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教育教学理论,方式,方法和价值观的认识和应用.急!!!感激涕零!!
1.1. 政治、思想、道德素质
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从根本上讲,就是一个人的政治态度、思想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就是把自己的事业与祖国的前途、人类的文明、社会的进步融为一体的品格。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拥有“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和“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政治品格,显得尤为重要。新世纪的人才首先要有实事求是、敢于坚持真理的精神。其次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从更高层次上要求,则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是人生发展的原动力,是高素质人才的基本点。
高等学校是科学、文化、知识的创造基地,也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场所。创造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莘莘学子的任务,其主要的任务也是在于提高受教育者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及素质。科学的问题是严肃的问题,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孜孜以求,这才是科学素质的体现。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世界文化博大精深,一个具有良好文化素质的专门人才,不管是学什么专业的,必须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深厚的文化底蕴,高雅的文化气质。有的学者认为,知识是一种资本,是发展经济的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知识素质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极端重要性。
1.2.思维、创造、能力素质
知识产生于思维和创造之中,良好的思维素质,能促使人不断地追求新知。思维素质首先表现为勤于思考,其次表现为善于思考,要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进行正向思维、反向思维、多向思维,才能在思维中有所收获。创造素质,主要是指要有丰富的想像力和构建力,能举一反三,闻一知十,触类旁通,能发现别人忽视的东西,并给予重视;能寻找新的生长点,兴趣广泛,思路开阔,有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随着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仅仅掌握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力是人类学习和运用知识的一种智能,是科学技术人员品质的核心,也称为智能。高素质人才除了提高使用学科专业知识能力之外,也要提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表达、组织、创新能力。当前,科技领域相互渗透、交叉的趋势增强,重大攻关项目依靠“大兵团作战”,因此,对高素质人才的领导能力、合作能力、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心理、身体素质
伴随着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此也导致了人们心理的极大改变。当代大学生作为“最为敏感的群体”,他们的心理变化更是惊人的。大学生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否健康生活、能否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从大的方面和长远观点看,关系到21世纪中国的建设和民族的兴旺。中国要赢得21世纪,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大竞争力度,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激烈的竞争向人们的心理素质提出挑战。总的来说,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身体生理健康的重要条件,是成才的内在动力,是人格健全的重要标志。
2、提高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途径
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容易接受新观念,伴随着主观意识的觉醒,出现了价值取向多样化和价值追求的复杂性,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生素质结构是一个多要素系统,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及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要提高大学生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是前提
思想道德素质教育的目标是教育大学生如何做人,树立崇高理想,培养高尚情操。以此为核心,从根本上扭转人生观与价值观上发生的偏差,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人才这个中心,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国情教育,使学生认识到国家前途与个人命运息息相关,增强社会责任感。
2.2. 专业素质教育是主体
21世纪是高科技发展的世纪,21世纪的时代特征决定高等教育必须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性,他指出:“只靠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没有真才实学,还是不能实现四个现代化,无论在什么岗位,都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因此,笔者认为,专业教育应称为专业素质教育,同时应当确立专业素质教育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专业素质教育不应只是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授,而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丰厚、能力全面、素质优良的新型人才。
创新素质也是专业素质教育的一个重点。创新是民族进步、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源,一个重大的科技创新甚至能带动整个世界的迅猛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学生创新素质的教育,改变目前的教育观念,在教育学生加强基础理论学习、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掌握科学的研究方向,提高创新能力。同时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2.3.文化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教育是必要补充
加强文化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健康的审美能力,能够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因此,我们必须在强调专业素质教育过程中不断渗透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鉴赏等内容,给学生提供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的思想文化陶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当今社会来自各方面的挑战越来越多,大学生不仅需要面临学习压力和学业的竟争,还需要面临就业等方面的挑战。只有具有健康的体魄,才能保持充沛的体力和精力,迎接严峻的挑战。据报导,我国有20%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事实上,学生表现出的许多心理问题,并非思想政治问题,也不能等同于道德品质问题,作简单的说教或严厉的批评是不能奏效的,甚至会适得其反,因此,要求我们教育工作者具有超常的爱心和耐心,认真研究青年人的心理特点,科学地加强心理教育,不仅要学会做事,更要学会怎样面对失败挫折的考验。
在高等教育中,怎样把各种基本素质教育融合起来,使大学生的素质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这是高等教育者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课堂教学是素质教育的主阵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必须以现代化教育观念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为出发点,遵循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法内容改革,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上力求有所创新,在抓好课堂教学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和正确引导校园科技文体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在活动中使学生既加深理论知识、锻炼实际能力,又丰富和发展了个性,为素质教育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同时,进一步深化学生社会实践,积极开展社区援助和青年志愿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挥学生的专业优势,培养提高他们所学知识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素质。
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现代化社会的全面进步,使人们对现代人才的需求有了新的认识,国家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要求高校培养和造就一批跨世纪人才,这些人才除了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的能力,还要有全面的素质,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的辩证统一,这样才能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B. 论述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联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
区别:教育法律、法规是任何政党或集团组织无论执政与否,都可制定的,而教育法律只有统治阶级才能制定。实施的手段不同,政策是通过学习,教育实施的,而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拓展资料: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法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所以,我认为教育法律、法规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教育政策规范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
所谓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时空下需要教育政策来进行管理的事务或活动没有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我们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应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考虑政策制定。一方面,问题从潜隐到显现、从轻微到严重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后,从颁布到实行、从实行到起效也存在时滞问题。这个从无到有、从存在到有效的过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现象不仅仅表现为教育政策的供给不足。有的时候,政策过多、过剩也是一个问题,同样会扰乱或限制教育实践的良性发展。
特性
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另解
教育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是我国各级师范院校,师范类考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教育法规》与《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德育》一起被视为师范生最重要的四门基础课程。
C.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包含什么内容
《教育基础知识》复主要包括教育学制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和教育法规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教育学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主要有:教育学概论、教育与人的发展、教育与社会的发展、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途径、学校以及教师与学生。
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心理学概论、学习心理、品德心理、教学心理和差异心理的基本知识。
第三部分: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D.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包括什么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学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和教育法规三个部分。
教育学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主要有:教育学概论、教育与人的发展、教育与社会的发展、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途径、学校以及教师与学生。
1.教育学概论包括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教育的起源、发展、本质和基本规律,教育劳动的特点及教育思想的历史演进。
2.教育与人的发展包括人的发展的理论构建基础、人的身心发展及其规律、人的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3.教育与社会发展包括现代教育的功能、教育优先发展、教育现代化以及未来社会的发展与教育等。
4.教育目的包括我国和国外的教育目的。
5.教育内容包括我国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内容的科学规范。
6.教育途径包括教学过程、教学环境、综合实践活动等八方面内容。
7.学校包括学校的教育制度。
8.教师与学生包括教师的职业、角色、特点、心理品质、威信、基本素质,教师职业专业化,教师教育,学生和班主任。
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教育心理学概论、学习心理、品德心理、教学心理和差异心理的基本知识。
1.心理学概论包括心理学与教育的结合、教育心理学的任务与研究方法和教育心理学发展简况。
2.学习心理包括学习概论、学习动机、知识的掌握、技能的形成等八方面内容。
3.品德心理包括品德形成的心理学理论、品德形成过程的心理成分、学生品德培养的心理分析、优秀学生的心理特点与教育、品德不良学生的心理特点与矫正五方面内容。
4.教学心理包括课堂教学概述、课堂教学的人际交往。
5.差异心理包括智力差异、人格差异。
教育法规
主要包括:教育法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教育法概论包括教育法及教育法的基本涵义、教育法的体系和教育法律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 心理学教育学,教育法律法规,这三个与教育理论综合知识是一样的意思吗
现在很多书都把前两门或者这三门都综合到一本书了,可能应该还有一门教育心理学,你买书可以翻到目录看下应该都有明确分章节
F. 教育教学基本理论都包括哪些
1、教来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的源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
2、专业(学科)理论知识与技能内容。包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与本专业(学科)相关联的实践能力、对本专业(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等;
3、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内容。包括分析教材、确立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学方法、运用教学语言、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4、基本教育教学素质内容。包括仪表举止、口语表达、思维能力、心理素质等。
描述或说明人和动物学习的性质、过程和影响学习的各种因素的学说。教学理论是“在某种意义上的约定俗成的通例,它阐明有关最有效地获得知识与技能的方法规则。
从规范性和处方性角度考虑,教学理论关心的是促进学习而不是描述学习。具体地说,教学理论主要研究“怎样教”的问题;学习理论主要是在描述和说明“学习是怎样发生的,以及学习开始后会发生一些什么情况”的问题。
G. 教师招聘中要求考教育教学理论与应用及教育法规,具体是哪一门
你是哪里的呀?要根据你们本地教育局指明的书复习
当然,要是没指明,只告诉了书名 就按在学校学的就可以了 教育法规考的不是太多,也就一个人人都知道的问题
H.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8)教育教学理论与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I. 教育教学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应明确以下几点: 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其特征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征基本相同,即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后果——当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称“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 2、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 3、办法——对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1、执行法、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五)教育规章 按照制定发布机关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 1、部门教育规章 2、政府教育规章
教育法规体系 层 级 形 式
制 定 机 关 第一层次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教育单行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部委 政府教育规章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 2、教育管理体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5、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 6、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教师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的任用制度 3、教师的培养、培训和考核 4、教师的待遇 5、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另外,《教师法》还对教师的申诉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
一)物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二)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二讲 教师与法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可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 (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一)教育教学权(二)科学研究权 (三)管理学生权 (与工作有关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 (与自身利益有关的权利)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道德义务 (二)教学义务(三)教育义务(四)关心学生的义务 (五)批评的义务(六)提高的义务
第二节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包括教师资格(许可)制度、职务(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及奖惩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师资格分类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的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一)职务系列规定 我国设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 教师、小学教师和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二)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评审规定 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教师职务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节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一、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靠行政关系来管理和使用教师,所以,教师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节 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权(二)获取教育扶助权(三)获得相应学业证书权(四)申诉权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第三讲 教育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一般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其为“第二性义务”。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它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共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种。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一)制裁 1、人身罚 2、能力罚 3、财产罚 4、申诫罚 (二)补救 1、财产补救2、精神补救3、违法行为否定 (三)强制
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一)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人;(四)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二)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三)行为人有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如消除影响、赔偿等。(二)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既有制裁性法律责任,又有补救性法律责任。(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对他们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能采取一般的行政处分形式,也不宜采取行政罚款形式,一般采用纪律处分。(五)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虽然其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因其监护对象的特殊性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内容和性质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