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规范语言文字与构建和谐校园两者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
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B. 如何教育学生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汉语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而作为语言书面载体的汉字是至今仍在使用的最古老的文字。这使每一个使用汉语和汉字的人,都感到无比自豪。 中国的文字以其独特的形式和象形的意义千古相传,在今天依然显示着她旺盛的生命力。其他早期的象形文字早已不再是社会通用的文字,惟有中国的汉字虽然历经不断地演化与简化依然青春常在,经久不衰。汉字不仅记录了中华民族灿烂辉煌的历史和文化,而且一直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强大纽带。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只有规范地使用语言和文字才能对文化和社会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两千多年前,秦始皇的“书同文”正是基于此点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值该法颁布10周年之际,让我们从自身做起,“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为华夏五千年文明的传承做出应有贡献,为祖国形象描金贴彩! 传说先民没有文字只能“结绳记事”,不方便不说,还经常的出错。黄帝便命仓颉造字。仓颉观日月星辰的变换,天地万物的生长,造出了能表示各种事物的符号,这就是最早期的文字。还有一个传说,仓颉刚造出了文字时,每到晚上人们总是能听见鬼在哭,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有了文字,人们就掌握了征服自然,了解万物的最犀利的武器。这鬼再也吓不了人类了,所以在悲伤的哭。 秦始皇一统六国,各国文字各不相同给社会发展和人民沟通造成很大的困难,秦始皇以非凡的远见卓识实行一系列的改革。“车同轨、书同文”才有了现代汉字的千年不灭的情况。从仓颉造字的传说到秦始皇的“书同文”的改革是汉字从形成到发展定型的一个阶段。如今我们使用的统一简化的汉字极大的方便了生活和生产,难以想象没有统一的文字我们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 当然,语言文字的发展与存在都是多元的,充许多种语言文字并存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国家甚至为一些少数民族创立一种自已的文字,这是为了发展这些少数民族自已的文化,也是为了民族团结的大举。语言文字的多元化和“说普通、写规范字”的提倡不是相悖的。我们提倡的规范是不充许错误的或是故意歪曲汉语汉字的行为和习惯存在。书籍、报刊、广告中的错字、别字要少出。发现错别字不要怕麻烦一定要改过来。至于电视广告,网络广告中的谐音成语,虽有不同的含意,有的确实也能起到过目不忘,让人忍俊的效果,但为了孩子的语言学习还是少用一些为好,非要使用我看还是能加一个“引号”最好。要不然只能是苦了小学的语文老师,还要辛苦一番给学生强调多次才能使孩子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一些网络用语比如:餐具、杯具、沙发……还是在网络环境里使用吧,那么快得应用到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不适应,语言中的新词汇更新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总得给上了年纪的人一些时间,不要弄得一些老人总是无所适从、莫名其妙。 总之,语言文字是鲜活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了我们的语言文字纯洁,有持久的生命力,让我们一起行动,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使我们周围有一个健康的语言环境。
C.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什么办学水平进行督导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报)、试卷、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工作用语。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3)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和语言规范扩展阅读
第十七条
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第十八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D.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规范的语音规范的汉字和规范的语法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么
我认为是这样的
E. 国家机关以_____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___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回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答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F. 教学用语用字是
教学语言是教师用于课堂教学的工作用语。
它受着教学内容、教版学任务、教学对象、场地、权时
间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同时还直接受到教师思想、品
德、学识、审美情趣及语言能力的影响。这种语言
是书面语和优化口语的结合,它以有声语言为主,辅以
面部表情、手势、体态。因此,教学语言既有通俗晓
畅的长处,又具有书面语典雅蕴籍的优点,还具有规范、
科学、教育、综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