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規范語言文字與構建和諧校園兩者之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一條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
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 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B. 如何教育學生規范使用語言文字
漢語是世界上使用人數最多的語言,而作為語言書面載體的漢字是至今仍在使用的最古老的文字。這使每一個使用漢語和漢字的人,都感到無比自豪。 中國的文字以其獨特的形式和象形的意義千古相傳,在今天依然顯示著她旺盛的生命力。其他早期的象形文字早已不再是社會通用的文字,惟有中國的漢字雖然歷經不斷地演化與簡化依然青春常在,經久不衰。漢字不僅記錄了中華民族燦爛輝煌的歷史和文化,而且一直是維系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強大紐帶。 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只有規范地使用語言和文字才能對文化和社會起到推動和促進作用。兩千多年前,秦始皇的「書同文」正是基於此點的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很有必要性和現實性。值該法頒布10周年之際,讓我們從自身做起,「說普通話、寫規範字」為華夏五千年文明的傳承做出應有貢獻,為祖國形象描金貼彩! 傳說先民沒有文字只能「結繩記事」,不方便不說,還經常的出錯。黃帝便命倉頡造字。倉頡觀日月星辰的變換,天地萬物的生長,造出了能表示各種事物的符號,這就是最早期的文字。還有一個傳說,倉頡剛造出了文字時,每到晚上人們總是能聽見鬼在哭,這是為什麼呢?原來是有了文字,人們就掌握了征服自然,了解萬物的最犀利的武器。這鬼再也嚇不了人類了,所以在悲傷的哭。 秦始皇一統六國,各國文字各不相同給社會發展和人民溝通造成很大的困難,秦始皇以非凡的遠見卓識實行一系列的改革。「車同軌、書同文」才有了現代漢字的千年不滅的情況。從倉頡造字的傳說到秦始皇的「書同文」的改革是漢字從形成到發展定型的一個階段。如今我們使用的統一簡化的漢字極大的方便了生活和生產,難以想像沒有統一的文字我們的生活會是什麼樣子。 當然,語言文字的發展與存在都是多元的,充許多種語言文字並存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國家甚至為一些少數民族創立一種自已的文字,這是為了發展這些少數民族自已的文化,也是為了民族團結的大舉。語言文字的多元化和「說普通、寫規範字」的提倡不是相悖的。我們提倡的規范是不充許錯誤的或是故意歪曲漢語漢字的行為和習慣存在。書籍、報刊、廣告中的錯字、別字要少出。發現錯別字不要怕麻煩一定要改過來。至於電視廣告,網路廣告中的諧音成語,雖有不同的含意,有的確實也能起到過目不忘,讓人忍俊的效果,但為了孩子的語言學習還是少用一些為好,非要使用我看還是能加一個「引號」最好。要不然只能是苦了小學的語文老師,還要辛苦一番給學生強調多次才能使孩子知道那是怎麼一回事。一些網路用語比如:餐具、杯具、沙發……還是在網路環境里使用吧,那麼快得應用到生活中,總有一些人不適應,語言中的新詞彙更新也需要有一定的時間,總得給上了年紀的人一些時間,不要弄得一些老人總是無所適從、莫名其妙。 總之,語言文字是鮮活的、是為人民服務的。為了我們的語言文字純潔,有持久的生命力,讓我們一起行動,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努力使我們周圍有一個健康的語言環境。
C.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范化列為對什麼辦學水平進行督導的重要內容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范化列為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水平進行督導評估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七條
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學生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納入培養目標,把說普通話、用規范漢字列為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名稱牌、標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標語(牌)、電子屏幕、校刊(報)、試卷、教育教學用書以及教師板書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用語用字規范化列為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水平進行督導評估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以普通話作為播音、節目主持、采訪的基本工作用語。影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須使用規范漢字。
(3)教育教學用語用字和語言規范擴展閱讀
第十七條
有違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本辦法行為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機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新聞媒體、出版單位以及公共服務行業不遵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二)商號、店名、企業名稱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用字不符合國家規范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三)廣告用語用字不符合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發布;
(四)商標、商品的包裝及說明、信息技術產品的用語用字不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銷售。
第十八條
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D.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規范的語音規范的漢字和規范的語法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么
我認為是這樣的
E. 國家機關以_____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___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回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答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F. 教學用語用字是
教學語言是教師用於課堂教學的工作用語。
它受著教學內容、教版學任務、教學對象、場地、權時
間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同時還直接受到教師思想、品
德、學識、審美情趣及語言能力的影響。這種語言
是書面語和優化口語的結合,它以有聲語言為主,輔以
面部表情、手勢、體態。因此,教學語言既有通俗曉
暢的長處,又具有書面語典雅蘊籍的優點,還具有規范、
科學、教育、綜合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