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年级有60名同学参加体育活动。有35人参加了跳绳,有22人参加了踢毽子,这两项活动都参加的有6人
图望采纳
㈡ 四年级有60名参加体育活动,有35人参加跳绳,有22人参加踢毽子,这俩项活动都参
35+22-60=-3,也就是说35人只参加跳绳,22人只参加踢毽子,就还有3人什么活动都没有参加专,因为属有22人参加踢毽子,35人参加跳绳,所以,最多有22人这两项活动都参加,这样最多只有35人参加了活动,还有25人就没有活动可以参加
㈢ 下面是四年级同学参加体育活动的情况统计表: 足球 排球 乒乓 篮球 男生 20 14 18 30
(1)作图如下;
(2)从统计图上可以看出男生喜欢篮球的人内最多,女生喜欢足球的人最少.
(3)数学问容题:喜欢篮球的男生人数比喜欢篮球的女生人数多多少人?
30-12=18(人);
答:喜欢篮球的男生人数比喜欢篮球的女生人数多18人.
故答案为:篮球,足球.
㈣ 四年级有六十名,同学参加体育活动。有35人参加跳绳,有22人参加踢毽子,这两项活动都参加的有六人。
只参加跳绳的自:35-6÷2=32人
只参加踢键子的:22-6÷2=19人
两项活动都没参加的:60-(32
+19+6)=3人
解:因为一个年级总计60人参加了活动,而35人参加跳绳,22人参加踢键子,其中两项都参加的6人,问题就在这6人上;
所以,除了参加跳绳的人数和踢键子以外,额外有6人两项都参加了的?60-(35+22+6)=-3人,总共才60人,难道要借3个人或学孙悟空变出3个人,这思路明显不成立。那么只有一种可能,两项活动都参加的6人,只能是由参加跳绳的人和参加踢键子的人中各抽出3人参加,得出实际参加跳绳单项的只有32人,参加踢键子的19人,而60人中两项都没参加的只有3人。
㈤ 四年级小学生在校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时不慎从单杠摔落,致右胳膊两处螺旋性骨折,找学校理赔,学校声称无自
问:四年级小学生在校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时不慎从单杠摔落,致右胳膊两处螺旋性骨折,找学校理赔,学校声称无自己责任,责任在学生自己,只赔偿了1000元,家长给孩子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了8000多元,请问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㈥ 小珠做了一个调查,让全部四年级同学从下面四项体育活动中选一项最喜欢的项目. 她的调查结果如下:(每
如图:
(1)共调查了:36+5+26+30+10+40+30+2=179(人);
(2)因为36>30>26>5,所以男生最喜欢回篮球,有36人;答
因为40>30>10>2,所以女生最喜欢羽毛球,有40人;
(3)篮球相差:36-10=26(人);
羽毛球相差:40-5=35(人);
乒乓球相差:30-26=4(人);
足球相差:30-2=28(人);
因为4<26<28<35,
所以乒乓球运动最喜欢人数男女相差最小;
(4)女生喜欢足球的人数最少,是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