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贰』 作文 关爱弱势群体,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努力构筑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消防安全防护网络
各地要结合《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宣贯要求,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资源,构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消防安全防护网络。各级团委和消防部门要针对弱势群体消防安全现实需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防护教育、消防安全常识技能培训、监护指导和帮扶解困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及消防志愿者服务队的作用,通过组织消防官兵和消防志愿者定期巡视、入户走访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强化家庭和托养、看护机构的安全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监护人员排除隐患、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积极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倡导邻里守望、和谐安居的平安理念,通过结对帮扶、邻里间每天敲门温馨问候等形式,切实加强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消防安全的监管。
二、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关爱留守儿童和关心空巢老人消防安全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从切实提高火灾预防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入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帮扶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珍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要督促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将其纳入日常教育计划安排;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安全用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结合消防志愿者实践活动,结合消防部队“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结合当前消防官兵抗旱保民生送水活动,采取入户宣传的方法,并借助村寨广播、公示栏、社区公告、户外电子屏等形式,强化对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及其监护人的宣传培训。创新方法,多形式开展假期留守儿童夏(冬)令营、留守儿童部队一日游、留守儿童进军营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的假期生活,提高留守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消防官兵联合消防志愿者深入空巢老人家里,与空巢老人结成帮扶对子,留下联系方式,经常深入空巢老人家中,讲解消防安全常识,帮助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增强老人用火用电的安全意识,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充分发挥消防志愿者作用,大力开展针对性志愿服务活动
各地消防部门、团委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强化消防志愿者行动,大力发展和推广“老年腰鼓队”、“妈妈防火团”、“保安巡查队”、“少年消防团”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消防宣传队伍,并对消防志愿宣传队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紧紧围绕普及消防知识、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三大主要服务内容,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针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消防志愿者主动与辖区幼儿园、学校、社区、农村联系,尤其针对农村儿童和空巢老人,采取结对子、定点帮扶村、重点关爱户、爱心接力赛等方式,抓住孩子们好奇爱动的特点,大力开展融知识性和趣味性为一体的消防卡通图画展、消防器材展示等活动,耐心为孩子讲解发生火灾如何报警,如何逃生等消防基本知识;邀请师生参观消防站,并将一些常见的火灾扑救方法进行演示,调动孩子学习消防知识的积极性。组织消防志愿者深入空巢老人家中,与老人聊天、拉家常,缓解空巢老人的孤独感,同时传播消防安全常识,讲解火灾案例,宣传火场逃生自救知识,指出老人生活用火用电上的误区,让空巢老人改掉生活中用火用电的不良习惯,培养良好的安全生活方式。
四、相关要求
全州各级团委、消防部门要结合“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四帮四促”、“大走访”等活动,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关心空巢老人、关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各地在工作中要积极挖掘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相关信息、简报及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团州委和州消防支队,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及时在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