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可以帮助你有计划实施自己的想法,并能合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也便于以后总结自己的教学情况,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积累经验,发现不足提供可能条件,制定教学计划有必要。 从学科教学来看,根据本学期的教学内容,结合班级的学生情况,有目的的研究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明确教学任务,教学的重点难点等方面,以此来制定自己的教学计划,顾名思义,就是要明确自己每天、每周、每月都应该做点什么,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要做到什么程度………… 一份好的教学计划,要务实,可操作,学生习惯,学习方法,思维能力等方面真正受益,将每个想法落到实处。 一、学期教学计划的构成大至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学生情况的简要分析。2、本学期教学的总目标和总要求。3、对本学期教材内容、对教材的简要分析、学期教学重点和难点。4、提高本学期课堂教学质量的主要措施。5、教学课题的课时分配及进度。 二、制定学期教学计划的要求 首先,教材分析要符合课标的要求,要做到概括性强,条理清楚,知识点全面。 第二、在教学目的要求方面:要强调教学的结构,强调通过教学使学生达到的标准,目的要切实可行。要做到“突出纲目,启智导学”。教学计划要简明扼要,对应传授哪些知识、技能,培养什么能力,解决哪些问题、主要步骤等,要清楚地列出纲目。不要长篇大论,连篇累牍。 第三,在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方面:重点、难点要分开。可依据课标和教学参考书制定教学重点和难点。另外,在教学中,教学难点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此要依据对学生的了解确定不同水平学生的学习难点。 第四,在教学措施方面:教学措施建立在教师对课标、教材和学生“三熟”的基础上,教学措施要体现教师对课标、教材的准确把握和对学生情况的深入分析,既要“依纲扣本”,又要“有所创新”。应注意巧妙、新颖、精要的“三结合”。教书育人和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是教学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第五,在课时和进度方面:一般应根据课标的规定进行安排。
B. 学校教学工作如何制定教学计划
(1)计划前,年级备课组所有教师要做到三个熟悉。
熟悉教学大纲:明确回本科教学目的任务,答了解教学内容的安排,弄清本科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熟悉教材:通读教材,理解教材的内在联系,明确各章节在整体中所处的地位,明确本学期的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难点。
熟悉学生:主要熟悉学生“双基”、“能力”、“学风”、“方法”四个方面的情况。
(2)教学计划要具备以下内容:
①对教材内容、实验的补充、删减或改进意见。
②提出落实教学任务要求,提高质量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③教学进度,课时安排。
④“尖子学生”“学困生”的跟踪培养措施。
C. 如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
如何制定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可以帮助你有计划实施自己的想法,并能合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也便于以后总结自己的教学情况,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积累经验,发现不足提供可能条件,制定教学计划有必要。
从学科教学来看,根据本学期的教学内容,结合班级的学生情况,有目的的研究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明确教学任务,教学的重点难点等方面,以此来制定自己的教学计划,顾名思义,就是要明确自己每天、每周、每月都应该做点什么,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要做到什么程度…………
一份好的教学计划,要务实,可操作,学生习惯,学习方法,思维能力等方面真正受益,将每个想法落到实处。
一、 学期教学进度计划的构成大至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学期教学的总目标和总要求
2、 对学生情况的简要分析
3、 对本学期教材内容、对教材的简要分析、学期教学重点和难点
4、 提高本学期课堂教学质量的主要措施
5、 教学课题的课时分配及进度
二、 制定学年、学期教学进度计划的要求
首先,教材分析要符合大纲的要求,要做到概括性强,条理清楚,知识点全面。
第二、在教学目的要求方面:要强调教学的结构,强调通过教学使学生达到的标准,目的要切实可行。要做到“突出纲目,启智导学”。教学计划要简明扼要,对应传授哪些知识、技能,培养什么能力,解决哪些问题、主要步骤等,要清楚地列出纲目。不要长篇大论,连篇累牍。
第三,在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方面:重点、难点要分开。可依据大纲和教学参考书制定教学重点和难点。另外,在教学中,教学难点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此要依据对学生的了解确定不同水平学生的学习难点。
第四,在教学措施方面:教学措施建立在教师对教学大纲、教科书和学生“三熟”的基础上,教学措施要体现教师对大纲、教材的准确把握和对学生情况的深入分析,既要“依纲扣本”,又要“有所创新”。应注意巧妙、新颖、精要的“三结合”。教书育人和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是教学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第五,在课时和进度方面:一般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安排。
附1:制定学年、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技能评价量表(表5---4)
评价标准
评价等级
权重
得分
A
B
C
D
1、概括性强、条理清楚
0.22
2、教学目的要求切实可行
0.16
3、重点、难点准确
0.20
4、着重培养学生能力
0.16
5、课时分配适度合理
0.14
6、整体评价
0.12
合计得分
附2: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范例(表5—2 )
表(5---2) 北京某中学1998—1999学年第一学期教学进度计划
学科
代数
周学时
3
任课年级
初二
任课教师
***
本
学
期
教
材
分
析
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代数第二册包括以下内容:因式分解、分式、数的开方、二次根式
1、 因式分解是代数式中一部分重要内容,它与前一章整式和后一章分式联系极为密切。因式分解的教学是在整式四则运算的基上进行的。因式分解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多项式乘法的逆变形。因此,在教学中对这部分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
2、 分部分的学习是学生将来学习函数和方程等知识的重要基础
3、 学生通过查表求出平方根和立方根,并了解无理数和实数的概念
教
学
目
的
要
求
1、 使学生了解因式分解的意义及其与整式乘法的区别和联系
2、 使学生正确了解分式和有理式的概念,掌握分式的基本性质并能熟练地进行通分和约分
3、 使学生掌握分式四则运算的法则,能够进行简单的分式运算
4、 了解平方根、算术平方根和立方根的概念,并能用根号表示它们;能用平方与立方运算求某数的平方根和立方根
5、 使学生了解无理数的意义,会按要求对实数进行分类,了解实数的相反数和绝对值的意义,了解实数与数轴的点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了解有理数的运算定律与运算性质在实数范围内仍然成立
本
册
教
学
重
点
难
点
教学重点:
1、 因式分解的四种基本方法
2、 分式的四则运算
3、 平方根、算术平方根的概念与求法
教学难点:
1、 掌握分解因式的诸多方法和技巧,理解因式分解的理论
2、 分式的四则混合运算
为完成教学任务,根据学生采用的措施教学法
1、 在教学时要按照要求进行教学,防止随意拓宽教学内容,加深题目的难度,对因式分解应采用对比的方法,从多项式乘法出发,根据相等关系,得出因式分解公式和方法
2、 关于分式四则的混合运算,在教学中,除了要讲清关键内容——分式的概念和分式的基本性质,以打好基础作好准备外,对多项式的因式分解、项的符号、系数、字母、指数以及分式四则运算法则、运算顺序等,都应结合讲解和练习,进行必要的复习和详尽的分析,以求突破这个难点
3、实数概念比较抽象,初二学生较难掌握。因此在教学时要把握住要求,对实数及其有关概念采用浅显、直观的描述讲法,力图通过后面知识的学习逐步加深对它们的认识。本章概念较多,要抓住主要概念,并运用对比的手段弄清有关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D.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法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 【新教师教学工作指南】如何编制各种教学进度计划
教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就必须进行精心的安排和周密的计划。如果教学无计划或计划性不强,教学工作就会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教学质量则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每位教师都应当认真负责地制订好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完成教学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通常包括学期教学计划、单元(或课题)教学计划、课时教学计划(简称教案)。制订教学计划,要在熟悉本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的基础上,再根据学校与教研组的工作计划要求和学校的具体条件进行制订。只有这样才能制订出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一、学期教学计划学期教学计划是指对一个学期教学内容作一个总体安排,使教学工作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学期教学计划一般应在学期开始前制订好,最迟也应在开学一周内完成。教师在寒暑假期间就应开始对学期教学计划的制订做好准备工作(也叫学期备课),如钻研教学大纲、通读教材、了解学生情况及学校的具体条件等。不要都等到开学初才匆忙准备,因为开学初工作特别多,会影响教学计划制订的质量。学期教学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学生情况的简要分析 如班级、学生人数、男女生比例、原学习成绩分布以及学风情况等(必要时要对上学期期终考试试卷进行全面分析),特别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要做详细分析。若是起始年段还应分析学生的来源情况。2.对教材的简要分析 要通过通读全册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掌握本学期所要教学的教材内容有哪些?其地位与作用如何?教材的重点是什么?难点是什么?教材的编写意图是什么?各单元教材之间有何联系?等等。3.明确本学期教学总任务及目的与要求 如“双基”教学要达到哪些目的与要求?“智能”培养要达到哪些目的与要求?思想品德教育要达到哪些目的与要求?4.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主要措施 提出备课、上课、改作业、辅导、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等有哪些措施?在帮助优秀生更上一层楼、帮助学习困难生上新台阶方面有哪些打算?等等。5.进行教学课时数的分配及进度安排 全学期授课时数、复习考试时数及进度,要根据大纲和教学参考书的总体安排,结合学生实际进行恰当的分配处理,并排出进度表。进度表内容应包含周次、教学日期、课时数、教学内容安排、备注等栏目。6.其它 如新学期准备开展哪些教学专题研究与教改项目实验,学科课外兴趣小组活动与学科竞赛活动如何开展等等。二、单元教学计划单元教学计划指的是各册教材中一章(大单元)、一节(小单元)或一组课文教学的安排。各科教材都是根据本学科教学内容的特点、由若干个单元(或课题)所组成的。教师拟出学期教学计划后,在单元教学之前还要认真制订好单元教学计划。单元教学计划内容应包含本章节教学的主要内容、教学目的与要求、教材的重难点及教学注意点、采用的教学方式与方法、教具准备、教学时数的安排等。制定单元教学计划的五个步骤与方法1.确定教学目标 单元教学目标是某一单元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要求和学生通过本单元学习后达到的程度。单元教学目标的确定应依据学期教学目标,它是学期教学目标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同时它又是课时教学目标的纲领。它具有纽带作用。在新的课程标准下,单元教学目标应包括:知识目标、技能目标、体能目标和情感目标(情意合作与表现和社会适应)四个部分。知识目标为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学生要了解或知道、掌握的体育与健康的知识或有关本单元的体育知识。技能目标为通过本单元的学习,学生所要掌握和运用的运动技术和能力。体能目标为:本单元学习过程中,所要锻炼或发展的身体素质与运动能力。情感目标为:在本单元学习过程中所要贯彻的思想教育渗透及学生的情感体验。2.分析重难点在单元教学计划中,本单元的教学重点与难点应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技术和体能的分析来确定,并把重难点分配到教学课时中去,通过课时教学的重难点突破来完成单元教学重难点的突破。3.制定教学方法与学习策略第一,教学方法是教师教授的手段与措施,在该单元的每节课中是采用全班教学还是采用分组教学,在分组教学中是采用同质分组还是异质分组,是预先分组还是随机分组都要事先设计好。第二,学生的学习策略是提供学生学习、练习的方法,是学生自主选择练习还是根据学习目标让学生创新练习,都要在每节课中设计好,为课时教案的制定提供直接依据。单元教学计划还应根据教学实际及时调整。单元教学完成后,要进行单元终结评价,因此,在单元教学计划中应制定单元4.准备单元教学资源①在单元教学目标的统领之下,准备单元教学资源,为实现单元教学目标服务。②单元教学资源使用要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奠定 基础。③充分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在学习本单元后都受益。5.设置课时数单元教学课时的多少直接影响学习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以及单元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在分配单元课时次数时要充分依据学期教学计划与学期教学目标,合理设置单元课时数,并根据单元课时数的设置合理分配重难点与教学内容。对于学生兴趣大、又有利于增强学生体能、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单元可以大一些,教学内容可以广一些、深一些。对于那些与实际生活联系少、学生又不太感兴趣的单元,可以设置课时数少一些,让学生做到了解或基本掌握即可。三、课时计划课时计划就是具体一个课时教学计划(教案)的设计过程,它课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检查课与评估课的内容和依据之一。一个好的课时计划通常是高质量课堂教学的保证。编写课课时计划对于任何教师来讲,都是不能省略的必要工作。 我们可以把课时计划设计分解为若干主要环节。在课时计划设计主要环节时,需要明确以下问题:怎样正确设置教学目标选择怎样教学方法如何开展教学活动如何进行课程评价和课堂总结如何开发利用教学资源无论哪种教学计划的制订都要具备如下几点:①法规性。就是要符合大纲要求;②科学性。就是要符合教材要求;③针对性。就是要符合学校与学生实际情况;④可行性。就是要可操作、可检查;⑤创造性。就是不千篇一律、不照搬照抄。根据以上要求,教学计划制订完备后,还要送交学校或教研组审查批准以后才能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计划做必要的调整时,也应向学校或教研组汇报,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教学计划。一个阶段、一个学期结束时,要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总结得失,以利今后教学及计划的制订。
F. 简述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课本三者有什么关系
课程主要表现为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材(教科书是其主要部分)。
三者关系见图中表格
拓展资料:
课程计划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学校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具体规定了教学科目的设置、学科顺序、课时分配、学年编制和学周安排。其中,开设哪些科目是课程计划的中心和首要问题。
课程标准是课程计划中每门学科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课程计划的展开。它规定了学科的教学目标、任务,知识的范围、深度和结构,教学进度以及有关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是编写教科书和教师进行教学的直接依据,也是衡量各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教材是根据学科课程标准系统阐述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它是知识授受活动的主要信息媒介,是课程标准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教材可以是印刷品,也可以是声像制品。教科书是教材的主体,是学生获取系统知识的重要工具,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
“课程”一词在我国始见于唐宋期间。唐朝孔颖达为《诗经·小雅·巧言 》中“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句作疏:“维护课程,必君子监之,乃依法制。”但这里课程的含义与我们今天所用之意相去甚远。
宋代朱熹在《朱子全书·论学》中多次提及课程,如“宽着期限,紧着课程”,“小立课程,大作工夫”等。虽然他对这里的“课程”没有明确界定,但含义是很清楚的,即指功课及其进程。这里的“课程”仅仅指学习内容的安排次序和规定,没有涉及教学方面的要求,因此称为“学程”更为准确。
到了近代,由于班级授课制的施行,赫尔巴特学派“五段教学法”的引入,人们开始关注教学的程序及设计,于是课程的含义从“学程”变成了“教程”。
在西方英语世界里,课程(Curriculum)一词最早见于英国教育家斯宾塞(H.Spencer)《什么知识最有价值?》(1859)一文中。它是从拉丁语“Currere”一词派生出来的,意为“跑道”(Race-course)。
根据这个词源,最常见的课程定义是“学习的进程”(Course of study),简称学程。这一解释在各种英文词典中很普遍,英国牛津字典、美国韦伯字典、《国际教育字典》(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Ecation)都是这样解释的。
但这种解释在当今的课程文献中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Currere” 一词的名词形式意为“跑道”,由此课程就是为不同学生设计的不同轨道,从而引出了一种传统的课程体系;而“Currere”的动词形式是指“奔跑”,这样理解课程的着眼点就会放在个体认识的独特性和经验的自我建构上,就会得出一种完全不同的课程理论和实践。
解放以后,由于凯洛夫教育学的影响,到80年代中期以前,“课程”一词很少出现。
G. 比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它们之间的关系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材是学校教学和教师授课的主要依据。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不可分,构成学校完整、科学的教学体系。现就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在教学过程中把握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