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否規定:「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規定了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②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有何重要意義
1、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促進語言文字應用規范化,是保證社會高效運轉和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條件,符合我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宏偉目標的基礎性工作之一。開展示範校創建活動,就是要進一步提升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整體水平,推動學校在全社會更好地發揮基礎作用和積極影響。
2、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是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教育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對學生進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使學生具備良好的語言文字應用能力,是造就數以億計高素質勞動者、數以千萬計專門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創新人才的需要。開展示範校創建活動,對於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養具有重要意義。
3、近年來,各地及各級各類學校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范化的要求納入培養目標,納入管理常規,納入基本功訓練,滲透到德智體美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經驗,涌現出很多語言文字工作成績突出的學校。開展示範校創建活動,有利於鼓勵先進,推廣經驗,帶動更多的學校共同推進和提高,以確保「2010年以前在全國范圍內普通話初步普及、社會用字基本規范」的目標如期實現。
(2)學校教育教學使用通用語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③ 教育語與通用語言有啥區別
教育語就是在學校要教的語言,作為教學的一項內容,比如普通話啦,
但是通用語是指地方性語言,比如某個地方是專門講壯話的,人們之間的交流都用壯話,那麼壯語局勢那個地方的通用語了。
④ 國家機關以_____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___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回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答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語文教師怎樣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編輯本段]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准。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編輯本段]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學校及其他的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是漢語言文字。 對嗎
是的,但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使用民族語言文字或雙語教學。
⑦ 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教育教學中學校起什麼樣的作用
頒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意義《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於專語言文屬字方面的專門法律,它的頒行是我國社會語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義:(一)有利於鞏固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事實上的「全國通用」地位,增進各民族、各地區間的交流與溝通,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語言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文字是記錄語言的書寫符號,是使口語書面化的工具。(二)有利於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 (三)有利於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發展科技、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導工程。 (四)有利於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管理。(五)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⑧ 在學科教學中如何有效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教學論文教師
頒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意義《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於語言專文字方面的專門屬法律,它的頒行是我國社會語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多方面的意義:(一)有利於鞏固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事實上的「全國通用」地位,增進各民族、各地區間的交流與溝通,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語言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文字是記錄語言的書寫符號,是使口語書面化的工具。(二)有利於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 (三)有利於普及文化教育,發展科學技術,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工作,是普及教育、發展科技、提高社會信息化水平的必要前提和先導工程。 (四)有利於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管理。(五)有利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⑨ 如何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
如何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
充分認識在我國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重要意義。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行力度、提高普及程度和應用規范水平,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社會意義,不僅能夠方便各地域間人們的溝通、各民族間的交流交往交融,也事關整個中華民族歷史文化傳承,將對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產生重要作用。
強國必先強語,強語助力強國.高度重視基本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國家發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中西部地區還有很多青壯年農民、牧民無法用普通話進行基本的溝通交流,這已經成為阻礙個人脫貧致富、影響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制約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甚至影響民族團結和諧的重要因素。扶貧首要扶智,扶智應先通語。
准確把握普及攻堅工程的重點目標和主要任務。要結合國家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結合新型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農村地區和民族地區為重點,以勞動力人口為主要對象,摸清攻堅人群基本情況和需求,制定普通話普及攻堅具體實施方案,大力提高普通話的普及率,為經濟發展提供新動力,為文化建設提供強助力,為打贏全面小康攻堅戰奠定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