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基本信息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丁香路5号(石墨厂旧址院)邮编:010010
⑵ 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的首页 >> 重要通知下面有。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内财购[2003]18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 2005-6-3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采购活动行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定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每年下半年,由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下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按照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统—要求,在本单位支出预算额度确定之后 (即“二上”时),对各项支出预算作进一步细化,依据公布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限报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室,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汇总确认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
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有意回避政府采购,在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外,擅自自行组织采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负责汇总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在收到批复的采购预算一个月内报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处。经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处审核后,由政府采购处负责汇总编制自治区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在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调增或调减)采购预算(计划)和变更采购项目,或中央下达专项资金中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要及时补报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审核后,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按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四、提出采购申请、填报采购清单、归集采购资金
按照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在每月初将下月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向财政厅采购处提出采购申请,并列出采购项目清单,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归集表” (一式五联)。“资金归集表”首先要经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核实采购资金来源并签章,财政厅国库处据此将采购资金归集“政府采购专户”,然后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采购业务。在资金归集过程中,其中预算内资金属年初预算安排的,由财政厅国库处直接核减单位支出预算,属中央下达专款或经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应附“支出预算追加单”,由财政厅国库处将预算内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专户”;属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由预算外专储户和采购单位存人“政府采购专户”。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预算内安排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和经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国库处签章的“资金归集表”,结合考虑采购项目的种类、数量、特点、时间要求、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的意见和建议,经财政厅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六、协商论证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应对采购项目作出市场调查,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初步核算单位的采购预算是否充足,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是否可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协商,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与采购单位一起进行研究论证。按照双方商定的意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应签定“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1、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内容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并在采购方案实施前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2、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公告,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后,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确定供应商和专家。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供应商的确定,应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数量必须是三家以上;评标小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必须是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公示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应张榜公示3天,特殊情况不得少于2天,如无异议方可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5、签定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定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要求,并在采购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
6、货物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八、货款支付
用户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由用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方填制“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按照采购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的约定,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一式五联),并附销售发票复印件和货物验收单,向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申请付款。政府采购处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资金归集情况、货物验收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对“资金结算单”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交财政厅国库处。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后,由政府采购会计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财政直接支付供应商,如因特殊情况实行单位直接支付供应商,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将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供应商,并将采购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
九、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不同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各位成员,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财政厅各有关处室。
⑶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有次数限制吗
这种考试很容易过的。
就是个形式。想考几次考几次,没有规定。多数人一次过。
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教高函2013年58号关于进步加强我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
有什么问题。
⑸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感谢神!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1.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养工作;
2.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和宗教教育;
4.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建立学生档案。
愿神祝福你!
⑹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解决中小学现有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我们上周去国家教育部和人力资源部问了,国家教育部已经出台2011年8号文件了, 就是内蒙古自治区没有实施而已 ,等着好消息吧!
⑺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简介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研究拟定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统筹管理全区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校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等。
⑻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寄宿制初级中学教职工配备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前,内蒙古自治区教育事业十分落后,文盲、半文盲率高达90%以上。1947年,全区只有小学3769所(包括教学点),在校生21.43万人;普通中学21所,在校生4300人;中等技术学校3所,在校生455人;中等师范学校5所,在校生1223人;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仅有7319人。当时,全区没有一所高等学校,民族教育也极其落后,只有民族小学377所,在校生仅为2.26万人;民族中学4所,在校生仅为524人。新中国成立以后,自治区教育事业从小到大,蓬勃发展。从1956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自治区教育事业与国家同步,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办学热潮和调整压缩的过程,到“文革”期间遭受重创。改革开放以来,在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不懈奋斗,自治区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一、全面实现“两基”达标,基础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跃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以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加强小学、稳定初中、压缩高中、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原则,集中调整了基础教育的内部结构;二是以1984年自治区政府出台《普及初等教育实施方案》为标志,从改善农村牧区办学条件入手普及初等教育。到1990年,农村基本实现“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牧区基本实现“两主一公”(即以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学校),全区基本完成了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三是从1993年开始实施“两基”工程,到2000年底,71个旗县(市、区)通过自治区“两基”达标验收,“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65.68%;四是以2004年自治区制定实施《“两基”攻坚规划》为标志,“两基”工程进入攻坚阶段,到2006年底全区101个旗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达标,2007年7月顺利通过“两基”国检,成为西部地区率先实现“两基”目标的省区之一。“两基”达标的历史性成就,标志着内蒙古义务教育阶段的整体办学水平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截至2008年,全区有小学3605所,小学教学点845个,在校生155.27万人,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9.73%,小学毕业生可以全部升入初中;初中990所,在校生87.54万人,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9.85%,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87.37%;普通高中324所,在校生54.11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20%(不含技工学校)。
二、职业教育得到一定发展,初步形成了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从1980开始,自治区集中进行中等职业教育结构调整和改革,控制和压缩普通高中数量,改建和新建职业技术高中,同时在一部分普通高中增设职业技术班,到1985年初步形成了专业门类较为齐全、结构布局相对合理的体系。“七五”期间,坚持“调整、改革,适应需要稳步发展”的方针,把办学方向转移到了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初、中级实用人才的轨道上来,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对技工学校进行了整顿提高,同时大力加强重点职业学校建设。“九五”期间,受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高校扩招等因素影响,中等职业学校生源萎缩,中等职业教育整体上呈下滑趋势。“十五”期间,自治区开展了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工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职业教育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十一五”以来,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启动了“三百工程”和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不断深化职业教育各项改革,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质量和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截至2008年,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总数为334所,在校生达29.5万人,逐步接近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
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起步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内蒙古设置了第一所高等职业院校。10年来,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成为内蒙古高等教育的重要增长点。截至2008年,全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达到27所,占普通高校总数的三分之二;在校生人数达到15.8万人,占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的49.9%。
三、高等教育跨入大众化阶段,办学层次和水平逐步提高
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从无到有,经历了初创、大起大落和恢复发展阶段。1952年成立了内蒙古师范学院和内蒙古畜牧兽医学院,1956年成立了内蒙古医学院,1957年内蒙古大学成立并开始招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1999年,按照国家要求,高校开始扩招,同时自治区着手进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此后10年来,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在规模扩张的同时,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截至2008年,全区有普通高校39所(办学实体42个)、成人高校3所,全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人数达到31.67万人,在学研究生达到15209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研究生10701人),成人高等教育在籍生6.93万人;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和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分别达到3个、4个、87个和34个,博士单位、硕士单位和博士点、硕士点分别达到4个、9个、52个和352个。全区先后有8所本科高校和15所高职高专院校分别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有2所高校成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建国以来,全区高校累计培养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53.85万人,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据不完全统计,“十五”以来,全区高校共承担科技项目7000余项,其中承担国家“973”、“863”等重大科技项目60余项,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694项,获得专利授权110余项,成为了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教育得到优先重点发展
1981年,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自治区教育工作的决议》,明确提出了“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1984年,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了“两主一公”的办学模式。多年年,自治区始终坚持“优先重点”的发展方针和“两主一公”的办学模式,在办学条件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以及各类工程实施过程中向民族教育倾斜,全区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质量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全区各级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幼儿园及学前班达到22.38%,小学达到23.59%,普通初中达到24.33%,普通高中达到26.97%,普通高校本专科生达到30.98%,研究生达到35.73%。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管理并重,民办教育逐步发展壮大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逐步发展壮大。截至2008年,全区民办学校占全区学校总数的比例,学前教育为64.2%,高中阶段教育为18.27%,高等教育为13.51%;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学前教育为32.15%,高中阶段教育为6.17%,高等教育为3.39%,成为了自治区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978年,自治区转发了《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1980年,自治区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提高方案》,逐步开展中小学教师学历补偿教育和学历后继续教育。同时,不断加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行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稳步提高教师待遇。截至2008年,全区专任教师总数为26.63万人,其中,小学有专任教师11.52万人,学历合格率为99.46%,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为78.15%;普通初中有专任教师6.42万人,学历合格率为98.15%,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为60.78%;普通高中有专任教师3.06万人,学历合格率为89.9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为1.85%;职业高中有专任教师7951人,学历合格率为76.34%,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为0.86%;普通高校有专任教师2.09万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比例为41.42%。
七、高度关注民生,教育公平迈出了重大步伐
党的十六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把教育公平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石,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利。按照国家提出的“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保障了这部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助学体系建设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内蒙古从2002年开始实施“扶困助学工程”,2004年开始实施“两免一补”政策,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目前内蒙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了“两免一补”政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纳入到了“两免”范围;在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学生和城市困难学生,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学年都能享受到1500元的补助;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通过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形式,惠及大学生比例逐年提高;民族语言授课的学生更是享受到了从幼儿园一直到大学阶段不同标准的助学补助。完备的助学体系,确保了每一个孩子不因贫困而失学,在“有学上”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了“上得起学”的又一历史难题。与此同时,正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加强对普通高考等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考务工作和考风考纪的管理和监督;深入实施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在全国率先成功实行了网上实时填报志愿,确保了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重拳出击,治理教育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严格规范教育收费,始终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高压态势,人民群众对教育行业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⑼ 内蒙古自治区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2/206002199216.html
课标以后没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