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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教學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05 07:45:35

Ⅰ 河南省義務教育什麼時候實行

河南省義務教育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我省的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全省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包括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學制為六年或五年,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為三年或四年。
第三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步驟是:
全省在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城市(含有條件的郊區)和少數經濟、文化較發達的縣、鄉(鎮)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經濟、文化中等發展程度的縣、鄉(鎮)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時積極製造條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經濟、文化不發達的縣、鄉(鎮),二000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少數經濟特別困難的地方,可以適當推遲普及初級中等教育的年限。
第四條凡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和民族,都必須在新學年開始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不能就學的兒童、少年,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延緩入學或免於就學。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必須保障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使其撫養的適齡兒童、少年受完義務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少年按時入學,並受完義務教育。
未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
第六條普及義務教育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七條實施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是鄉(鎮)、村幹部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必須定期考核。
第二章 學校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統一規劃,合理設置小學、初中,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農村初中要適當集中設校。
農村每個鄉(鎮)可設若干所中心小學。距離中心小學較遠的村莊,可以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立小學,條件不具備的可設簡易小學。
要努力創造條件,為盲、聾啞、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
各地在興辦普通初中的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舉辦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注意文化課的教學。
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法興辦學校,普及義務教育。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師資、儀器供應和教育業務上給予幫助、指導。
第十條小學、初中必須接收本招生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受完義務教育。要嚴格學籍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得強迫學生中途退學。
第十一條小學、初中應認真執行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改革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按時完成教學、教育任務,培養合格畢業生。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推廣和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十三條按照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如期達到畢業程度,或未到年限而達到畢業程度的,發給畢業證書。凡到了義務教育年限而未達到畢業程度的,發給結業(肄業)證書。
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可以就業,也可以升學。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教育經費和教學設備,做好收繳或減免雜費以及助學金的發放工作。
未經縣(市)、市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將校舍、設備、場地出租或移作他用。
未經縣(市)、市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擅自停課。
第十五條學校權益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學校房舍、設備、場地及其他財產;不得干擾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影響學校的環境。
禁止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向學校攤派費用。學校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所在單位濫收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條普及義務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一)省負責制定全省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措施、檢查驗收標准和辦法;組織全省義務教育的實施;制定校舍建設標准和教學設備標准;負責全省義務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管理;負責制定師范院校發展規劃、初中教師的培養和培訓計劃。
(二)地、市負責制定本行政區普及義務教育的實施方案;檢查、監督所屬各縣(區)義務教育經費的落實、管理和使用;管理直屬學校,安排教育經費;負責師資的培養、培訓工作;檢查、監督義務教育的實施;市任免初中校長。
(三)縣(市)、市轄區負責制定本轄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規劃和方案;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安排落實教育經費;督促、指導鄉(鎮)校舍建設和教學設備的購置;培訓小學教師;管理、考核公辦和民辦教師,縣(市)任免初中和中心小學校長,市轄區任免小學校長。
(四)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內義務教育規劃的實施;統一規劃、合理設置初中、小學,並管理教學工作;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調配公辦和民辦教師;徵得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免小學校長;統籌統發民辦教師報酬;安排初中校舍修建和設備供應,改善辦學條件。
(五)村民委員會負責小學校舍修建和設備購置,保護學校校舍、設備和場地,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關心教師生活。
第十七條城鄉的初中、小學(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辦學)的開辦、停辦、合並、搬遷,按下列規定辦理:
省轄市的初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轄區的小學,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的初中、中心小學,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的小學、簡易小學,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鄉小學不得附設初中班。深山區小學需要辦初中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師資、經費等方面,幫助革命老區、深山區、經濟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省、地、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基礎教育督學(視導)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進行視察、督促和指導,並處理實施義務教育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並接受其檢查、監督。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一條小學教師應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或相應的業務能力;初中教師應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或相應的業務能力。
全省實行教師資格考核制度,教師資格的取得,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和審定,並發給《教師資格證書》。經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的,當地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加以調整。教師資格考核的具體標准和方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教師應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每個學生,忠於職責,為人師表。
教師的責任是:對學生進行革命理想、愛國主義、共產主義道德品質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完成國家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任務,保證教學質量;關心兒童、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長。
教師應當遵守和維護職業道德,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二十三條全社會要尊重教師的崇高勞動。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統籌安排並優先解決教師的住房問題。認真解決教師的醫療和子女就業問題。
保障教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嚴禁侮辱、誣陷、毆打教師。
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鼓勵教師到革命老區、深山區、貧困地區工作。具體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訂。
第二十四條省、地、市、縣要優先發展師范教育,分別辦好高等師范院校、中等師范學校。有計劃地培養教師。並採取舉辦教師進修學校、函授、刊授、廣播電視講座、單科進修等多種形式加強在職中小學教師的培訓,切實保證義務教育師資的來源和質量。
第二十五條師范院校畢業生和按照國家計劃分配到初中、小學任教的大中專畢業生,一律憑派遣證到學校任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定向招生的學生,必須定向分配。委託培養或脫產進修的教師,畢業或結業後一律回原單位工作。
未經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抽調在職教師改做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條對民辦教師要進行考核和整頓,經考核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任用證書》或《聘任證書》。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辭退民辦教師。
民辦教師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與公辦教師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民辦教師的報酬,除國家補助部分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按時發給。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方,統籌工資應相應增加。
民辦教師不承擔義務工。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普及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支出預算,並應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解決。
各級財政每年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學費用逐步增長,確保普及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城鄉徵收教育費附加,具體徵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訂。
第二十九條省、地、市、縣的機動財力每年應撥出適當比例用於義務教育事業。鄉財政收入應重點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國家補助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專款,當前主要用於小學。
第三十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自願捐資助學,發展義務教育事業。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和安排普及義務教育所必需的基本建設投資。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必須按照城鎮規劃規定的標准同時配建或擴建初中、小學。
中央和外省市駐豫單位建造住宅,應同時配建或擴建初中、小學,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經費。
農村初中、小學校舍建設投資,應由鄉(鎮)、村自籌解決,對經濟上有困難的鄉(鎮),上級政府應給予補助。
初中、小學的危房,要封閉停用,並採取積極措施進行修繕、改建。在校舍修建期間應臨時調劑教學用房,保證教學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十二條初中、小學應在有利於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的情況下,積極開展勤工儉學的活動,培養學生關心集體、熱愛勞動的品德。勤工儉學的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繳學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免繳雜費。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應減、免雜費。
初中和部分小學(主要是貧困地區、需要寄宿就讀的地區)可以設立助學金制度。具體辦法和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制訂。
第三十四條各級教育、財政、審計部門,對實施義務教育經費的撥款、投向、效益要加強監督、檢查和審計。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剋扣、挪用和浪費義務教育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編制的前提下,可以設立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統籌統管教育事業費。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實施義務教育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捐資助學,發展基礎教育事業貢獻突出的;
(三)長期從事教育事業,忠於職責,在教育、教學工作上取得優異成績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下列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適齡兒童、少年未經批准,不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中途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二)私自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辭退。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三)挪用、剋扣、侵佔義務教育經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追回全部款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將校舍、設備、場地出租、轉讓、移作他用,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五)侵佔、損壞學校校舍、設備、場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退還、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妨礙義務教育實施,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破壞學校環境或侮辱、毆打教師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從嚴懲處。
(七)強迫學生退學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擅自截留師范院校畢業生,抽調和借調教師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將截留的畢業生或抽調、借調的教師退回。
違反本辦法的罰款交本級地方財政,並保證用於義務教育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修改權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除有關普及義務教育經費的規定外,均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舉辦的初中、小學。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並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Ⅱ 2020年,河南公布中小學教師梯隊方案共有多少個名師名額

河南省的高等教育不發達,不過河南的中小學教育還是不錯的,雖然和發達地區有一定的 距離,不過在中部地區應該是數一數二,教育好不好,最重要的還是師資的好賴。

河南省的師范院校有二十多所,包括著名的河南大學,河南師范大學,信陽師范學院,以及不少其他師范學院。不夠師范學院雖然多,但是都是數量龐大,但是質量不高,因為河南省沒有一所教育部部屬師范學院。

為全面提升教師隊伍能力素質,省教育廳制定印發《河南省新時代中小學教師梯隊攀升體系建設方案》,經過五年左右的努力,我省將培育認定中原名師300名(分兩批進行),省級名師8000名,省級骨幹教師4.2萬名,教師隊伍素質能力基本滿足河南教育發展的需要。

編輯搜圖



2017年培育中原名師17人,難度很大啊。顯然以前一年平均大概不到20人,而新一批的中原名師計劃,5名300人,每年名額高達60人,是以前的三倍以上。

看來大多數老師都有希望了啊,老鐵們,你們怎麼看?

Ⅲ 河南師范大學教育與教師發展學院是在開封校區嗎

應該不是在開封,不要把河師大跟河南大學搞混了,開封比較小,你可以打學校教務處的電話確認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Ⅳ 為什麼河南的高等教育如此落後

教育的水平建立在很多錯綜復雜的基礎之上,受很多情況的影響。不僅僅是經濟上,文化的不同也會改變教育的模式與水平。該回答暫且講三點,算是拋磚引玉。 首先是經濟。這個是繞不開的話題。經濟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教育的水準。因為教育是一個見效慢支出大周期長回饋不確定的項目。在經濟急需發展的情況下,任何地區走的路子都是線倚重外來人才,打好基礎後再謀後動。而且經濟水平的高低也決定了個體家庭對於教育的觀念。相對於高精尖,反而技校的知識怕是更實用且轉化為勞動力快。沒有足夠的生源自然也不會良性循環。 第二個就是人口。河南的人口眾所周知。大量的人口不但拖住了經濟發展速度,同時也制約了教育的水平。不管你是留過學還是上過研究生等,只要你體驗過高水平小班的上課,你就會明白一個教室人數的多寡所會造成的質量上的天差地別。而且高人數也導致了教育硬體的不配套。我認識的河南同學告訴我他們高考是沒有英語聽力的(或者是統一給分),一大原因就是很多地方保證不了聽力質量。可想而知,其學生平時學英語的側重。 最後一點也是基於前兩點,就是教育的架構。高等教育不是搭個架子就能耀武揚威的。好的高等教育要有良好的低階教育一層層鋪墊而成,通過對於基層教育的逐步建設而形成良好的學術氣氛進而為高等教育輸送養料,一切水到渠成。而現在,在高校擴招擴張大興土木的風潮下,為了建校資金,盲目的擴大招生,通過降低分數線等不正常的手段拉取生源,同時對於學校教授評級採取多多益善走過場的態度,這些行為正緩慢但無情的摧毀整個高校的生態。

Ⅳ 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河南高等教育遭受重創,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借讀費,免費提供教科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六條實施義務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實行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加強義務教育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化教學和優質教育資源共享,提高教育服務水平。
第二章 學生
第八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申請延緩入學、休學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後仍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採取考試、測試或者委託校外培訓機構採取考試、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公辦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范圍和人數,並向社會公布。
公辦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接收學生,並公布接收學生情況;不得跨學區、區域組織招生。
第十一條隨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安排就讀。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及時掌握學生就學與流動情況,防止學生輟學。
學校應當執行學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絕本學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責令學生留級、停學、轉學、退學,不得開除學生。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監護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
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適齡兒童、少年未入學或者輟學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和輟學學生的復學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規定將招生情況、辦學條件、師資配備、經費保障、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等,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司法行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機構和未成年人強制性教育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等部門,依據城鄉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學校建設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制定具體的學校設置標准。
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學校設置規劃和標准,合理布局學校,制定學校設置、調整方案,統籌安排建設經費,依法劃撥建設用地,建設、配備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保證學校達到規定的辦學標准。
第十七條城市新區開發、城鄉新建居民區或者舊城區改造按照規劃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新建五千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應當配套建設小學,一萬居民以上規模的住宅區,應當配套建設初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可以按照國家標准適當集中建設學校。
建設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劃撥,建設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府制定的規劃,配套建設中小學校。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建設和撤並農村學校時,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不便或者偏遠的農村保留必要的教學點,方便學生就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應當均衡配置校內教育資源,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設立實驗班。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推行小班化教學。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上對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給予扶持,改善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城鄉之間和區域內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課程、人才等資源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偏遠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學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衛生管理等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保障寄宿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學校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專兼職保健教師。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防禦其他自然災害的要求。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工程設計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學校校舍及教育場地、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產權登記制度,明確產權關系,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學校土地使用性質,不得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加強校園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人員,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學校門前的路段設置限速標志、交通信號等安全設施。在特定時段做好交通疏導。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師生進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緊急疏散避險等應急演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對校園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學校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學校攤派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演出、慶典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校長任職資格標准體系和校長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校長的培訓,提高校長依法辦學、民主治校、科學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與家長、社區的聯系制度,建立家長委員會。對涉及學生利益的重要決策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並接受其監督。
第四章 教師
第三十四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招聘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錄用。學校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標准核定城鄉教師編制。寄宿制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應當高於普通學校的標准,以保障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進行。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定期核定教師編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核定編制內對教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教學需要和學生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不得佔用、挪用教師編制,不得安排教師從事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校長、教師的合理流動。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師資源,在教師配備、培訓等方面向農村學校和其他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的學校傾斜。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師培訓機構建設,制定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培訓計劃,定期組織教師培訓,提高教師素質。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保證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在特殊教育學校(班)和普通學校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補助津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農村地區學校教師的津貼、補貼標准,改善教師生活條件。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和教師職業特點的教師評價體系,對教師進行全面評價。
學校應當建立教師績效考核制度,對教師遵守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和培訓任務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師崗位聘任、職務晉升、績效工資分配、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調離教師崗位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第四十條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在職教師不得從事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四十一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於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二條省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方案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體確定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
學校應當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合理科學安排學生的課業,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煉時間不少於一小時。
學校不得隨意調整課程或者增加、減少課時,不得佔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補課,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排名,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補習班。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以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教育為基礎,進行社會公德、傳統美德和遵紀守法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學校應當根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體育、藝術和綜合實踐的教學活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為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便利。
各類學生校外活動場所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支持學校開展素質教育。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以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義務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監測評價體系和教學研究指導體系,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規定考試成績提高幅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學校進行排名,不得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評價或者考核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單一標准。
學校應當建立以綜合素質為主要指標的學生評價制度,綜合考察和評價學生的學習情況。
第四十六條省、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科書選用的監督管理。義務教育的教科書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定。
地方課程使用的教科書應當經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鼓勵學校開展教科書循環使用工作。
第四十七條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學生在非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並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配合學校實施素質教育。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保證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城市、農村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和在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寄宿制學校與走讀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分別核定,寄宿制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走讀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和學校實際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人數,及時足額撥付教育經費。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託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准,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五十二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財力薄弱的縣(市、區)義務教育經費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導其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三條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級財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其主要用於支持義務教育發展。
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於城市學校建設。
第五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收支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
省、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幫助農村地區、城市薄弱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同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對義務教育法和本辦法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執法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實行教育督導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學校執行義務教育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實施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向有關機關檢舉或者投訴。有關機關應當對檢舉或者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對經查證核實違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的;
(二)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和寄宿制學校的;
(四)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建設學校的;
(五)未定期對學校校舍的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六)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七)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
(八)未依法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國家和省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課程設置的;
(二)向學校、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規定考試成績,以升學率對學校進行排名,或者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評價、考核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單一標準的。
第六十二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採取考試、測試或者委託校外培訓機構採取考試、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或者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入學的條件和依據的;
(三)違反規定跨學區、區域組織招生的;
(四)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五)責令學生留級、停學、轉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的;
(六)擅自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七)未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或者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八)按照考試成績公布學生的排名,或者佔用假期、公休日、課余時間組織學生補課,或者組織、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舉辦的補習班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六十四條侵佔、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Ⅵ 河南教育的主要欄目

教育理論:宏觀教育理論研究和教育政策研究,教學基本理論研究和教學模回式研究等。 2. 學校答管理:學校辦學模式、辦學體制、人力資源管理、校園文化、招生與就業等。
3. 師資建設:教師教育、教師職業生涯發展、師資隊伍建設、教師專業化、師德等。
4. 德育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素質教育、道德教育等。
5. 教育創新:各科教學經驗交流,學科教學法探索。
6. 學科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方法和實踐探索等。
7. 比較教育:介紹發達國家教育思想、教育模式、辦學管理研究等
8. 心理健康:學校心理衛生健康教育經驗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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