共分三級十等。
等級醫院管理將醫院分成一、二、三級,一、二級醫院分別分為甲、乙、丙三等,三級醫院分為特、甲、乙、丙四等。
一級醫院:(病床數在100張以內,包括100張。[作者注]下同)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
二級醫院:(病床數在101張—500張之間)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
三級醫院:(病床數在501張以上)是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企事業單位及集體、個體舉辦的醫院的級別,可比照劃定。
(2)醫院教學樓規模確定依據擴展閱讀
一級醫院是直接為社區提供醫療、預防、康復、保健綜合服務的基層醫院,是初級衛生保健機構。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對人群提供一級預防,在社區管理多發病常見病現症病人並對疑難重症做好正確轉診,協助高層次醫院搞好中間或院後服務,合理分流病人。
二級醫院是跨幾個社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地區性醫院,是地區性醫療預防的技術中心。其主要功能是參與指導對高危人群的監測,接受一級轉診,對一級醫院進行業務技術指導,並能進行一定程度的教學和科研。
三級醫院是跨地區、省、市以及向全國范圍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醫院,是具有全面醫療、教學、科研能力的醫療預防技術中心。
三級醫院主要功能是提供專科(包括特殊專科)的醫療服務,解決危重疑難病症,接受二級轉診,對下級醫院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和培訓人才;完成培養各種高級醫療專業人才的教學和承擔省以上科研項目的任務;參與和指導一、二級預防工作。
『叄』 劃分重要建築與一般建築依據
以下是民用建築復雜程度等級的具體標准:
(一)特級工程
1.列為國家重點項目或以國際活動為主的大型公建以及有全國性歷史意義或技術要求特別復雜的中小型公
建。如國賓館、國家大會堂,國際會議中心、國際大型航空港、國際綜合俱樂部,重要歷史紀念建築,國家級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三級以上的人防工程等。
2.高大空間、有聲、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築,如劇院、音樂廳等。
3.30層以上建築。
(二) 一級工程
1.高級大型公建以及有地區性歷史意義或技術要求復雜的中小型公建。如高級賓館、旅遊賓館、高級招待所、別墅,省級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高級會堂、俱樂部,科研試驗樓(含高校),300床以上的醫院、療養院、醫技樓、大型門診樓,大中型體育館、室內游泳館、室內滑冰館,大城市火車站、航運站、候機
樓,攝影棚、郵電通信樓,綜合商業大樓、高級餐廳,四級人防、五級平戰結合人防等。
2.16—29層或高度超過50m的公建。
(三)二級工程
1.中高級的大型公建以及技術要求較高的中小型公建。如大專院校教學樓,檔案樓, 禮堂、電影院,省部級機關辦公樓,300床以下醫院、療養院,地市級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俱樂部、排演廳、報告廳、風雨操場,大中城市汽車客運站,中等城市火車站、郵電局、多層綜合商場、風味餐廳,高級小住宅等。
2,16-29層住宅。
(四)三級工程
1.中級、中型公建。如重點中學及中專的教學樓、實驗樓、電教樓,社會旅館、飯館、招待所、浴室、郵電所、門診所、百貨樓,托兒所、幼兒園,綜合服務樓、2層以下商場、多層食堂,小型車站等。
2.7~15層有電梯的住宅或框架結構建築。
(五)四級工程
1.一般中小型公建。如一般辦公樓、中小學教學樓、單層食堂、單層汽車庫、消防車庫、消防站、蔬菜門市部、糧站、雜貨店、閱覽室、理發室、水沖式公廁等。
『肆』 建築的類別是依據什麼劃分的為什麼要分類
項 目 一 類 二 類 三 類 四 類
工業建築 單層廠房 跨度 m >24 >18 >12 ≤12
檐高 m >20 >15 >9 ≤9
多層廠房 面積 ㎡ >8000 >5000 >3000 ≤3000
檐高 m >36 >24 >12 ≤12
民用建築 住宅 層數 層 >24 >15 >7 ≤7
面積 ㎡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20 ≤20
公共建設 層數 層 >20 >13 >5 ≤5
面積 ㎡ >12000 >8000 >3000 ≤3000
檐高 m >67 >42 >17 ≤17
特殊建築 I級 II級 III級 IV級
構築物 煙囪 高度m >100 >60 >30 ≤30
水塔 高度m >40 >30 ≤30 磚水塔
筒倉 高度m >30 >20 ≤20 磚水塔
貯池 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 註:
一、名詞界之:
1.跨度:指按設計圖標注的相鄰縱向定位軸線的距離。
2.檐高:指設計室外地坪標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離。
3.面積:指按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計算的單位工程建築面積。
4.層數:指建築物的分層數(不含地下室)。不計算建築面積的建築層和屋頂水箱間、樓梯間、電梯機房也不計算層數。
5.公共建築:指醫院、賓館、綜合樓、辦公樓、教學樓、候機樓、車站、客運樓等為公眾服務的建築物。
6.特殊建築:指影劇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等為公眾服務的建築物。
二、工程類別標準的說明:
1.以上各項工程分類均按單位工程劃分。
2.住宅及公共建築符合表中兩個條件方可執行本標准,其餘符合表中的任一個條件即可執行本標准。
3.室外管溝、化糞池、圍牆、按四類標准執行,擋牆按市政定額的劃分標准執行。
4.單層多跨廠房應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為確定類別的依據。與單層廠房相連的附屬生活間、辦公室等均隨該單層廠房的標准執行。
5.單位工程檐高不同時應以其最高檐高作為確定類別的依據。
6.一個單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應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築面積大小區分)確定取費標准。
7.特殊建築工程類別的確定須報市造價管理總站,由市造階管理總站依據施工圖紙按有關技術參數確定後執行。
『伍』 為一個縣級市設計一個文化館或者科技文化活動中心,確定它的建築規模的依據有哪些
規劃局會限定你的容積率的。好好翻翻資料集。
『陸』 建設醫院、學校、工廠等類型項目,是否需要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呢有什麼可以參考的文件依據
」資質快車,799資質之家「溫馨提示:
首先您所講的建設醫院、學校、工廠等類型項目需要至少兩種或多種資質。下面是房地產開發資質與建築施工資質的簡單區別。
有的企業在准備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時候,同時關注到建築工程施工資質,對於這兩個資質,企業表示分不清,由於兩個都是建築行業的資質,對於不了解建築行業的人來說,的確存在不懂的地方。下面「資質快車,799資質之家」就房地產開發資質和建築工程施工資質的區別給出了下面幾種區分點。
1、申請企業
房地產開發資質,都是由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進行申請,主要是做房地產的開發、銷售;建築工程施工資質,則是由建築施工企業進行申請,主要是做房地產中建築的施工。
2、適用范圍
房地產開發資質,各類規模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承包資格;建築工程施工資質,各類工業、民用建築的承包施工資格。
3、資質條件
房地產開發資質,沒有資產方面的要求,需要的人員為房產開發相關專業;建築工程施工資質,要求申請企業有一定金額的凈資產,人員條件多為建築施工領域的專業人員。
4、審批部門
雖然兩項資質都是要到建築主管部門審批,但在具體的審批部門上又有所區別。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主管部門中的房地產開發辦公室審批,建築業資質則是由主管部門中的建築業資質管理處審批。此外,由於經營范圍不同,他們的管理部門也不相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房地產開發資質代表著企業的開發能力和資格,建築工程施工資質代表著企業的施工能力和資格。所以,在資質申請之前,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和發展目標去選擇一項資質申請。
可以參考如下: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行為,建設部於2000年3月發布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總承包資質標准》
『柒』 醫院是依據什麼分級的分為哪幾級
醫院的規模是按床位多少分為三級,五十張以下是一級,五十到一百之間是二級,一百以上是三級。另外還按水平高低分為甲乙丙等。最高是三甲。
『捌』 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必須實行監理。
正確答案應該是A:使用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玖』 一個建築面積40萬平米的醫院,大概可以容納多少人口醫生、病人、工作人員都算上。有沒有固定比例值
綜合醫院建設標准
建標110-200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三章 建築面積指標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五章 建築標准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七章 相關指標
附 件 綜合醫院建設標准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和規范綜合醫院的建設,提高綜合醫院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正確掌握建設標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決策和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准,是編制、評估和審批綜合醫院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建設規模在200~1000張病床的綜合醫院新建工程項目。一般情況下,不宜建設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醫院。確需建設1000床以上醫院時可參照執行。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衛生事業的技術經濟政策,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正確處理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
第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持以人為本、方便患者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需要的同時,注意改善患者的就醫條件和員工的工作條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學、安全衛生、經濟適用。
第六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避免重復或過於集中建設。
現有綜合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合理利用原有設施,厲行節約,避免浪費。
第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認真做好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按照立足當前、考慮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根據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做好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編制工作。
第八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對院區進行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根據需要和投資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實施。
第九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可分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種。
第十一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擬建醫院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以及該地區現有醫院的病床數量進行綜合平衡後確定。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的日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的比值宜為3:1,也可按本地區相同規模醫院前三年日門(急)診量統計的平均數確定。
第十三條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應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構成。
承擔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尚應包括相應的科研和教學設施。
第十四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X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核醫學、高壓氧艙、血液透析機等大型醫療設備以及中、西葯制劑室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的安排並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設施或集中建設、統一供應。
第三章 建築面積指標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築面積指標 (m2/床) 表1
建設規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建築面積指標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各組成部分用房在總建築面積中所佔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規定。
綜合醫院各類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表2
部門 各類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急診部 3
門診部 15
住院部 39
醫技科室 27
保障系統 8
行政管理 4
院內生活 4
註:使用中,各類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築面積,應按編制內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m2配置。
第十九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m2的標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並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中間實驗動物室。
第二十條 醫學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3的規定。
綜合醫院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學生) 表3
醫院分類 附屬醫院 教學醫院 實習醫院
面積指標 8~10 4 2.5
註: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一條 磁共振成像裝置等單列項目的房屋建築面積指標,可參照表4。
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築面積指標 (m2) 表4
項目名稱 單列項目房屋建築面積
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310
正電子斷層掃描裝置(PET) 300
X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 260
X線造影(導管)機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體外震波碎石機室 120
潔凈病房(4床) 300
高壓氧艙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線加速器 470
核醫學(含ECT) 600
核醫學治療病房(6床) 230
鈷60 治療機 710
矯形支具與假肢製作室 120
制劑室 按《醫療機構制劑配製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註:1.本表所列大型設備機房均為單檯面積指標(含輔助用房面積)。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醫療設備,可按實際需要確定面積。
第二十二條 新建綜合醫院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需要配套建設採暖鍋爐房(熱力交換站)設施的,應按有關規范執行。
第二十四條 健康體檢設施及其所需的面積指標,應根據實際需要報批。
第四章 規劃布局與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環境的要求,院址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環境安靜、地形比較規整、工程水文地質條件較好的位置,並盡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礎設施,應避開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產、貯存場所。
綜合醫院的選址尚應充分考慮醫療工作的特殊性質,按照公共衛生方面的有關要求,協調好與周邊環境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綜合醫院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建築布局合理、節約用地。
二、 滿足基本功能需要,並適當考慮未來發展。
三、 功能分區明確,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四、 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建築物的朝向、間距、自然通風、採光和院區綠化應達到相關標准,提供良好的醫療和工作環境。
五、 應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響使用功能和滿足安全衛生要求的前提下,醫院建築可適當集中布置。
六、 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二十七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用地,包括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建設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堆曬用地(用於燃煤堆放與洗滌物品的晾曬)和醫療廢物與日產垃圾的存放、處置用地。
床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符合表5的規定。
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指標 (m2/床) 表5
建設規模 200~300床 400~5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用地指標 117 115 113 111 109
註:當規定的指標確實不能滿足需要時,可按不超過11m2//床指標增加用地面積,用於預防保健、單列項目用房的建設和醫院的發展用地。
第二十八條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0m2,承擔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應按每位學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學設施的建設用地。
第二十九條 新建綜合醫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面積,應在床均用地面積指標以外,按當地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新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5%;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0%。
第五章 建築標准
第三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在可能條件下注意美觀的原則,建築標准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綜合醫院宜以多層建築為主。
門急診樓、醫技樓、病房樓等主要建築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樓不宜設置陽台。
綜合醫院的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保證建築結構的安全,應符合國家有關抗震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綜合醫院的建築裝修和環境設計,應有利於患者生理、心理健康,體現清新、典雅、樸素的行業特點。
綜合醫院建築的色彩設計和室內照明,應符合衛生學要求。
第三十四條 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尚應考慮服務對象的特殊性,設置無性別衛生間。
第三十五條 綜合醫院的建築物,應符合國家建築節能的相關標准。綜合醫院的門急診、病房、重診監護室、手術室、產房等部門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六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室內頂棚應便於清掃、防積塵;照明宜採用吸頂燈具。
二、 內牆牆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牆面,應採取防碰撞措施。
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鋪裝。
四、 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採用耐腐蝕、難沾污、易清潔的建築配件。
五、 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配餐、消毒、廁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產生結露的房間,應採用牢固、耐用、難沾污、易清潔的材料裝修到頂;並應採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順利、樓地面排水通暢不出現滲漏。
第三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採用分區專線供應。主要建築物內,應設置管道井並按需要設置設備層。主要管道溝應便於維修和通風,應採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條 綜合醫院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保證不間斷供電,並宜設置自備電源。
綜合醫院應採用雙迴路供電。
院區內應採用分迴路供電方式。
第四十條 綜合醫院的建築耐火等級和消防設施的配置應遵守國家有關建築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綜合醫院的手術室、產房、放射科、功能檢查科、檢驗科、有關實驗室等用房應設置空調和通風設施。
潔凈手術部空氣凈化設施應符合《醫院潔凈手術部建設標准》。
第四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和業務技術、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系統、通訊系統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
第四十三條 綜合醫院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
第四十四條 綜合醫院應設置醫用氣體供應系統。
第四十五條 綜合醫院應建設污水、污物的處理設施,污水的排放和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存放與處置應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醫療設備
第四十六條 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根據醫院的不同功能、專科特長和所承擔醫療保健工作任務,參照有關基本醫療裝備配置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應按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和衛生部《全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原則,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實現區域衛生資源共享。
第七章 相關指標
第四十八條 綜合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設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價,可參照建設地區相同建築等級標准和結構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價的2~3倍確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築物,其建安工程造價可按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第四十九條 綜合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按衛生部有關組織編制規定確定。
第五十條 綜合醫院的經濟評價,應按國家現行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