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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发布时间:2021-01-26 07:07:34

① 教育部要求全面恢复教学秩序意味着什么

教育部要求确保安全开学、正常开学、全面开学。”8月27日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目前,30个省份所有或部分地市已确定秋季开学时间,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在9月1日左右开学,与往年秋季开学时间大致相同。高校根据新老生、不同年级、不同地域分批次在8月下旬至9月开学。

王登峰强调,要建立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组建应对学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工作队伍,加强技能培训,做好应急演练,一旦发现疫情,第一时间隔离、第一时间报告。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设施到位、物资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加大对条件薄弱学校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防疫物资配备支持力度,加强对学校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针对教育管理、教学改革、心理援助等重点问题,细化方案,做好应对。及时排查师生心理状况,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提高心理疏导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② 大学考试无故缺考有什么后果

1、如果没有及时跟学校说明缓考,则本科目仅有平时成绩分,为挂科。

2、挂科之后开学后进行补考考试,如果补考考试未通过,则本科目成绩为零。

3、需要重修这门科目才可以达到毕业学分,否则影响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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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由于大学中的考核的方式与中学有所不同,大学生的学习状态也较高中有所下滑,所以大学生挂科可认为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更有人戏言:“没有挂科的大学便不是完整的大学。”话虽如此,挂科对于大学生的影响却是不容小视的。

1、挂科最严重的影响就是可能造成大学生没有学位证,毕业证,无法毕业。一般高校对学生都有规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只有修到相应数目才能拿到学位证并顺利毕业。

学分是以学生考试科目的成绩进行计算的,即某一科通过考试,则获得相应的学分;不通过(即挂科)则无学分,需要下次重修或补考。

若挂科太多,重修不过,学生就会因学分不够而被学校留级或劝退。进而会使学生有上面所说的无学位证或无法毕业的危险。这样等于说大学白念,绝对得不偿失。(关于挂多少科目就会无学位证的问题,不同的高校的规定是不同的)。

2、挂科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成绩排名,使其与奖学金、助学金、竞选班干部、入党、保研、推荐工作、出国留学等等好事全部失之交臂。

3、挂科还会对大学生的心理造成巨大的伤害,例如会造成大学生有羞愧、恐惧、痛苦、自暴自弃等不良情绪。一般大学生得知他们挂科都是在期末考试后的暑、寒假里,这样挂科会对他们进行长时间的身心折磨。

4、挂科对于大学生的就业也将造成十分的严重影响。一般用人单位看到应聘毕业生有挂科经历后,再考虑录用他的可能性就降低了。

5、当然挂科在某种程度上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很多大学生都会在大一时因为过了与高三截然相反的学习生活而挂科,所以之后他们便忍辱负重,重找学习状态,从而挽回了自己恐将荒废的大学生活。这里挂科就起了一个警示钟的作用。

③ 学校全面恢复教学正常秩序,在校生封闭管理还是自由出入

学校全面恢复教学正常秩序,但很多学校还是实行封闭管理,从学生进校的那一天开始,进行14天隔离,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是不准离开校园的,必须有辅导员批假,拿请假条方可出校,所以这段时间对于大学生而言还是比较难熬的,好不容易上学了,却不能出校,确实让人很郁闷。

所以疫情防控丝毫不能懈怠,尤其是学校这种人群密集场所,这不仅仅是学校规定,而是省教育厅以及防控组织严厉要求,虽然在短时间内限制了我们的出行和自由,但是却让我们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障,我们要给予理解,牺牲这一点点的时间,换取以后更大的快乐是值得的。

当然,在校园需要加强个人防控工作,出门佩戴好口罩,及时做好个人消毒情况,只有当大家都做好了自己的疫情防控,那么离解封的时间就不远了,所以在校这段时间还可以沉下心来好好学习,或许更多的知识,同时也增进一下寝室之间的感情,或许还能有意外的收获,比如找到男朋友或者是女朋友。

④ 中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
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
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附说明:
教育部最近发布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地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将有利于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将建立起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框架,为学校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⑤ 全国学校全面恢复教学正常秩序了

是的。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22日介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中小学均已分批开学。目前全国在校学生总数为2.42亿,占学生总数近90%。,已经实现了秋季学期安全、正常、全面开学,学校已经全面恢复了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因为部分高校新生还没有报到,错峰分批开学的最后批次有的是安排在十一以后,所以这样一个比例,这标志着教育系统经受住了一次历史大考。

(5)全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扩展阅读

新生报到,疫情防控不放松

9月19日至20日,泉州师范学院东海校区、南安校区和鲤城校区3个校区迎来了全国各地的5000多名2020级本科生和研究生。为顺利迎接2020级新生,泉州师院为新生们提供了各项温馨服务,包括24小时接站服务、学生志愿者“一对一”服务等。

20日,记者在泉州师范学院校门口看到,这里医疗点、消杀区、隔离带一应俱全,新生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引导下,佩戴好口罩,有序进行行李消毒、体温检测、八闽健康码查验、入校资格核查等。进入校园后,志愿者帮助新生搬运行李,引导他们乘坐学校提供的摆渡车前往各二级学院报到点报到。

早在15日,黎明大学就顺利完成第一批省外返校学生的核酸检测工作,所有学生的检测报告皆为阴性。学校提前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合理划分人员编组,确保同时只有两个学院在不同地点进行核酸检测,错时错峰引导学生进行检测。

⑥ 我国现在哪些学校已经恢复了正常教学秩序了

我国江西的大学,例如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已经全面解封,而北京、上海地区的学校也已经恢复了正常教学秩序,湖南和湖北的大学也渐渐开始迈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列。

⑦ 在全面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的背景下,学生上课还需戴口罩吗

新冠疫情迅速在整个世界蔓延,很多国家都遭受到严重的损失,很多群众感染了新冠病毒,很多国家的经济也严重的下滑,在大家一起努力防控之下,目前疫情形势取得了好转,国内已经联系好几天没有本地新增确诊患者,而在全面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的背景下,学生并不需要佩戴口罩,只需要随身备好口罩就行。

虽然学生在学校上课不用佩戴口罩,但是依然要做好防护措施,出门在外的时候要佩戴好口罩,不要随便和陌生人接触和说话,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配合相关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做好室内的通风,取消国外的旅游计划,让自家孩子处于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之中。

⑧ 文革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的高中是哪一年

文革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的高中是1976年。
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回而中断了十答年的中国高考制度得以恢复,中国由此重新迎来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春天。
1977年9月,中国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已经停止了10年的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以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人才上大学。
这是具有转折意义的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会议决定,恢复高考的招生对象是:工人农民、上山下乡和回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干部和应届高中毕业生。
会议还决定,录取学生时,将优先保证重点院校、医学院校、师范院校和农业院校,学生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

⑨ 全国学校全面恢复教学正常秩序,返校学生有多少

9月22日上午,在来教育部新闻自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介绍,根据各地教育部门的汇总,截至9月18日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中小学均已分批开学,目前全国在校学生总数是2.42亿,返校学生占学生总数将近90%

她表示,这样一个比例也标志着教育系统经受住了一次历史大考,已经实现了秋季学期安全正常全面开学,“也就是说学校已经全面地恢复了教育教学的正常的秩序,这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续梅提出,下一步要巩固来之不易的成果,继续以务实的精神和态度,毫不松懈地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9)全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扩展阅读:

开学防疫意识不能少

全国学校全面恢复教学正常秩序,也表明在疫情背景下能开学那就非常的不容易,这次开学,防疫依然是一个重要的任务,我们也注意到,当教育部强调是全面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包括疾控专家也认同进学校要被口罩。

但全国范围内师生人员流动非常大,这也是对防控工作的一种很严峻的考验。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教学计划,平衡好教学活动与防疫抗疫的关系,这一点十分考验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们。

⑩ 全国学校全面恢复教学正常秩序,还有学生未到校吗

全国学生基本都已经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小学中学基本是没什么问题的,因为都是地区性的,一个地区之内整体的环境是足够稳定的,那小学中学就能正常开学,关键是大学以及研究生全国各地的都有,这个是有很大的风险的。

疫情的防控还是应该提高警惕的,要有防护的意识,在学校里面可能比较安全,因为真正返校的都是提钱做过核酸检测的证明确实是没问题的,所以学校里面可以不戴口罩,但是如果可以出去的话,去商场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一些公共场所还是要戴口罩的,毕竟你是稍微麻烦一点,但是你保证了自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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