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校车安全班会教案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1日08:16 人民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㈡ 小学生交通安全主题班队会教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来私车拥自有量的大幅上升,交通安全事故也呈大幅度增长态势。最新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28657起,造成23648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亿元。因此,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㈢ 机动车教练员上下车动作及驾驶姿势的教案
科目:上下车
目的:使学员掌握安全上下车的方法。
内容:1、上车前的安全检视
2、上车动作
3、下车动作
4、容易出现的错误和注意事项
重点:安全检视和观察
时间:10分钟
方法:讲解、示范和练习
要求:1、认真听,仔细看,反复练。
2、积极主动地进行模拟练习
3、注意训练安全
教学过程:
学员们好!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行车前的检查,现在我们来学习上下车的动作,在这节课里,我们不仅要掌握上下车的动作要领,更要的是培养安全意识,养成安全检视和观察的习惯,下面我们分为四个方面讲解:
一、上车前的安全检视。安全检视的方法是按逆时针围绕车一周检视,安全检视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观察车辆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
2检查车辆轮胎技术状况,车身表面有无异常、车身下的路面有无滴痕等。
二、上车。上车包括开车前的观察和上车的动作。
1、开门前的观察。上车打开车门前应向右转身或向右侧转头环视车后方交通的情况,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打开车门上车。
2、上车动作。面对车门站好,左手打开车门,随身移至车门内侧,左脚向左前方迈一步,右手握住方向盘左侧,迈右腿,侧身进入驾驶室,右腿轻放在油门踏板上,身体顺势坐下,收左腿。左腿放在离合器踏板左下方,关好门。
三、下车动作。下车包括开门前的观察和下车动作:
1、开门前的观察。下车时先通过左后视镜,再向左转头观察左后方交通的情况,确定安全后打开车门下车。
2、下车动作。下车时左手打开车门,然后按上车相反的动作下车。
四、容易出现的错误和注意事项
1、上车前不绕车安全检视
2、开、关车门前不转头向后观察
下面请学员轮流上车练习安全检视和上下车动作,其他学员在下徒手模拟练习。
停,练习结束。现在讲评:在今天的训练中,我们共同学习了上车前的安全检视、上车和下车,大家比较认真,基本掌握了上下车的方法,但也有的学员还没有完全掌握安全检视和观察的内容,课后要继续练习,我们要把今天学习的内容体现在每一次训练中,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在考驾驶证中,上车前不绕车安全检视,开门车门前不转头向后观察都是不合格的项目,请牢记。下一节课进行六大操纵机件训练,请学员提前预习。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和要求的吗?
好,下课。
㈣ 求行车紧急避险教案
待地震过后朝比较开阔的地方转移到安全地带和疏散区去,以防震坏但尚回未倒塌的建筑物答在余震时倒塌伤人或高空坠物伤人。
正在野外的人,要迅速离开河边、水坝或桥梁,防止地震时河岸坍塌、堤坝跨塌。要避开山脚、陡崖,以防山崩、滚石、滑坡、泥石流等,如遇山崩、滑坡,要迅速向滚石两侧躲避,切不可顺着滚石方向往山下跑;不能到桥下、隧道里避震,以免塌方造成伤亡。
正在行使的火车、汽车要紧急减速停车防止倾倒,坐在车上的乘客应抓牢扶手或坐椅,以免摔到或碰伤,并注意防止行李从行李架上掉下伤人。面朝行车方向的人,要将胳膊靠在前坐席的椅垫上,身体倾向通道,两手护住头部;背朝行车方向的人,要两手护住后脑部,并抬膝护腹,紧缩身体,作好防御姿势。
㈤ 谁有厂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案
001)当你在野外开车时,突然从路旁窜出一行人,这时候如果你躲避行人,你就会车毁人亡,否则你就会将行人碾过。你怎么办?
答:轧死他,你的命比他值钱。
002)在正常行使过程中,如果大家的车速假定都是50公里/小时,你的车速应该是多少?
答:略大于50公里/小时,因为其它车辆超你的可能性小。
003)如何躲避十字路口的警察?
答:过十字路口时先跟在一个比你大的车后,绿灯一亮,开车就跑。
004)如何躲避电子眼(电子警察)的监控?
答:按照中国的交通法,十字路口红灯可以右转向,你闯红灯时要在靠右的慢行道或者逆道行使。
005)你违章被警察抓住了怎么办?
答:如果你还没下车,先观察地形,把几个车门都从里面锁好,看能否跑掉。如果跑不掉,你就把执照给小警察,千万别和他纠缠,然后找关系要出来。
006)在野外遇到查车的怎么办?
答:你要看见是提着冲锋枪查车的,你就老老实实下来接受检查。如果是警察设卡查车乱罚款的,你先看看他们是什么车辆,能不能追上你,减速打右转向灯,假装要停车接受检查,骗过警察后加油就跑,一般警察不会追你。
007)有人投诉你的车违章怎么办?
答:死不认帐。
008)遇见警察拦你车搭乘车怎么办?
答:别给他停。下次你违章被他抓住一样会被罚款,他不会和你交朋友的。
009)遇见同方向行使的警车开道的车队怎么办?
答:不要超,停车去解个手。
010)遇见前面同方向有个大车(满载)不给你让路怎么办?
答:紧跟其后,找准机会,超过它后你用车压住他的车,待上大坡时你减速,直到让他一挡起步。
011)如果在十字路口你走眼误闯红灯过线了怎么办?
答:紧急刹车,只要后轮不过线,电子眼不会拍摄。
012)五座小车哪个位置最安全?
答:驾驶员位。
013)你把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出了点小车祸怎么办(你在车上)?
答:不管你有理无理,停车下来先和对方大吵大骂,迷惑对方,转移他的注意力,待交警来后你把执照交上去,多数情况对方不会注意,如果对方发现,你就死不认帐。
014)公路限速60公里/小时,你高速行使时遇见紧急情况,紧急刹车后造成事故,刹车印痕很长,交警来处理时问你行使车速,你怎么回答?
答:大约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使,主要是刹车不太好,再加上驾驶技术欠佳。
015)你在野外农村撞死了农民怎么办?
答:如果农民确已死亡,你要快速搭乘其它车辆离开出事地点,向保险公司和交通部门报案,再派一个朋友去帮你处理后事。你千万不能去出事地点,农民家属会打死你的。你可以说你受到刺激,也去住院检查。
016)你在野外农村撞死了农民的牲畜怎么办?
答:只要汽车还能开,能跑多远就跑多远,因为一头猪的价格要2000多元,要是一头牛,没个万儿八千的下不来,因为农民会说他的牛是种牛,肚子里还有牛崽等等。
017)你在野外汽车抛锚了,过路车又不给你停怎么办?
答:去路边捡些石头块,横挡在路上,手里再拿出200元钱示意,会有人帮你的。
018)如果你的车行使在野外没油了怎么办?
答:拦一辆大车,从他的车里用管吸出几升油即可,70号油不要紧。不要拦小车,一般小车是不能抽油的。
019)野外路上遇到有人搭车怎么办?
答:最好不要带。你又不知他是干什么的,万一要是贩卖大烟的呢。
020)连续下山,刹车片过热引起制动不灵怎么办?
答:停下来,自然冷却。千万不要用水冷却。
021)夏日连续上山爬坡,车温过高但你又不想停车,怎么办?
答:把空调关掉,车窗打开,把暖气开到最大,风门也开到最大,几分钟车即可降温。
022)普通野外三级公路,公路两边都有自行车和行人,如何高速行使?
答:尽可能占用逆向道行使,因为同方向的自行车等看不见你。
023)崎岖山路如何高速行使?
答:拐弯要加油。(经验丰富者)
024)如何在普通公路上超越比你性能优越的车?
答:紧跟其后,在同方向车多的情况时退档加速超越,不过你要胆大车技好。
025)什么情况下最好不要超车?
答:对面来的车比你大,如果撞击你倒霉。
026)夏天行使汽车要注意哪些?
答:前轮胎气压不能大,防止高速爆胎。
027)行车与时间的关系?
答:晚上8--10点要注意地方牌照的公用小车,这时候他们可能刚喝完酒,横冲直撞。凌晨3--5点,要注意过境公路上的长途汽车,司机可能在打磕睡。
028)野外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答:如果是后半夜,会车时要连续变换远近光灯,提醒对方注意,对方有可能在打磕睡。
对方远光灯不关,一定要提前减速,预防同方向的拖拉机等不明物。
029)山路弯道注意事项?
答:白天在山路弯道行使,一定要占自己的道(看不见对面的情况),高速下坡转弯时,一定要提前减速。
030)野外临时停车注意?
答:不要在转弯处,某一方向视线不好处,坡度大处,有可疑人逗留处,其它你感觉不稳当的地方停车。
031)长时间开车(连续行使3小时以上),如何降低身体疲劳程度?
答:将驾驶座位向后调,最大限度为止,“躺”着开车,养成这个习惯(身材矮小者不宜)。
032)下雨注意事项?
答:刚开始下的毛毛雨一定要注意,路滑,因为路面上有油污。路面聚积雨水过多时,不要加大油门冲水,以免影响制动和电气件进水,应一档稳速行使。
033)下雪注意事项?
答:冬天里的第一场落地雪是车祸最多的时候,建议你还是打的吧,不,最好坐大巴。雪地平路要连续点刹,下坡路要坐档(快速退低档),上坡路最好不要停,以防不能起步。
正常行使可以适当拖档(低速高档),增加前进阻力。后轮左右甩时要向甩动方向打盘。
㈥ 文明驾驶教案谢谢
离开,并造成交通堵塞的,一旦被交警发现,将要被罚 马路边随意停车路边违章停车是城市交通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据交警统计, 提醒:停车当然要找停车位或停车场,路边停车小心罚单。不过现在闹市中停车是难,那 何妨不让你的爱车休息一下, 有时候坐坐公共交通工具也不错。 为等车位堵塞交通 提醒:此处不停车,自有停车处,您又何苦痴心等待,不仅 耽误了自己的时间,还对城市 交通造成不良影响。 为赶时间拼命往“空处”挤 提醒:大家整天抱怨桐乡交通不畅顺, 其实只要各位司机大 哥懂得各行其道,文明驾驶,桐乡道路会更加通畅。 走鬼小贩占路赚钱 提醒:做生意做到马路中央,算你狠。不过请留意场合,马 万一遇上“杀手”司机,到时躲也来不及了。 摩的司机玩生死时速提醒:作为市民,请尽 量不要搭乘这类摩托车,桐乡摩托车 是造成交通混乱的罪魁祸首,据不完全统计,桐乡市 70%的交通事故是因摩托车而起,但是如果市民选择不搭乘摩托车,那么摩托车将会 淡出人们的视线,交通秩序也将越 来越少。 马路“加塞”提醒: “加塞” 这种不文明驾驶行为在邵阳路面上时常发生, 让本来车流缓慢的道路更堵。很多司机抱怨 塞车令人心烦,但 要问问自己,是否也做了一些不文明行为让交通更堵呢。文明 礼让,顺 畅的城市交通要靠大家帮忙。 为图方便当一回马路“刘翔” 提醒:各位市民请为自己的性命负责任,任何马路“跨栏” 行为,都是害人害己。 路上修车不放警示牌 车坏在马路中央开不动了怎么办?马上打电话找维修店? 错!第一 件事是在车后 50 米左右的地方放置安全警示牌! 提醒:快去看看车上的三角警示牌还在 不?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车坏在路上,又发现车上没警示牌,那么就在附近找些 明显的障 碍物(如树枝、大石头)临时充当一下吧! 10 单行道 逆行无忌 车辆逆行天天见,小巷 子更泛滥。在邵阳的很多大街小巷都 是单行道,有些车辆为了停车或者出行方便,于是不 惜逆行 取“捷径” 。可一旦车多路窄,那这条路可能就因为一辆逆 行的车面临着堵塞“瘫 提醒:逆行危害来往车辆的“生命”安全,而且容易造成交通堵塞。 三、文明驾 驶。结合交通部指示的“文明交通” 的要求,本驾校给这些未来的驾驶人做了相关 培训。 我们要求我们的学员必须牢记: 1、做一个文明走路的人。不走快(慢)车道,不闯红灯, 跨越交通护栏。自觉排队,有序乘车。2、做一个文明骑车的人。不在机动车道骑行, 不闯红灯,不 乱停乱放,骑摩托车自觉戴安全头盔。 3、做一个文明驾车的人。自觉系安 全带,不闯红灯、不抢道、 不超载、不超速,酒后不驾车、不走禁行路。 4、做一个文明 停车的人。不在盲道、人行横道、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道、禁停区域停车。公交车、出租 车等营运车辆不在 站点以外的地方上下客。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5、做一个文明礼 让的人。行车走路,各行其道。在社会上形 成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的道德风尚。 做一个热情宣传文明交通的人。积极参加文明交通宣传劝导、志愿服务。提醒身边人,遵 守交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