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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12 21:01:18

『壹』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贰』 作为学生,也就是收教育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写出三点即可)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版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权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叁』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应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本科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
第十条 列入每学期学籍审查和毕业资格审查的学分均指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学籍审查和处理详见本规定第八章)。
第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等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日以内由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按照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报到,逾期者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不抄袭作业(论文、报告);不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应当注明出处;直接或者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或者“不通过”,“优秀”或“通过”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及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笔试、口试等;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论文等的成绩及出勤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者未交齐作业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核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在进行学分绩等计算时按零分或者不通过计。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
(三)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者课程一部分者均应当按时完成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当申请重新学习:
(一)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
(二)课程重新学习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修读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学生不得重新学习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申请缓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缓考。
第二十七条 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当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新学习或者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新学习或者缓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者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停学,停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停学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停学者,在停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旁听课程,考核成绩复学时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者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者停学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转系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在读一年级或者二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条 转入院系对学生转系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当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四十三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者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一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所取得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暂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学期全部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试读学分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或者予以退学。
解除试读之后或者试读期内再次出现第四十六条情况者,转入专科学习,或者退学。
第四十九条 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者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按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在结业后以旁听方式修读不合格课程,课程修读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处分予以结业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允许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03年7月修订)基础上修订,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要求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哪些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劳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生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
以上供参考。

『陆』 在校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专计划安排的各种属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柒』 不上课会不会被开除学籍

不上课会受到学校的处罚,严重者会被学校开除学籍。教育部2017年新颁发的《普通专高等学校学生管属理规定》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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