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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乘坐校车的教案

发布时间:2021-02-11 00:12:26

❶ 中班安全教案幼儿园《上下校车》

【活动目标】 1、能在具体情境中辨别方位“上、下”。 2、培养简单的观察、分析和理解的能力。 【活动重难点】 重点:能在具体情境中辨别方位“上、下”。 难点:培养简单的观察、分析和理解的能力。 【活动准备】 1、材料准备:图片、音乐cd、贴画、彩笔、活动教材 2、经验准备:身体的各部分所处的位置 【活动过程】 1、游戏导入铺垫新知 师: 1、你知道鼻子在哪?(幼儿回答)请摸一摸。 2、你知道嘴巴在哪?(幼儿回答)请摸一摸。 3、摸一摸鼻子和嘴巴,哪个在上面www.jy135.com哪个在下面?(幼儿回答可能不标准)教师边摸边示范表达:鼻子在嘴巴的下面,嘴巴在鼻子的上面。 4、说说你的头和你的脚,什么在上面什么在下面。 5、这就是我们今天活动的目的:上上下下(板书) 2、游戏活动:先跟着老师感受一下上上下下的方位。 老师一边念儿歌《上上下下》一边做动作:咕噜咕噜咕噜咕噜往上爬,咕噜咕噜咕噜咕噜往下滑,太阳公公起床了,花儿对我微微笑,上上下下上。 3、应用幼儿熟悉的环境、图片、挂图,应到幼儿观察、理解上下方位。 4、出示活动教材图片,引导幼儿分析上下关系和语言表达。 教师手指图片1说: 1、这幅画里,什么在上面什么在下面? 2、我这有一架飞机,它应该在哪?上面还是下面?为什么?(让小朋友学一学飞机飞)。教师说:小朋友们真聪明,知道飞机是在天上飞的,请小朋友把你们的飞机贴在正确的位置。

❷ 幼儿园坐校车安全说课稿

更多幼教相关知识:点击“中国幼儿教育网”即可进入 【说教材】 (一)教材分析: 交通的不断发展促使我们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让幼儿了解一些危险因素,知道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为了唤起幼儿的相关经验,引起幼儿的情感共鸣,从幼儿的实际生活情境出发,提供多样化的危险场景画面,引导幼儿观察并体验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为什么不可为,可以怎样为等,帮助幼儿树立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所以我选择交通安全知识做我为我这次说课的内容。 (二)教学目标: 《纲要》中指出:“要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根据纲要和教材特点,结合幼儿认知水平以及新课程的要求,我制定了以下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让幼儿在活动中认识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 (2)让幼儿在游戏活动中体验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 (3)让幼儿在活动中学得一些基本的方法,形成初步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重点、难点: 为了达成制定的教学目标,培养幼儿的能力,根据教材和幼儿的实际,确定了教学重点和难点。 (1)教学重点: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知识安全常识,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教学难点:把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觉遵守和维护交通法规的行为与能力。学会自我保护的方法。 【说教法】 1.教学方法: 新《纲要》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活动中应力求“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因此,本活动我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有: (1)电教演示法:运用多媒体课件再现生活中遇到的交通情境,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使活动生动活泼、直观; (2)提示法:在活动中教师适当的提出问题,有助于幼儿思维,启发学习,有利于幼儿获得新的知识和发展智力; (3)情景模拟游戏法: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它具有教育性、娱乐性、创造性,于教育寓游戏之中。在游戏中体验遵守交通的重要性; (4)归纳总结法:教师在幼儿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让幼儿对交通安全有一个更系统的掌握和认识。 下面我就具体谈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运用教法进行学法指导: 【说教学程序】 (一)导入活动,揭示活动主题 孩子们,今天我们要做一个有意思的游戏。在游戏之前,请孩子们先看大屏幕。 课件出现:交通事故视频 教师提问:孩子们,刚才你们看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 “我听到了汽车的嗽叭声,还听到了刹车的声音。” “我还听见了一个人的尖叫声,我看见了血流出来了。” “我好像看到了一场车祸,人被压死在汽车下面。” 教师小结:是啊!多么可怕的车祸,为了不让这样的事情再发生,我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 (二)、游戏活动,在活动中体会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1、教师提问:孩子们,看看我们坐的队形像什么? “我们坐的队形像十字路口。” 教师介绍:十字路口的学问可多了,现在我们就在十字路口做个游戏。老师们要请出三个司机,三个骑车的人以及五个行人。(指导孩子到位)参加戏活动的孩子听到老师说完“开始”之后,立即向自己的对面出发。其他孩子仔细观察,看看会发生什么事情? (行人开始活动,车辆和行人任意穿梭) 2、教师提问:孩子们,刚才你们看到了什么?你们认为这样走合理吗? “我看见走路的人和自行车撞在了一起。” “我看见自行车撞到了汽车,我想一定把他们碰疼了。” “我看见车子和行人挤在一起,谁也走不了,那样一定很耽误时间。” 教师小结:是啊!如果生活中也是这样可不行啊!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引导幼儿发表自己的看法:(我觉得是他们不懂规矩,乱走;我认为是因为没有人指挥他们,如果有人指挥他们怎么走,一定不会发生赌车的事情……) 教师:对啊!要是有人指挥就好了!在路上有一个标志它能来指挥人们什么时候可以走,什么时候不能走?你们知道是什么标志吗? (老师,我知道这种标志,就是红绿灯。红灯亮了,车辆和行人就得停下来,绿灯亮了,人们就可以走了。) 教师拿出信号灯标志:是这个吗?谁能编句儿歌来说说信号灯的作用。(将标志贴在黑板上) 幼儿自由编儿歌:如: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请你等一等。 红灯停,黄灯等,绿灯才能向前行。 教师:认识了红绿灯,我们还要知道自己应该走哪条路,这就要知道每条路的名称。孩子们,看看这个十字路口,你认识这些道路吗? (如:我知道画了斑马线的是人行道,是行人走的地方。两边是自行车道。中间是汽车道……) 请个别幼儿表演在信号灯的指示下过马路的情景。 教师:各位司机朋友,各位行人,还有骑车勇士们,现在你们知道自己应该走的位置了吗?你们能在信号灯的指挥下给大家表演一下吗? 幼儿到位,指挥红绿灯,孩子们顺利地经过了十字路口。 教师小结:这一次大家都很快到达了对面。红绿灯的作用可真大啊! 小朋友还想做游戏吗? 我们再让一些孩子来表演一次。 引导幼儿积极投入到游戏活动中。 (三)认识交通标志,初步了解常见交通标志的作用 在车辆穿梭的马路上,除了信号灯这个交通标志外,还有很多交通标志,老师收集到了很多交通标志,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 用大屏幕出示交通标志(其中包括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辅助标志等),教师逐一介绍,幼儿共同认识。 (四)教师总结活动情况 今天我们认识了这么多的交通标志和交通规则,知道了它的作用,以后走在路上一定要遵守,确保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说特色】 幼儿的社会学习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因此我在设计整个活动上有两大亮点,第 一、注重了教育的整合性。在活动当中,我整合了社会、健康、语言等领域的内容,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发展;第 二、活动设计体现了幼儿的认知特点,从设置悬念,再现生活情景入手,由易到难,层层深入。活动过程体现了师幼互动、幼儿间互动以及动静交替的原则。 当然,为了巩固幼儿对知识的掌握,可作如下延伸: 1、活动后教师可将交通标志图放入语言区,让有兴趣的幼儿继续探索。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充分利用适当时机对幼儿进行遵守交通规则的练习和教育。 更多幼教相关知识:点击“中国幼儿教育网”即可进入

❸ 幼儿园学前班安全教育教案―安全上校车

设计背景 我校的学前教育班级只有学前班,这些小朋友在上个学期刚来校时,基本上都是由家长接送的,后来渐渐适应学校生活后,就逐步由小朋友自行上下学了。由于年龄小、好玩、自控能力较弱,经常会逗留在乡村的公路上玩,有时看见车辆来往也不避让,甚至有小朋友看见车辆过来还横穿公路的。基于小朋友的人身安全,我根据他们的年龄特点,设计了这个活动,让他们去了解一些交通规则和懂得如何避让车辆的常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使他们从小树立“安全第一,生命最宝贵”的思想。 活动目标 1、能了解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学会安全地行走在公路上。 2、看懂简单的交通警示标记,遵守交通规则,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3、从小树立“安全第一,生命最宝贵”的思想。 4、在活动中培养小朋友们的交往能力,发展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重点难点 懂得基本的交通规则,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活动准备 1、 活动前争取家长配合,事先请家长到校开过关于交通安全的家长座谈会,家长在家对子女进行过一定的交通知识灌输。 2、活动前播放交警叔叔在做交通指示的示范动作视频。指挥棒若干、简单的交通指示标记(厚纸板画好)。 活动过程 一、 小朋友们在教师带队下列队来到篮球场上,在老师口令中做准备活动(伸手、弯腰、踢腿)。 二、“小交警”们在事先摆好的交通指示标记旁拿着指挥棒练习着各自指定的手势。(“小交警”是老师活动前选出来并简单培训过的,强调拿指挥棒时注意安全,不能随意乱舞、乱丢。) 三、小朋友们分成小组以开车形式走在“公路”边上。(每组第一个做着开车状,是小司机,后面一个接着一个牵着衣尾。)边走边唱《上学歌》,公路上站着做各种手势的“小交警”。 “停车”:第一个小朋友(即小司机)停住,后面的小朋友跟着停下来。 “急转弯”:小司机照着手势放慢速度,队伍跟着转弯。 “下坡”:小司机身体靠后,脚做刹车状,放慢速度。 … 教师在旁边不停地变换交通指示标记,“小交警”们认真模仿动作,“小司机”们警惕地开着车。 四、小朋友们自主游戏:争当“小交警” 以小组形式,轮流做简单的指挥手势,其他没轮到的配合手势完成动作,小朋友兴趣不减。 五、活动结束,放松。在老师口号下开火车慢走回教室。 六、活动延伸:互相说一说自己应该怎样在公路上行走,互相提醒、补充,自由诉说,然后用笔画一画简单的交通指示标记。 教学反思 这是我有机会到学前班去代上的一节活动课。平时学校都没有专业的学前教育教师,任教的是在校外聘请的非专业老师,可想而知小朋友们接受的教育不是系统、全面的;而关于卫生、健康、安全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平时老师只是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而已。所以我上这节课是较有针对性的。首先,在这个活动过程中,我只是一个主导者、组织者。活动之前我在班里和小朋友们进行了谈话,谈话过程中我给他们营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使他们很快就和我亲近起来,大多小朋友是很活泼、大胆的,所以我很快就获得了他们的信任,并且能很快为活动做好了准备,比如让他们自我推荐当小交警、当小司机,并自发组合好队伍;这个环节进展顺利是我预料之外的,也许他们原先的跟班教师采取的活动方式攻我所设计的有很大不同吧,我事先了解到的情况是由于学前班人数太多(五十几人),有时集队都很麻烦,更何况搞活动呢! 其次,在活动过程中我只是充当一个“旁观者”的角色。皮亚杰说过:“在游戏中,儿童自我主宰世界”,可见,游戏是小朋友最自由最能充分发挥儿童的主观能支性的活动。比如他们在商量哪个小交警站哪个位置,哪个队伍的“汽车”先开走,都由他们自己决定的。我只是在旁边偶尔提醒一下,或对哪个小组做得好的及时进行表扬,刺激每个小组都按规则去做好,形成了一种小小的竞争,并给予每个小组适当的、积极地评价,小朋友们在活动中体现出了合作、快乐的情景。 最后,体现了孩子们在活动中乐于交往、乐于表现的能力。其实我们在参与儿童的活动中要时时做个有心人,及时发现每个孩子的闪亮点,并快速反映出来。比如在“开车”的过程中,有个男孩就一直跃跃欲试要当小司机,但他没说出来,我发现了,忙叫他出来,和蔼地问他有什么想法,他说他当司机会更好,我就争取他们小组成员的意见,在得到同意后,他果然非常认真地去当小司机,还得到了大伙的认可,看见他脸上快乐的笑容,一种童心的快乐感让我油然而生,由此我从中受到启发,及时调整活动设计中的原来是一个组一个小司机的方案,变成让他们小组里面轮流来当司机,这样每个小朋友都有了体验,在这个过程中还使他们的语言交流多了起来,在交往中更好地发展了语言,也使本次活动的主题得到了升华,小朋友们不仅认识到注意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还基本上知道自己的生命是可贵的,所以在上下学时能时刻提醒自己注意行走的安全。 不足的地方是在活动中未能照顾到全面,活动设计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比如小交警是固定的几个,做的动作也不是很多,容易产生厌烦感,如果再上这节课我会让小朋友们也轮流来当小交警。

❹ 小班校车消防安全教育教案

目标来正确就是指制定的教学自目标既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又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教学目标是设计教学过程的依据,是课堂教学的总的指导思想,是上课的出发点,也是进行课堂教学的终极回宿。如何制定出一个具体明确又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呢?首先要认真钻研教材,结合数学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制定出本节课的教学计划:要使学生把握哪些知识、形成什么样的技能技巧、达到什么样的熟练程度、会用哪些方法解题等,这就是双基目标。其次是考虑通过这些知识的教学,应该培养学生哪些思维能力,这是思维能力的目标。再次是想一想通过这些知识的教学,对学生进行哪些思想教育,培养哪些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渗透思想教育的要求。最后是考虑哪些地方可以对学生进行创新教育,怎样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这是创新教育的要求,这也是课堂教学最重要的目标。

❺ 校车安全班会教案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1日08:16 人民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 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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